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的節約時間、方便出行,大學生配置自行車已儼然成為一種趨勢。而為了順應這種市場需求,賣車這一經濟活動也應運而生。而眾所周知,二手自行車在大學校園成了主流。那當我們買二手自行車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就帶領大家來了解一下自行車的瘋狂吧。
瘋狂一之“外觀年輕化”
某甲從二手市場買回一輛看似七成新的自行車,買的時候老板保證說車質量絕對沒問題,可是買回來騎了不到兩天發現中軸壞了。原來呀,這車之前應該是中軸磨損的很厲害,翻新的時候只是做了些表面文章,零件疲勞過度導致。
瘋狂二之經營者非合法化
某乙在新都某二手市場購得自行車一輛,除了一張公章的收據外沒有其他任何證明。其實,很多經營二手自行車的商家都沒有經營資格證,他們用正常的出售新車來掩飾不合法的二手車經營。這種情況下,如果車出現什么問題就不能得到法律的及時保護,從而使消費者的利益受損。
瘋狂三之贓車滿天飛
某丙從新都二手車市場買來一輛自行車,某天,他把車停在食堂外面,出來的時候發現車不見了。隨后學校保安過來把他帶到了保安室,原因是他現在騎的那輛車被同校的一同學指認說是他一周之前丟失的那輛,并出示的相關證據證明該車為自己所有。可丙想,這車明明是自己在二手市場買的,怎么就莫名其妙的成為了別人的,還給保安扣了?這些都指向一個事實:這輛買來的車是贓車。結果某甲不能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這輛車的合法來源,除了自己當時占有,沒有其他更具說服力的證據,這車最后被交給派出所了。
相關的《物權法》法條鏈接如下:
第三十四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可是,在中國,盜贓物、遺失物、漂流物、埋葬物不適用于善意取得。所以上述案例也不得援引善意取得制度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二百四十五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失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按上述例子,甲的自行車被乙盜竊。則:①甲的占有被乙侵占,甲可依照《物權法》245條對乙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除斥期間為一年。②甲是所有人,乙為自行車的無權占有人,甲亦可依照《物權法》第34條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無時間限制。不過,如果乙將該自行車出賣給不知情的丙并交付,為保護善意的丙,《物權法》第107條規定,甲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丙之日起兩年內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否則丙善意取得自行車所有權。這個兩年的期間為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一般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相關規定)
由此,當我們在外面買二手自行車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買車的時候一定要核實清楚店主是不是有合法的經營許可證(證件真假以及是否過期),以免出現上述的贓車問題可以向商家的行為提出損害賠償。
2、要賣家開發票或是有印章的收據,以證明這車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出現問題時這也是證據。
3、買車之前仔細檢查車是翻新的還是真實的“新”,特別是中軸或者剎車這些比較重要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