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外國語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
實施細則
第一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 未受過學校警告及以上處分;
5. 學習成績優異,綜合能力突出(特別是高水平論文或發明專利);
第三條 碩士生一年級申請國家獎學金
1. 入學考試成績或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
2. 申請者科研能力較強,在入學前一年發表的學術論文;
3.申請者在入學前一年參加全國“挑戰杯”科技競賽和創業大賽一等獎獲得者直接評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在本科階段參加學科競賽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
4. 申請者在入學前一年在學科競賽、社會工作、文化活動、社會實踐、體育文藝競賽和志愿服務等方面取得突出工作成績;
5. 申請者在入學前一年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由外國語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定工作小組認定)。
第四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申請國家獎學金
1. 獲得國家翻譯資格(水平)二級證書以上的參評者直接評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2. 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三級認證、參加翻譯實踐(由外國語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定工作小組認定)的參評者優先考慮;
3. 學術科技競賽或實踐活動、重要校級競賽活動中獲得突出獎勵者參評時予以優先考慮;
4. 在翻譯實踐或課程實訓中有抄襲行為或其他學術不端行為,不得參評。
第五條 學術型研究生申請國家獎學金
1. 科研能力較強,有申請者為第一作者(或導師第一作者,申請者第二作者)公開發表的高水平學術論文者優先考慮;
2. 全國“挑戰杯”科技競賽和創業大賽一等獎獲得者直接評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全國性行業或學科領域的學術科技競賽或實踐活動、重要校級競賽活動中獲得突出獎勵者參評時予以優先考慮;
3. 全面發展,綜合能力突出,積極參加各類社會工作、文化活動、社會實踐、體育文藝競賽和志愿服務,并取得突出工作業績或成績者,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4. 在論文和課程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不得參評。
注: 1)已經獲得過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再次申報者不能使用已經用過的材料;
2)已獲過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者一年內原則上不能再獲得學校其他各類企業或社會資助的獎學金;
3)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者,在獲獎后出現不良行為被舉報證實者,學校將視其情節嚴重程度決定是否予以撤銷獎勵并追回獎金。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國家獎學金評定過程中一票肯定
1. 有申請者作為第一作者(或導師為第一作者,申請者為第二作者)公開發表CSSCI論文1篇;
2. 有申請者參加學科競賽獲得省部級一等獎以上;
3. 有申請者獲得國家翻譯資格(水平)二級證書以上;
4. 如果滿足以上三種條件的人員超過學院國家獎學金指標或者當年沒有人員滿足以上任意一種條件時,就以綜合測評結果作為輔助參考標準確定國家獎學金人選。
第七條 參評對象需獲得二等及以上學業獎學金,課程平均成績(所有課程均以第一次考試成績計算)達到80分以上,且不得有重修、補考記錄;
第八條 在學制基本修業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參評資格;因疾病、因私出國留學、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九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評選原則。
第十條 參與國家獎學金評審的對象為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培生和有固定工資收入不在考慮之列),對于延長培養期的研究生不再考慮,獲得獎勵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十一條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黨委或行政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其他相關領導、研究生導師代表、輔導員代表、學生代表參加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工作小組”。負責制定、修訂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實施細則”以及學院國家獎學金的初評、匯總、報審和復議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獎學金的評定程序:
學生本人申請(同時遞交《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外國語學院受理申請并資格審查→外國語學院成立“評定工作小組”組織研究生進行獎學金答辯→“評定工作小組”投票表決→“評定工作小組”確定建議名單后征求本學科研究生意見并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外國語學院審核并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四川省教育廳審核匯總→教育部審批。
第十三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公示階段向外國語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定工作小組”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評定工作小組”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節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1. 在學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者;
2. 在學期間有違紀現象,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3. 出現論文抄襲、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者;
4. 故意填寫申報材料不屬實、弄虛作假者;
5. 獲獎學生應為研究生中的優秀代表,若研究生在獲獎后違反國家法律及學校規章制度,或學習不努力、學習態度不端正,或酗酒鬧事、參與賭博等不良行為,被舉報查證屬實者,學校將視其情節嚴重程度決定是否予以撤銷獎勵并追回獎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外國語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解釋權歸外國語學院,自2017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
西南石油大學外國語學院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