第五章 教學督導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條 教務處代表學校為督導員的工作提供條件和保障,組織校教學督導委員會實施教學督導計劃,了解、掌握全校教學督導工作動態(tài),反饋教學督導信息。
第十四條 學校各教學職能部門、各教學單位和教師應重視和支持教學督導工作,自覺接受教學督導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對妨礙或拒絕教學督導的單位或個人,學校將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學校定期召開教學督導工作會議,向全校各教學職能部門和各教學單位通報教學督導工作情況,布置和研究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本條例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