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就業和失業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登記證》是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情況的基本載體,是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有效憑證。
第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登記證》管理工作,建立專門臺賬,利用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及時、準確記錄《登記證》發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第四條 《登記證》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統一編號,一人一號,免費發放。補發或換發的,編號保持不變。
第二章證件發放
第五條 《登記證》的發放范圍包括:
(一)進行就業登記的個體經營的勞動者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
(二)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
(三)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勞動者;
(四)符合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勞動者。
第六條 市(州)、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核發《登記證》,并加蓋印章。
第七條 勞動者在辦理《登記證》時,應如實提供本人相關信息和證明材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向勞動者告知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服務項目。
第八條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辦理就業失業登記后,應及時向縣以上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申報核發《登記證》。《登記證》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九條 縣以上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在核發《登記證》時,應在《登記證》上注明證件發放信息、勞動者個人基本信息、就業失業狀況信息、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信息等內容。
第十條 縣以上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對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就業困難人員和符合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應當在《登記證》中“就業援助卡”部分注明認定日期和人員類別。人員類別發生變化時,應重新審核并及時記載情況。對不再屬于就業援助對象的,應在“就業援助卡”中注明退出的原因和日期。
第三章 證件使用
第十一條 《登記證》實行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涂改、偽造。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其《登記證》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應將《登記證》交還勞動者本人。
第十二條 持有《登記證》的勞動者在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以及辦理就業與失業登記變更手續時,應出示《登記證》。
第十三條 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申請享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和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就業困難人員憑《登記證》及其“就業援助卡”中標注的內容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援助政策;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人員憑《登記證》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有關機構在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就業援助對象認定、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時,應在《登記證》上注明當次辦理情況。
第四章 證件管理
第十五條 持有《登記證》的勞動者在就業與失業狀態發生變化時,憑相關證明材料到登記機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將《登記證》發放信息和勞動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信息、就業援助對象認定等信息,以及核發、注銷《登記證》等有關情況,及時準確錄入公共就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并按要求做好統計上報工作。
第十七條《登記證》中相關記錄頁面記載內容已滿的,由發證機構予以換發。
《登記證》遺失或損毀的,由勞動者本人向發證機構報告,經發證機構核實后予以補發。
第十八條 勞動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登記證》自動失效并注銷: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據法律法規應當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每年對《登記證》進行一次簽注,簽注對象主要為持證的登記失業人員、正在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人員。正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應在創業或就業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進行簽注;其他人員由為其最近一次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基層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簽注。簽注應核實其就業失業狀況、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將相關信息錄入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在《登記證》上注明相關變更情況、簽注日期、簽注人,并加蓋“簽注”印戳。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登記證》填寫要求依照本辦法附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