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殯葬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10-04-21 撰稿:admin 編輯:admin 審核: 來源:百度法律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耕地作墓地; (二)買賣、出租社會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 (三)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的; (四)對國家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中已遷移、平毀的墳墓進行返遷或重建的。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公園、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和水庫周圍、河流兩岸200米內以及鐵路、公路隔離帶內建墳墓。 第四章 喪葬管理 第二十二條 禁止生產、銷售喪葬迷信用品。 火葬區禁止生產、銷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三條 在喪葬活動中,應遵守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交通管理的規定,不得妨害社會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禁止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禁止在城鎮街道、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堂)、擺設花圈。 信教群眾在喪葬活動中舉行宗教儀式,應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布局、統籌規劃,建立為火葬或土葬服務的殯儀館、火葬場、殯葬服務站、公墓等殯葬服務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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