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殯葬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10-04-21 撰稿:admin 編輯:admin 審核: 來源:百度法律
準,由省民政廳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核準。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條 公民在火葬區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實行火化: (一)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在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土葬。自愿實 行火葬的,依照本條例執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職人員死亡后,可以按宗教習俗安置、處理遺體。但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民在火葬區死亡后,其家屬或所在單位應及時通知殯儀館、火葬場或殯葬服務站接運遺體。死者家屬或所在單位有運送條件的,也可直接將遺體運送到殯儀館、火葬場或殯葬服務站。 在醫院死亡的,醫療機構應及時通知殯儀館、火葬場或殯葬服務站接運遺體,并辦理遺體移交手續。 因患傳染病死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遺體的運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應由殯儀館、火葬場、殯葬服務站承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經營性的殯葬服務業務。 第十一條 醫學教學、科研等單位需要利用遺體進行教學、科研的,由死者親屬和使用遺體的單位到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正常死亡者的遺體火化,應提交由死者所在單位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死者生前無固定單位的,應提交由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死亡證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遺體或無名尸體的火化,由縣(市、區)以上司法機關出具火化通知。 |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上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下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