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發布時間:2010-04-17 撰稿:admin 編輯:admin 審核: 來源:
?。ㄒ唬┩恋厮袡?;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ㄈW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ㄎ澹┮婪ū徊榉?、扣押、監管的財產; ?。┓?、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ǘ﹤鶆杖寺男袀鶆盏钠谙蓿?br>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ㄋ模5姆秶?。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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