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科技創新基地(平臺)管理辦法
西南石大科〔2019〕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落實學校科技管理自主權和法人主體責任,區別科技工作和公務活動,探索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實體化建設、運行和管理模式,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科技創新績效,依據國家、四川省“放管服”等相關系列改革政策、意見和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全面深化改革和“雙一流”學科建設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基地(平臺)是學校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各級財政科技計劃、國際科技組織(非企業)、國內外企業(非政府、非國際科技組織)和學校立項建設的實驗室、研究院、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技術中心、協同中心、科技園、基地、共享服務平臺、智庫及創新聯盟等。分為A、B、C三個級別:
A級:包括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國際科技組織等資助立項建設的科技創新基地(平臺)。
B級:包括部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和國家級協會等資助立項建設的科技創新基地(平臺)。
C級:包括A、B級以外所有科技創新基地(平臺)。
第三條 學??萍紕撔禄兀ㄆ脚_)對外唯一管理服務職能部門為科研處;對內校級組織管理服務職能部門為科研、設備、人事、國合、財務處等。學院(含國重室、南充校區等,以下統稱學院)實施科技創新基地(平臺)二級組織、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主要任務
第四條 校、院級管理職責:
1.成立西南石油大學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建設管理領導小組,協調解決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其日常工作機構設在科研處。
2.制訂科技創新基地(平臺)申報、評審及建設規劃。
3.推薦、聘任科技創新基地(平臺)行政管理人員和學術委員會。
4.推動、實施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實體化建設和安全保障。
5.組織、實施科技創新基地(平臺)的績效評價、考核和驗收。
第五條 科技創新基地(平臺)管理職責及主要任務:
1.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推薦、聘任行政管理人員和實驗人員,保證科技創新基地(平臺)規范、安全運行。
2.凝練研究方向,聚集、培養和引進研究人員,組建相對穩定的科技創新團隊。
3.圍繞國家、行業及區域重大科技前沿及優秀文化傳承創新等重大需求,積極申報并承擔科技項目,開展基礎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知識創新與產學研結合,拓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產出引領性、原創性、代表性科技成果,推進“雙一流”學科建設和發展,提高學校核心競爭力和社會知名度,實現科技資源全面開放與共享服務。
4.積極撰寫高水平論著,積極申報發明專利、著作權和科技獎勵,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移、轉讓和轉化。
5.接受績效評價、考核和驗收。
第三章 申報與立項
第六條 各級財政科技計劃、國際科技組織、國內外企事業單位依托西南石油大學建設的科技創新基地(平臺)申報與立項,按照其管理辦法、通知或聯合共建協議等執行。
第七條 學校依托學院建設的研究院、中心、所申報與立項,由科研處根據學校科技發展需要,不定期地組織學院申報,經專家組(由校內外專家5-7人組成)評審后,報學校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建設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后立項建設。
第四章 建設、運行與支持
第八條 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常規建設與運行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內部規章制度、建設任務書或聯合共建協議等執行:
1.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2.一般設置3-7個研究方向。
3.行政負責人應是本領域的學術帶頭人,高級職稱,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4.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管理辦法或規定聘任,其主要職責是審定科技創新基地(平臺)的研究方向、建設規劃、目標任務及開放基金等。C級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可不設置學術委員會,其工作由校學術委員會、院教授委員會等代行。
第九條 落實科技創新基地(平臺)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分期分批地實施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實體化,按照人事、財務、設備、國資處等相關管理辦法或規定執行:
1.對國重室和條件成熟的校級研究院給予行政級別認定,設置行政和固定研究人員崗位,適當分配研究生招生指標,合理配置實驗室用房等。
2.授權條件成熟的科技創新基地(平臺)開展“大型儀器設備使用”“校內測試分析”等科研服務,其收入按照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相關規定執行。
3.以財政經費、國際科技合作經費、企事業單位經費、校級科研經費、大型儀器設備使用收費和校內測試分析費等多種來源方式,實施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差別化的年度建設運行費資助,主要包括日常運行費(不超過20%)、對外開放費、基本科研業務費、儀器設備維護費等。
4.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安全管理和保障按照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相關規定執行。
5.科技創新基地(平臺)產出成果應標注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名稱(編號)。
第五章 績效評價、考核與驗收
第十條 各級財政科技計劃、國際科技組織、國內外企事業單位依托西南石油大學建設的科技創新基地(平臺)績效評價、考核與驗收按照其管理辦法、通知或協議執行。
第十一條 校、院級研究院、中心、所實行年度、聘期績效綜合性、分類評價考核機制,按照人事處、科研處相關管理辦法或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西南石油大學科研基地(平臺)建設與管理辦法》(西南石大科〔2015〕1號)自動廢止。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