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的來臨,將意味著六月的畢業季不遠。好多學子開始為工作忙碌,對于《勞動合同法》的了解顯得尤為重要。下面是對它的簡單介紹及其一些直觀的案例分析:
1、在校大學生不能訂立勞動合同。在校大學生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不具備勞動者的身份。所以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為單位提供了有償服務,可以與對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在校生實習協議,明確約定權利義務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2、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一是在建立勞動關系即用工的同時訂立;二是在建立勞動關系后即用工后一個月內訂立;三是在建立勞動關系前即用工之前訂立。君子約定,口頭承諾不管用,工資、獎金、福利等?°要害?±,一定要寫在合同里。
3、學歷、簡歷造假則合同無效。在向用人單位投遞簡歷時,簡歷內容一定要真實。因為用人單位一旦發現你的簡歷有?°水分?±。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還有權要求損失賠償。所以,不要為了讓簡歷好看而編造實習經歷、獎學金及獲獎經歷或者隨便給自己整個學生會主席的頭銜。
4、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四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例如有些單位有保潔人員,電梯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崗位。切記,跟你在校時的打工完全是兩回事。
5、合同簽訂時間。自你為用人單位干活那天起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從干活起1個月內簽訂書面合同。否則自第2個月起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是1年都沒有簽勞動合同,自第2年起,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大學生不再擔心用人單位不和自己簽訂合同了。
6、試用期長短。以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個月以下的。不能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7、試用期工資不低于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須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能再免費試用了,你不用靠家里接濟就能基本養活自己啦。
8、試用期不能多次簽訂或單方延長。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也不能以應聘大學生?°表現不好?±而單方面延長其試用期。用人單位?°試用期后辭退?±的如意算盤完全落空了。
9、勞動合同要有工作地點范圍的限制。用人單位不能在合同期內,以工作需要為名,隨意將你調派到外地分公司或者以出差為名而讓你長期派駐外埠工作,而讓你飽受牛郎織女的相思之苦了。
10、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招聘的時候用人單位對你說,是否上保險需要領導批準或協商。或者根據你的工作表現來決定,你可以扭頭就走,不用猶豫。
11、試用期解除合同,勞動者需要提前3天通知單位,口頭通知就可以,不需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不僅要合法,還要說明理由,除非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能無故辭退。你試用期辭職的話,不需要向單位交納任何費用,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瀟灑地說再見了。
12、合同期間辭職不需要單位同意,但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合同期內解除合同,切記兩點:一是至少提前30天通知,二是通知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能發個EMAIL或者打電話就算通知。時機一到,就可以走人,不需要單位同意。
13、不用擔心違約金。用人單位不能再以解決戶口為由,與你簽訂長期服務協議,并約定一旦提前離職收取高額的違約金。在合同期內辭職,只有兩種情況需向用人單位繳納違約金:一種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另一種是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專業技術培訓可以理解為提高個人特定職業技能的培訓,比如單位出資選送勞動者出國深造,或者報銷在職進修學費,都屬于專業技術培訓的范圍。不過,這些專業培訓一定要由專業機構進行,用人單位開了發票才能有效。像拓展訓練,一般的崗前培訓,企業文化培訓不是專業培訓,不能約定違約金,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的。
14、無故拖欠工資可維權。員工通過勞動獲取勞動報酬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稱為獲報酬權。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正常,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沒有按時支付你工資,造成無故托欠,就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1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等于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約定明確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如無其他特殊理由,終止之日是到勞動者合同就不能解除,企業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權是一致的。所以,不要以為簽了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就可以高忱無憂了。企業仍然有權利解雇。
16、在A公司工作,與B公司簽合同要慎重。給你的合同上,?°用人單位?±是別的公司或者是該公司的下級單位,那么要看仔細,看合同上的?°用人單位?±是否有派遣資質,如沒有,這實際是一種變相的勞務派遣。如有勞動派遣資質,實際上就是和合同上所謂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不是和實際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可能會有風險,簽訂需謹慎。
1、競業限制、違約金、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欠薪
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與某電腦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聘為技術員,聘期兩年。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禁止: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王某三年內不得在本地區從事與該公司相同性質的工作,如違約,王某須一次性賠償電腦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因電腦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兩個月的工資,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補發兩個月工資,給付經濟補償金;確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禁止約定條款無效。
你認為該案件應當如何判決?
分析: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該案例中,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拖欠的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同時,競業禁止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如果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是6個月,試用期內的月工資為1000元,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1500元,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6個月的試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單位按照合同規定支付了試用期的全部工資,那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違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最多可以約定試用期的期限為多長?用人單位實際應當承擔的成本為多少?
分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最多可以約定二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者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6個月的試用期,,其中4個月是違法試用期,那么用人單位除了不能索回勞動者已經獲得的6個月的試用期工資6000元外,還必須按照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標準1500元,再向勞動者賠償這4個月的工資6000元。
3.試用期期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2008年1月10日,小王入職時,公司告知他有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沒有與小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08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試用期表現不佳,所以公司決定辭退他。小王覺得很委屈,因為在試用期內他確實努力工作而且自認為表現是很好的。在這種情況下,小王應該怎么辦?
分析:
公司應當在1月份之內與小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由于公司與小王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公司與小王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在此情況下,公司無權以小王在試用期表現不佳為由進行辭退。所以,公司辭退小王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小王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小王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小王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