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院、全體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根據《四川省教育廳關于貫徹落實〈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以及學校有關要求,學工部(研工部)牽頭對《西南石油大學學生管理辦法》《西南石油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兩個文件進行了認真修訂,現就修訂稿向大家征求意見,請大家積極參與,積極提出自己的建議。
一、意見反饋方式
請同學們將自己提出的具體修改建議以郵件的方式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截止時間:2017年7月3日16:00。
二、修訂情況說明
(一)精心組織,周密部署
學校專門召開修訂工作會,學習了《四川省教育廳關于貫徹落實〈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學校黨委副書記趙正文對修訂工作進行了周密部署,成立了《西南石油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修訂工作組,明確了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法律顧問的職責分工。
(二)嚴格程序,確保合法
《西南石油大學學生管理規定》涉及全體學生的重大利益,學校高度重視,制定了嚴格的修訂程序,共分為①成立工作組→②深入研討學習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③擬定修訂稿→④向師生代表征求意見→⑤提交修訂工作組以及法律顧問討論、修改→⑥向全校學生征求意見→⑦論證、修改→⑧提交校長辦公會審核→⑨提交省教育廳核準→⑩頒布實施等10個步驟進行,切實保證了內容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西南石油大學學生管理辦法》修訂主要情況介紹
1.整體情況
文件的整體結構參照了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布局,由原來的六章、七十九條、8489字修訂為現在的七章、六十六條、8129字,分為“總則”、“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學籍管理”、“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獎勵與處分”、“學生申訴”、“附則”。整體上文件不再規定細節,而是學??傮w的要求,對于細節的規定則以《西南石油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西南石油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的形式進行。
2.主要變化
(1)名稱由《西南石油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修訂為《西南石油大學學生管理辦法》。
(2)第一條中的依據由原來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3)第二條中的適用范圍由原來的“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修訂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學生”。
(4)第五條中的將原來的“學生應當秉承‘明德篤志,博學創新’的校訓,繼承和發揚‘為祖國加油、為民族爭氣’的大學精神,以大慶精神、鐵人精神激勵自身積極探索,求實創新,不斷發展和完善自身素質,使自己成為對社會有用的合格大學生”修訂為“學生應當秉承‘實事求是、艱苦奮斗’的光榮傳統,踐行‘明德篤志,博學創新’的校訓,弘揚‘為祖國加油、為民族爭氣’的大學精神和以‘苦干實干’‘三老四嚴’為核心的石油精神,積極探索,求實創新,不斷發展和完善自身素質,使自己成為對社會有用的合格大學生”。
(5)第十一條中較原規定明確了復查的主要內容。
(6)第十六條較原規定新增了“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的內容。
(7)第十七條較原規定新增了“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內容。
(8)第十九條較原規定新增了“建立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失信行為進行約束和懲戒;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的內容。
(9)第二十條較原規定新增了“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的內容。
(10)第二十二條較原規定明確了研究生轉學的內容。
(11)第二十五條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年限由原來的1年改為2年。
(12)第七節單列學業證書管理,凸顯了證書的管理更加嚴格。
(13)第三十二條較原規定新增了“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須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的內容。
(14)第三十七條“維護校園正常秩序”較原規定增加了對學生的要求。
(15)第四十一條學生成立團體,較原規定增加了“遵守相關登記和年檢制度”以及“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須經學校批準”的要求。
(16)第五十條可以給予開除學籍情形中關于學術不端的規定由原來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修訂為“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17)第五十三條較原規定新增了“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的內容。
(18)第五十五條較原規定新增了“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和“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學生本人檔案和大學生誠信檔案”的內容。
(19)將學生申訴單獨作為一章(第六章),集中體現了對學生權益的維護。
(20)第五十八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但是時間由原來的“5個工作日”修訂為現在的“10日”。
(四)《西南石油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修訂主要情況介紹
1.整體情況
《西南石油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由原來的四章、三十六條、5155字修訂為現在的五章、三十七條、6743字,分為“總則”、“紀律處分的種類與適用”、“紀律處分的細則”、“紀律處分的權限、程序與處分管理”、“附則”。將每條的第一句作為該條內容的“中心句”,并對處分的細則內容進行了分類,更加便于大家學習和查閱。
2.主要變化
(1)第一條中的依據增加了“《西南石油大學學生管理辦法》”。
(2)第二條中的適用范圍刪除了“??粕薄?/p>
(3)第三條中較原辦法新增了違紀的定義和紀律處分的原則:“本辦法中的違紀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給予學生紀律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堅持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原則?!?。
(4)新增了第二章“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5)第五條較原辦法新增了紀律處分的期限和解除規定:“學校除開除學籍外的紀律處分設定6-12個月的處分期限,自處分決定書下達之日算起。處分期限期滿,經學生本人書面申請,從思想、生活、學習等方面匯報錯誤行為改正情況,交由所在學院審核,學校批準,可以解除處分”。
(6)第六條較原辦法新增了察看的具體要求:“學校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內進行考察,考察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疾炱陂g因故休學的,休學的時間不計入考察時間”。
(7)第二十條較原辦法新增了“建立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失信行為進行約束和懲戒;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的內容。
(8)第八條從輕、減輕或免予的情形較原辦法新增了“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和“主動承擔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民事責任,得到受害人諒解的,可從輕、減輕處分”兩個方面的內容。
(9)第九條從重的情形較原辦法新增了“教唆、脅迫、欺騙、誘使他人違法違紀的”“故意造成調查困難,制造障礙,妨礙取證的”“對調查人、檢舉人、證人、鑒定人、參與作出處分決定者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誣陷、誘惑、侮辱、威脅、打擊報復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施加影響的”“拒不承擔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民事責任的”四個方面的內容。
(10)第十一條較原辦法新增了承擔“民事責任”的要求。
(11)第十二條較原辦法新增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組織或參加未經批準的大型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組織或參加擾亂社會正常秩序,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制造混亂,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的”“組織或參加非法政治活動的”“泄露國家秘密的”四個方面的內容。
(12)第十八條較原辦法新增了“故意損壞公物”的內容。
(13)第二十六條較原辦法新增了對于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學生出現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p>
(14)第二十八條較原辦法更加明確了紀律處分的權限和程序:“對學生給予紀律處分,由學院負責提出處理意見,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做好書面記錄;學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南充校區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處分的審核;主管領導審批?!?/p>
(15)第二十九條較原辦法新增了關于“紀律處分的證據”的規定。
(16)第三十一條較原辦法更加明確了處分的送達方式:“處分決定書以及處分送達書,由學院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學校以留置方式送達,留置送達時,應當邀請教師代表1人、同學代表2人到場見證,并由送達人、見證人在處分送達書上簽名;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由學生所在學院通過學院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為7日,期滿視為送達?!?/p>
(17)第三十四條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較原辦法新增了記入“大學生誠信檔案”的內容。
附件:
《西南石油大學學生管理辦法》
《西南石油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學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處)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