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3月3日,河南省首例因考試作弊引發的受教育權訴訟案開庭審理。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被告鄭州大學對原告某大學生因作弊而作出的“勒令退學”處分決定,認為學校制定的校規不符合1990年起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處分過重。
不久前,另一起因考試作弊違反校規被校方注銷畢業證引發的學生狀告母校案在廣州宣判,白云區人民法院判定,廣州大學注銷原告畢業證書的行為違法。
【對應】 針對高校內屢禁不止的考試作弊問題,新《規定》第五十四條用很大篇幅增加了學生考試作弊和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者可予以開除學籍的規定,并細化了可開除學籍的作弊行為種類,如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等。
【法條鏈接】
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點評】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說,當前高校訴訟案中,由于學校對一些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引起的糾紛占相當比例。由于舊《規定》在此方面缺乏具體的條文,學校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依據是舊《規定》中“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而紀律處分從警告到開除學籍分為6種,學校對作弊情節輕重的界定缺乏明確依據。但是,學生作弊違反了最基本的誠信道德和學術準則,為維護“象牙塔”的公平和正氣,必須對作弊行為加以嚴懲。新《規定》有關作弊懲治條款的細化,必將有力地保證學校處分權的實施,同時也將限制學校處分權的濫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但是,能否因為學生作弊就取消他的“受教育權”的爭論可能仍將繼續,依法治學、依法治校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