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么要修訂《干部任用條例》?
答:《干部任用條例》自2002年頒布以來,在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推進干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入,近些年來,干部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干部隊伍狀況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積累了豐富經驗,一些干部政策有新變化新調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與這些新政策相銜接;三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改進。這些變化使得《干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本著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精神,中央決定重新修訂并頒布《干部任用條例》。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體現了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新成果,對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是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探索規律,推進干部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是做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干部任用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于貫徹落實中央精神,解決干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健全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把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落實到選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設高素質的黨政干部隊伍,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有哪些新變化?
答:1.好干部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
2013年6月召開的全國組織工作會議提出“著力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確了好干部的標準:“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以此為重要遵循,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要求,堅持原則,敢于擔當要求,加強道德、作風修養的要求,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的要求。
2.新增“五湖四海、以德為先”干部任用原則
干部任用原則由六變七,新增“五湖四海、以德為先”原則,“五湖四海”主要在《干部任用條例》第十條中明確提出“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注意從擔任過縣、鄉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推進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流。“以德為先”的原則體現在第二十七條:“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于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為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的要求,堅持原則、敢于擔當的要求,加強道德品行、作風修養的要求,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的要求。
3.干部任用第一環節從“民主推薦”改為“動議”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增設“動議”一章,拆分“醞釀”一章并將有關要求分別體現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之中。對崗位狀況、干部結構、人選要求等進行初步醞釀,這一過程客觀存在,但過去沒有明確進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導致有可能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臨時動議、突擊提拔等不規范之處,現在把“動議”這一環節明確提了出來作為初始環節,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鏈條更為完備,也更為透明,既為黨組織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領導和把關提供依據,也強化了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上的責任。
4.民主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堅持了民主推薦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據新的實踐經驗作了進一步豐富完善。
規定民主推薦情況只是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同時明確群眾公認度不高、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以起到擋住民意較差干部的“門檻”作用。強調要把民主推薦情況與人選的德才素質、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等進行綜合分析,既能較好地發揮民主推薦的作用,又能解決民主推薦質量不高、結果失真失實、簡單以票取人及拉票賄選等問題。
5.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防止“凡提必競”
近年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作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在拓寬選人視野,打破論資排輩等不少方面積極作用明顯。現實中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復習、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沒關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導致“考試導向”沖擊“干事導向”,甚至出現了“考試專業戶”,這就挫傷了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影響了事業發展,偏離了正確用人導向。過度強調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對那些埋頭苦干和離公眾視線較遠、做事講原則、從大局出發和從長遠出發的干部來說并不公平,而《干部任用條例》的修訂既堅持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又針對突出問題著力規范。強調合理確定選拔的職位、數量和范圍,加強組織把關,突出崗位特點和實績競爭,改進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著力提高競爭性選拔科學化水平。這些新規定可以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防止簡單以考試分數取人,還真正干事的干部一個公正的發展環境。
6.體現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新措施
近年來,干部“破格”提拔、“裸官”提拔和官員“復出”等問題引起了干部群眾和社會輿論的關注,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規范,堵住了選任漏洞,體現了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一是防止“破格”變“出格”。在明確具體適用情形的同時規定,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并在審批把關和過程公開方面嚴加要求,防止“破格”變成“出格”。二是“裸官”不得列為考察對象。規定六種情形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其中對于“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的“裸官”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堵住了裸官在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漏洞。提出:“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結合中央組織部已經下發了《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要求對后備干部也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并重點進行抽查。三是規范官員“復出”。對被問責干部的重新任職,規定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7.干部考察注重樹立政績考核的新導向
《干部任用條例》對考察工作提出:“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展的實際成效。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區別地方黨政班子成員和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不同職位的考察要求,強調加強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廉政情況的考察,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干部工作實績。
8.充實了“十不準”為主要內容的干部任用紀律要求
對原《干部任用條例》的十個不準全部作了修改,作出更具體、更全面、更可操作的規定。把超職數、超規格配備干部放在第一個不準里,強調了按職數配備干部的剛性要求。新增“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的規定,強調要增強干部工作的保密性。同時,《干部任用條例》還強化了責任追究,對于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由原條例的“追究主要責任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修改為“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明確了責任追究主體,也進一步強調了各級黨委及組織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要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
問:為什么要把《干部任用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作為當前的重要政治任務?
答: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體現了中央關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新成果,對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具有很強的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干部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是做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組織人事部門要高度重視《干部任用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深刻領會修訂頒布的重大意義,全面把握精神實質,精通各項措施規定,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于干部工作的各項指示和要求上來,大力培養選拔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建設高素質的黨政干部隊伍,為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問:如何抓好《干部任用條例》的學習培訓?
答:要把《干部任用條例》納入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和主要負責同志任職培訓的必學內容,作為組織人事干部業務培訓的常規教材。要以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和組織人事干部為重點,集中一段時間抓好《干部任用條例》的學習培訓,促使領導干部熟悉和帶頭遵守《干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干部精通和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市委組織部負責對各縣區和市直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及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的培訓,各縣區、市直各單位要抓好本縣區、本單位組織人事干部的輪訓。
問:新《干部任用條例》出臺后,如何進一步改進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答: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把《干部任用條例》貫徹落實到干部工作的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要把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則貫徹到選拔工作的全過程,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強化黨組織在推薦、考察、識別、使用干部中的責任。要堅持干部選拔任用的標準,嚴把資格條件關,在干部標準上不打折扣、不搞變通。要嚴格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規范動議,防止個人說了算。要堅持發揚民主,改進完善民主推薦,既注重群眾公認,又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要改進考察方式方法,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加強作風考察,強化廉政情況考察,防止“帶病上崗”“帶病提拔”。要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合理確定選拔的職位、數量和范圍,改進選拔程序和素質能力測試測評方法,引導干部在實績、實干上競爭,著力解決簡單以考試分數取人問題。要從嚴掌握破格提拔,嚴格審批把關,增強公開性透明度,既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又防止“破格”變成“出格”。要堅持從嚴選拔干部,嚴把組織人事紀律關,把“十不準”要求作為不可逾越的“高壓線”,做到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紀律面前沒有特權、紀律約束沒有例外。要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積極穩妥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提高選人用人科學化水平。
問:如何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
答:近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出臺了《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嚴明組織紀律,嚴格選人用人監督,大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用人環境。把《干部任用條例》貫徹落實情況作為今后加強干部監督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落實,檢查是否進行了認真學習,是否有貫徹落實的要求和措施,是否自覺遵守。要用嚴格的監督檢查確保《干部任用條例》的貫徹執行,確保嚴格按規定的原則、標準、條件、資格、程序和紀律辦事,做到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要嚴格把好廉政關,認真調查核實人選對象的有關問題反映,查閱和核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深入考察了解干部的黨風廉政情況,堅決防止“帶病提拔”。要嚴厲查處違規用人行為,堅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不論是集中換屆還是日常干部選拔任用,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實行“零容忍”、堅決不放過,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讓那些搞不正之風的人不僅撈不到好處,而且受到嚴厲懲處。對跑官要官、拉票賄選、買官賣官、違規用人、說情打招呼等問題,一律從嚴查處。要建立倒查機制,強化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對違反規定用人等失職瀆職行為,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一查到底、問責到人。要加大選人用人監督檢查力度,著力檢查用人程序是否合規、導向是否端正、風氣是否清正、結果是否公正,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對違規用人案件,要予以通報、曝光,發揮警示震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