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制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幫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四川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號)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fā),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tǒng)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yè),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guī)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認定結果作為學生申請或推薦獲得各類資助的依據。
第二章 認定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行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學院認定工作組、班級(或年級、專業(yè))評議小組四級認定工作機制。
第七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jiān)督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審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委學生工作部),具體負責統(tǒng)籌、協(xié)調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八條 兩校區(qū)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南充校區(qū)學生工作部)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所在校區(q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九條 各學院成立由黨委副書記(學生工作負責人)為組長,分團委書記(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輔導員等為成員的認定工作組,具體負責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宣傳、組織和審核等工作。
第十條 以班級(或年級、專業(yè))為單位,成立由學生輔導員為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為成員的班級(或年級、專業(yè))評議小組(以下簡稱“班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
班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或年級、專業(yè))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或年級、專業(yè))總人數的10%。評議對象不應作為班級評議小組成員。班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或年級、專業(yè))范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依據及等級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和四川省關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指導要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依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2.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3.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4.突發(fā)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fā)意外事件等情況。
5.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6.學生本人健康狀況等。
7.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yè)狀況等。
第十二條 學生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結果分為特別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檔。
(一)特別困難是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開支。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為認定特別困難學生的參考條件:
1.孤兒,且無經濟來源、無社會福利機構收養(yǎng);
2.烈士子女、優(yōu)撫家庭子女;
3.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5.特困供養(yǎng)學生;
6.因家庭所在地區(qū)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如地震、泥石流、洪災等)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7.因家庭直系親屬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癥等)或遭遇重大突發(fā)事件(如車禍等),醫(yī)療費用負擔較重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8.單親且直系親屬無固定收入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9.其他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
(二)困難是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開支。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為認定困難學生的參考條件:
1.孤兒,但有固定親友長期資助;
2.家庭持有市、縣總工會發(fā)放的特困職工證的學生;
3.父母雙方均因下崗、失業(yè)、殘疾、年邁等原因導致收入微薄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4.因多子女上學而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5.純農戶(除農業(yè)外沒有其他經濟收入的家庭)且因家庭人員眾多,勞動力少等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6.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一般困難是指不符合特別困難、困難的認定條件,學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開支。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應以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基礎,嚴禁加入其他非經濟因素。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不按要求如實填報信息的;
2.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符的高消費或不當行為,如擁有或者使用高檔通訊工具、購買高檔電子產品、高檔時裝或者高檔化妝品,或經常出入酒吧、KTV、網吧等娛樂場所消費的;
3.無特殊理由,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4.節(jié)假日經常外出旅游的;
5.因家庭購買商品房、私家車等原因造成暫時困難的;
6.不配合學校開展困難認定及獎助學金核查相關工作的;
7.其他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情形。
第四章 認定時間及程序
第十四條 認定時間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可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十五條 認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學生
每年春季學期結束之前,學校、學院啟動下一學年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工作,向在校學生發(fā)布通知,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有關事項,開展資助政策宣傳。
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發(fā)國家資助政策簡介,向學生宣傳國家資助政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及依據。
(二)學生本人申請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申請認定的學生如實填報《西南石油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認定申請表》)和《西南石油大學學生家庭經濟情況量化測評表》(以下簡稱《量化測評表》),向班級評議小組提交特殊群體或有關家庭經濟特殊情況的佐證材料,并須承諾所填報的信息及上交的材料真實有效。
1.初次申請
初次申請認定的學生若有下列情況者,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yǎng)學生,須出具當地民政部門頒發(fā)的有效憑證(證件),并提供復印件;
(2)孤兒學生須提供當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一級政府出具的證明;
(3)烈士子女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復印件和戶口所在地區(qū)、縣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證明;
(4)優(yōu)撫家庭子女必須提供軍人的相關證件復印件及所屬部隊政治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明;
(5)父母為殘疾者,需說明殘疾程度,并提供殘疾證等相關證明;
(6)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者,需詳細說明重病起始時間、程度,并提供縣、區(qū)級以上醫(yī)院病歷卡、醫(yī)療診斷書、住院證明等;
(7)遭遇嚴重自然災害或家庭成員、學生本人突遭變故造成經濟困難的,需詳細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8)高中階段經學校認定并獲得國家教育資助的大一新生,需提供高中學校開具的獲助證明;
(9)其他家庭經濟困難特殊情況的佐證材料。
2.再次申請
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填寫、提交《認定申請表》和《量化測評表》;如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顯著變化,除填寫、提交《認定申請表》和《量化測評表》外,需重新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現(xiàn)狀。
3.申請退出
因家庭經濟情況好轉而主動提出退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的學生,由學生本人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學院認定工作組核實相關情況后,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復查確認并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退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
(三)班級民主評議
1.材料審查
班級評議小組對申請人提交的《認定申請表》、《量化測評表》和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及時通知材料不齊、情況描述不清、信息不準確的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與申請人面談了解情況,并做好訪談記錄;遇特殊情況可開展深入調查或進行家訪,也可通過函詢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地方政府部門、學校相關部門、相關企業(yè)或有關當事人了解情況。對不符合申請條件仍然要求參與認定的,須要求申請人提交書面特別說明。原則上材料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參與認定。
2.量化評估
根據《量化測評表》各項指標進行量化計算,初步判斷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程度。
3.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以會議的形式進行,由輔導員帶領班級評議小組成員,以量化測評初步判定為基礎,結合申請人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日常消費、現(xiàn)實表現(xiàn)及影響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進行充分醞釀和評議,達成一致意見后提出本班級(或年級、專業(y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建議名單和困難等級,填寫評議建議意見,報學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量化測評得出的初步判斷僅作為民主評議的基礎和參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民主評議小組掌握的實際情況,民主評議小組集體決議后可進行必要、適當的調整和修正。民主評議后,要及時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公布民主評議初步結果。對提交了認定申請但未通過認定的學生,輔導員應做好溝通工作。
民主評議會議須80%以上成員到會,會議須由評議小組組長(輔導員)主持,輔導員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職時,由學院認定工作組委派熟悉該項工作的老師參加并代行職責。會議召開前,應進行會前學習與紀律強調,并組織評議小組全體成員簽訂《班級評議小組成員履職承諾書》。評議會議討論須做好記錄存檔備查,內容嚴格保密。
民主評議要以適當形式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堅決杜絕“貧困演講”“選貧困生”“一紙困難證明材料定困難生身份”等現(xiàn)象的發(fā)生。班級評議小組要采用多種方式深入了解學生學習生活狀況,及時發(fā)現(xiàn)困難但未受助、不困難卻受助的學生,糾正量化評估和民主評議結果存在的偏差。對于家庭經濟困難但沒有提出申請的學生,班級評議小組可提議該生按程序參評。
(四)學院審核及公示
學院認定工作組認真審核班級評議小組提交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班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學院認定工作組會議審核情況須形成會議紀要存檔備查。
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應將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學院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向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請復議,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及時做出調整。
公示時必須嚴格遵循國家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規(guī)制度,堅持信息簡潔、夠用原則,公示受助學生姓名、年級、班級、認定結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將學生身份證件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出生日期、貧困原因等個人敏感信息進行公示;要嚴格審查通過網絡公示的項目和內容,公示期滿后及時撤下公示內容。
(五)學校認定及公示
學院將公示無異議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結果及相關材料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復核,復核通過后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形成學校該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
(六)建檔備案及上報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后,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電子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全省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tǒng)。
學院將學生提交的《認定申請表》、《量化測評表》、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班級民主評議記錄、學院審核認定記錄等材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紙質檔案。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和學院每學年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大數據分析、個別訪談、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現(xiàn)象,一經核實,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各學院應做好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加強學生的誠信、感恩、勵志和社會責任感教育,教育學生如實客觀反映其家庭經濟狀況;要幫助學生正確面對眼前的困難,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并通過自身努力完成學業(yè);要引導學生知恩感恩,以實際行動回報國家和社會。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公開舉報電話或郵箱,并在校園網或通過其他形式向社會及學生、家長公布,收集、發(fā)現(xiàn)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過程中的問題,及時調查核實處理。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學院和工作人員在認定工作中優(yōu)親厚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石油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西南石大〔2017〕20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辦法、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