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哈佛大學的哲學教授羅爾斯(John Rawls)發表了他的《正義論》,在西方國家立即引起了巨大的反響。該書被西方學術界譽為20世紀政治哲學、法哲學、道德哲學和社會哲學的“最偉大的成就”和“劃時代的理論”,還被推崇為與洛克《政府論》和密爾《論自由》相并列的“自由民主傳統的經典著作”。
《正義論》之所以蕏了如此巨大的影響,根本原因在于其中所提出的關于社會正義的完整體系實現了兩個重大轉折:第一,實現了從實證主義和相對主義向規范理論的復歸,從而使西方的自由主義傳統得以承續和弘揚;第二,實現了從功利主義向“社會契約”論的回歸,強調了個人權利對于福利總量的優先性、正義對于功利的優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