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防科技工作保密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防科技保密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國防科研、生產、試驗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保密規定,結合高等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承擔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含軟科學研究)和武器裝備及其專用配套產品、專用原材料的研制、生產、試驗任務的單位及部門(以下簡稱部屬高校)。
第三條 部屬高校國防科技秘密是國家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部保密委員會負責指導部屬高校國防科技保密工作,教育部科技司具體負責管理部屬高校國防科技保密工作;各部屬高校保密委員會領導并歸口管理本校國防科技保密工作,保密委員會主任總負責。各部屬高校管理國防科技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國防科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校國防科技保密管理工作。有條件的部屬高校可以設立國防科技保密辦公室,與學校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或者掛靠國防科技管理機構。
第四條 凡是承擔國防科技生產任務的部屬高校,都應加強國防科技保密工作。對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以協作配套任務的部屬高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局、國防科工委和總裝備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的要求,積極爭取通過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保密資格名錄》,獲得保密資格證書。
第二章 秘密范圍、密級的劃分及調整
第五條 部屬高校國防科技秘密的范圍、密級劃分及調整的依據是總裝備部、國防科工委、科技部和國家保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的保密規定以及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核工業等有關行業關于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和國防科技項目原定密級。
第六條 國防科技項目原定密級下達后,科技產業處應根據任務分解情況適時分解定密。需要對該項目原定密級進行變更或者解密的,應向原定密級單位提出申請。
第七條 國防科技項目執行過程中所形成的文字資料、數據、圖片、軟件程序等秘密事項,應在科技產業處的指導下,參照該項目的原定密級及時確定和標明密級。定密或者變更密級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的課題組提出定密或者變更密級的申請,由科技產業處征詢該項目原定密級單位意見后,報校保密委員會審定。
第八條 確定國防科技秘密事項密級的同時,應當確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點。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九條 部屬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國防科技保密制度。保密制度:保密教育,涉密人員管理、定密和變更密級工作、國家秘密載體保密工作、保密要害部門、部委管理、涉密通訊、計算機信息系統及辦公自動化保密管理、重大涉密活動和涉外保密工作、對外交流和宣傳等方面的審查審批、泄露國家秘密事件報告和查處、保密獎懲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條部屬高校國防科技保密管理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崗位責任制。學校保密委員會主任為一級責任人,科技產業處和院、系主管領導為二級責任人,項目負責人為三級責任人。逐級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十一條 部屬高校應當加強對涉密人員的管理,實行涉密人員保密補貼、脫密期等制度。對涉密人員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保密培訓。保證涉密人員知悉其必須承擔的保密義務和責任,以及應當享有的權利;熟悉基本的保密法規制度;掌握與其工作相關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第十二條 加強對參加國防科研項目人員的管理。在讀本科生不得參與涉及國家秘密的國防科研項目研究工作;對參加國防科研項目研究工作的碩士生、博士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員要視同涉密人員管理,定期進行國防保密教育,同時應當分解任務,合理安排研究內容。
第十三條 部屬高校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和銷毀國防科技秘密的載體(含紙介質、磁介質、光盤、計算機及其存儲設備等各類物品),必須符合我校制訂的《關于國家秘密載體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 部屬高校涉密產品研究、生產、試驗、運輸、使用、保存、維修、銷毀,必須符合國家保密局規定的《國家秘密設備、產品的保密規定》。
第十五條 部屬高校內部經常或大量涉及秘密級以上國防科技秘密的部門,應當確定為保密要害部門。集中存放、保管秘密級以上國防科技秘密載體的場所,涉及秘密級以上國防科技產品的研制生產試驗場所,應當確定為保密要害部位。
第十六條 部屬高校保密要害部門、部位防護措施的基本要求:
1、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必須有安全保密隔離措施,并安裝防盜報警裝置。
2、涉及絕密級國防科技秘密的保密要害部門、部位須安裝電子監控裝置,進入該領域的門控系統采用IC卡或生理特征進行身份鑒別;
3、存放國防科技秘密載體,必須配備密碼文件柜;存放絕密級國防科技秘密載體,必須配備密碼保險柜。
第十七條 部屬高校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辦公自動化設備的管理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局有關規定執行。處理涉密信息的計算機不得上互聯網;涉密計算機的涉密信息應有相應的密級標識,密級標識不能與正文分離;計算機處理多種密級的信息時按最高密級進行防護;明確涉密系統及設備管理人員日常保密監督管理的職責;建立和落實對便攜式計算機、傳真機、復印機等設備的保密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嚴禁通過任何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備傳遞國防科技秘密信息。
第十九條 部屬高校從事國防科技研究的人員出境或參加對外交流活動,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局、科學技術部《對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規定執行,對外提供的文件資料和實物樣品必須通過學校保密委員會保密審查。未經學校保密委員會或保密領導小組批準,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不得擅自接待參觀。
第二十條 部屬高校召開涉密會議必須在有安全保密措施的內部場所召開;應嚴格控制與會人員的范圍;會場使用的擴音設備必須符合保密技術防范要求;會場服務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審查;機密級以上會議應指定專人負責保密管理工作,并采取無線電屏蔽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國防科技研究項目一般不得對外發表論文,確需對外發表論文的需履行論文保密審查手續;參加對外學術交流的,必須經過科技產業處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 部屬高校聘請外單位專家評審涉密研究生論文或者擔任畢業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應當經過科技產業處同意。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技研究項目申請成果鑒定,應當報教育部科技司審核,并征得立項機關或單位審查同意,涉密項目成果鑒定按國防科工委《國防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防科技成果不得參加地方、社會團體評獎;需申請專利的,向國防專利局申請。絕密級的國防科技成果,不得申請專利。
第二十五條 凡屬于涉密的國防科技成果,不得擅自進行技術轉讓。確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國防建設需要進行國內技術轉讓的,需經立項機關或單位審查同意;若成果轉為民用,必須經降密或解密處理。
第二十六條 部屬高校承擔國防科研生產試驗的科技人員,其通過驗收或鑒定的科技成果,因保密而不宜公開發表、交流、推廣時,不應影響其職務聘任、晉升、年度考核及先進表彰。凡是通過驗收的項目應視同鑒定成果;凡是驗收合格的《中國國防科學技術報告》應視同核心刊物發表論文。
第二十七條 部屬高校所有國防科技研究、生產等有關的文字資料(包括研究生論文)及檔案應由檔案館專室或專柜存放,需符合國防科技保密要求,并由檔案館符合規定的涉密人員負責。
第二十八條 報道部屬高校國防科研生產試驗的稿件,由校保密委員會審批。機密級以上國防科技產品或設備,未經學校保密委員會批準,不得公開宣傳、展覽或展銷。
第二十九條 對于在國防科技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于違反國家保密法規的行為,有關主管機關或單位應及時予以批評教育;對于情節嚴重,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人以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與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