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實驗室危險廢物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管理,減少實驗室安全隱患,防止產生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實驗室在教學和科研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和液態廢棄物。這些廢棄物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也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以上兩類統稱危險廢物。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三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以下簡稱“設備處”)負責學校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危廢的管理規章制度;
2負責學校實驗室廢物的管理規劃;
3.負責與相關環保部門接洽完善實驗室危險廢物處置手續;
4.負責實驗室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資質審查、合同談判與簽訂;
5.負責監督檢查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危險廢物的管理;
6.負責學校危險廢物暫存庫庫房的日常管理;
7.負責組織實驗室危險廢物的收集處理轉運等工作。
第四條 各相關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實驗室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及處理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認真完善本單位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及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嚴格管理。
第五條 各相關單位對進入實驗場所從事教學、科研等各類活動的人員,應進行實驗室危險廢物安全知識的培訓,使其充分了解實驗室危險廢物的危害性,掌握收集處置等各環節的相關知識和要求。
第六條 各相關單位的實驗室要對產生的實驗室危險廢物實行嚴格登記制度,建立處置檔案(包含:實驗室名稱、日期、危廢類別、數量、主要成分、負責人等基本信息)。
第七條 各相關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置實驗室危險廢物,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隨意棄置實驗室危險廢物。對于違反規定的人員,學校將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收集與存放
第八條 學校各實驗室應根據實驗所產生危險廢物類別、特性準備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且無破損的收集容器或包裝(如廢液一般放入PE桶內),對本實驗室所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分類收集,避免不相容的廢物混裝、固液混裝,嚴禁將危險廢物與生活垃圾混裝,嚴禁將液體危險廢物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網或隨意丟棄。
第九條 盛裝液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大小一般選用20L或者25L,容器內須保留足夠的空間,盛裝廢液不超過容器總容量的80%。
第十條 各實驗室應在實驗室危險廢物收集容器或裝置上張貼危險廢物標簽,標明其中危廢的名稱、主要成分與性質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產生放射性廢棄物和感染性廢棄物的實驗室應根據要求將廢物收集密封,并予以屏蔽和隔離。
第十二條 各實驗室產生的過期化學試劑或空試劑瓶,應分別使用專用試劑包裝箱進行包裝暫存,并加以標注??赵噭┢堪此芰虾筒AР馁|分類包裝,瓶內須不留殘液殘渣。破碎玻璃試劑瓶和玻璃器皿需單獨包裝。
第十三條 在學校沒有統一收集處置之前,各相關單位、各實驗室務必保管好實驗室危險廢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1.原則上要求各單位對實驗室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臨時存放設施的安全條件,保持通風,遠離火源,避免高溫、日曬、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險廢物近距離存放。對確不具備集中存放條件的單位,由各實驗室負責將實驗室危險廢物臨時存放于實驗室內合適位置,不得存放于樓道內;
2.在常溫常壓下易燃、易爆及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由各實驗室負責進行必要的預處理,使之穩定后方能進行一般存放。對劇毒類、易燃、易爆及產生有毒氣體而不能進行預處理的危險廢物,必須按規定單獨存放,且嚴格管理;
3.實驗室內設置的危險廢物暫存區域不能設在地下室空間,危廢暫存區使用黃色警示線與實驗區分開,且必須有警示標識,做好通風、隔熱、避光、防盜、防爆、防靜電、防遺灑泄露、應急噴淋等技防措施;
4.絕對禁止將相互能夠發生化學反應甚至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廢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內。
第十四條 各實驗室在向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轉運實驗室危險廢物時,需安排認真負責的師生。到場辦理的師生需根據工作人員的指示進行合理合規存放,如錯誤存放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根據情節追究實驗室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章 危險廢物處理
第十五條 各實驗室對實驗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氣,實驗室應根據其特性、產生量以及環保要求制定并實施相應處理措施,確認其有害物質濃度達到或低于國家安全排放標準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氣。
第十六條 學校實驗室危險廢物收集處理必須遵照相關的安全與環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實驗室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活動。
第十七條 學校各相關單位在危廢回收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將本單位實驗室所產生的實驗室危險廢物信息匯總后報送設備處,由設備處按國家及環保職能部門的相關規定及時安排處置。(具體上報方式由設備處發布通知決定)
第十八條 為減少環境污染,實驗室應當遵循減少危險廢物產生,充分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危險廢物的原則,應采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藝、新設備,盡可能利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實驗材料,最大限度地減少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產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