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陷阱與就業維權
法律援助站研究培訓室 伍麗娜
【案例現場】臨近畢業,小許從某人才中介所花了1000元獲得去一家外貿公司工作的機會,并書面約定若工作不滿意可再免費介紹。外貿公司表示,經過3個月的試用期之后雙方就可以正式簽約。但試用期結束之后公司卻沒有與小許簽約的意思且小許也未拿到工資。小許多次找公司協商未果后再找之前的中介所要求重新介紹工作,中介所不認賬,不退換服務費也不愿免費再介紹其他工作。
【案例分析】
首先,小許在試用期之前應與外貿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外貿公司要求試用期結束之后簽合同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19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小許可以向外貿公司要求支付試用期期間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人才中介所應該退還小許的服務費。
(1)《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2)《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1)小許在與人才中介所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可以持與人才中介所簽訂的書面約定及有關證據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依法申請仲裁、提起合同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小許在與外貿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應盡力收集證明在公司試用工作的證據,向勞動行政管理機關投訴、提起勞動仲裁、提起勞動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五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職業中介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隨著2014年畢業季的到來,同學們在選擇就業的時候應仔細了解有關大學生就業的具體制度和法律,防范就業陷阱,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