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發布時間:2010-04-17 撰稿:admin 編輯:admin 審核: 來源:
| 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ㄒ唬┲贫ê托薷臉I主大會議事規則; ?。ǘ┲贫ê托薷慕ㄖ锛捌涓綄僭O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ㄎ澹┗I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慕ā⒅亟ńㄖ锛捌涓綄僭O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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