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妥善處理學校實驗室發生的安全事故,建立健全應急機制,規范應急管理工作,提高快速應急處理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確保學校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局面,保障學校持續、協調、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第449號令)、《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寫導則》(國標AQ/T 9002-2006)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實驗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圍內各級各類教學、科研實驗室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的事件。
第四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的預防與應對工作原則如下:
(一)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以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堅持“以防為主、消防結合”的原則。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預警機制,做好預案演練,防患于未然,并將預防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
(三)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學校統一領導下,構建以校、院(部)為主的兩級機構三級管理能無縫對接的實驗室安全應急機制,落實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實驗室安全連鎖互保安全責任制。
(四)堅持“統一指揮、快速反應”的原則。建立科學、可靠和高效的應急組織體系,形成實驗室安全事件快速反應機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各環節的緊密銜接,做到信息暢通、反應迅速、應對正確、處置果斷。
第二章 學校危險源
第五條 西南石油大學實驗室所涉及的危險源主要有下列四大類:
(一)化學品與危險化學品。包括化學單質、化合物、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含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化學品、腐蝕化學品及廢棄混合物等。
(二)放射性物品。放射性裝置,包括X射線衍射儀或其他放射性實驗裝置。
(三)特種設備。(1)高溫、高壓、超低溫、高真空、微波實驗裝置等;(2)高速旋轉、激光等相關實驗裝置;(3)起重機械設備(如行車、葫蘆吊等)(4)氣瓶。
(四)其它常規類。包括水、電、火、盜竊、房屋設備倒塌及氣體泄漏等等。
第三章 事件分級
第六條 依據事件的危害程度、人員及財產損失、波及范圍和影響大小等情況,以及事故險情的控制難度,由高到低劃分為四個級別。
(一)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 劇毒化學品(學校目前暫無劇毒化學品采購資質)、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的丟失或被盜;
2.對所在校區以外的人員生命健康、社會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
3.危險源引發的致 5 人以上受傷害或有人員死亡的各類事件;
4.危險源引發的不可控火災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級):
1.除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化學品的丟失或被盜;
2.對所在校區其它單位的人員生命健康、社會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
3.危險源引發導致 3-5 人受傷害的各類事件。
(三)較大事件(Ⅲ級):
1.不會對所在校區其它單位人員生命健康、社會環境造成影響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
2.危險源引發的致 1-2 人受傷害的各類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級):
1.限于事發單位內、無擴大趨勢,不會對周邊環境和人員健康造成影響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
2.危險源引發的初期或小范圍內可控的火災事件;
3.危險源引發的其它各類事件,但未造成人員傷害。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組織體系
(一)Ⅰ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
發生Ⅰ級事件,由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委員會(下稱安委會)成立應急處置工作組(以下簡稱“Ⅰ級應急處置組”)統一領導和指揮全校該級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及時前往事發地現場,組織和指揮Ⅰ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配合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做好事件處置工作。
(二)Ⅱ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
發生Ⅱ級事件,由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立應急處置工作組(以下簡稱“Ⅱ級應急處置組”)統一領導和指揮全校該級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及時前往事發地現場指揮并負責應急處置;配合環保、公安、衛生等部門做好事件處理工作。
(三)Ⅲ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
發生Ⅲ級事件,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成立應急處置工作組(以下簡稱“Ⅲ級應急處置組”)統一領導和指揮全校該級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及時前往事發地現場指揮并負責Ⅲ級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Ⅳ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
發生Ⅳ級事件,由涉及事件的校內相關單位成立應急處置工作組(以下簡稱“Ⅳ級應急處置組”)統一領導和指揮該級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及時趕赴現場,組織開展現場封控、保護和救援行動;負責Ⅳ級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五)應急處置專家組
應急處置專家組由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召集校內安全環保領域專家組成,必要時可召集校外的相關專家,主要負責實驗室安全環保事故應急預測、預警和處置中的咨詢工作,向各級應急處置組提供應急處置決策依據和建議等。
第八條 工作職責
(一)黨辦校辦辦公室:發生Ⅰ級事件時,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搶險救援工作;接受政府部門的指令和調動,落實上級部門和學校領導關于事件搶險救援的指示,及時向學校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件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發生Ⅱ、Ⅲ級事件時,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在Ⅲ級(含)以上事件確認后根據有關規定,向上級部門和有關單位報送事件處置情況。
(二)黨委宣傳部:發生Ⅲ級(含)以上突發事件時,負責做好宣傳工作,向外界及時通報事件情況,開展網絡輿情監管、預警,進行正確的輿論引導等。
(三)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在Ⅲ級(含)以上事件確認后根據有關規定,向環保部門報送事件情況、請求支援,及時向上級轉達環保部門的指示;負責組織專家,為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負責聯系有資質的專業單位開展監測、治污、放射性化學廢棄物處置等工作;負責或配合政府部門做好事件的調查及應急救援工作的總結并及時向學校報送信息。
(四)保衛處:組織應急機動隊伍,執行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任務;負責布置事件現場的安全警戒、人員疏散、治安巡邏,保持校園內救援通道的暢通;負責在Ⅲ級(含)以上事件確認后根據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報送事件情況、請求支援;配合事發單位或消防部門進行現場滅火,搜救傷員,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負責與公安部門聯系,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突發事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參與做好事件應急救援總結工作。
(五)后勤服務總公司:會同學校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應急所需的水電等后勤保障工作。
(六)校醫院:負責在事發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及時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械和急救藥品;負責實施現場救治及統計傷亡人員情況,及時與醫院等聯系求助,將超出校醫院救治能力的病員及時轉送至上級醫院;負責在Ⅲ級(含)以上事件確認后根據有關規定向衛生部門報送事件信息、請求支援。
(七)事件涉及單位:根據本單位涉及的危險源的種類及特性,做好應急救援設施和物資準備工作;負責本單位內Ⅳ級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做好本單位Ⅰ、Ⅱ、Ⅲ級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信息。
第五章 預測和預警
第九條 危險源監控。各涉及危險源單位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和風險分析,對可能引發危險化學品事件的情況進行監控和分析,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保衛處加強安全監管和巡查工作。
第十條 預警行動。各級應急處置組確認可能導致突發事件的情況后,要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件發生;當需要支援時,請求上級支持并按照本預案規定進行預警等級的發布。預警信息包括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
第六章應急流程及響應
第十條 報告流程。
事發單位一旦預測可能或已經發生實驗室安全事故突發事件,應根據本預案判定事件等級,并及時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件類型與現場情況。
Ⅰ級事件須報告給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和保衛處,同時報學校黨辦校辦辦公室和安委會,再由黨辦校辦報上級部門。
Ⅱ級和Ⅲ級事件須報告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根據要求報學校黨辦校辦和安委會。
Ⅳ級事件由事發單位自行處置,但須進行自我總結。
首報:學校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責任單位負責人須于5分鐘內電話報告給相應部門;
續報:事件發生后的2小時內對事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補充報告。
出現人員受傷時,需同時報告校醫院,請求支援。特別緊急的情況可先越級報告,或根據人員受傷、火警等情況分別撥打120急救電話、119火警電話。
具體報告流程如下圖所示。


第十一條 響應流程。
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應急處置組應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各有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迅速采取前期應急處置措施,封鎖現場,疏散人員,積極救治受傷人員,控制事態發展。
第十二條 應急處置基本任務。
(一)控制危險源。及時控制造成事件的危險源(滅火、
切斷毒源等),防止事件繼續擴展,確保及時、有效地進行救援。
(二)搶救受害人員。及時、有序、有效地實施現場急救與安全轉送傷員,以降低傷亡率,減少事件危害。
(三)引導人員撤離。組織撤離時應指導人員采取各種措施進行自身防護,并向上風向迅速撤離出危險區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撤離過程中應積極組織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四)做好現場洗消。對現場殘留的有毒有害物質和可能對人和環境繼續造成危害的物質,應及時組織人員予以清除,減輕危害后果,防止對人的繼續危害和對環境的二次污染。
第十三條 應急處置方案。
實驗室安全事故突發事件類型主要有火災、爆炸、中毒、灼傷、窒息、泄露、環境污染、失竊、丟失等。各危險源涉及單位應根據各自危險源的種類、危害特性等分別負責組織制訂現場處置預案,并保障其切實可行。
(一)現場處置要點
1.丟失或被盜事件處置要點
確定丟失或被盜的位置;確定丟失或被盜物質的類別、特性(毒性、腐蝕性、放射性、爆炸性、易燃性等);確定丟失或被盜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其危害性;確定主要的控制措施;確定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
2.火災事件處置要點
確定火災發生位置;確定引起火災的物質類別(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確定所需的應急救援處置專家類別;確定火災發生區域的周邊環境;確定周圍區域的重大危險源分布;確定火災撲救方法;確定火災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對周圍區域的影響(含火災與爆炸伴隨發生的可能性);確定對火災可能導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災蔓延、人員疏散、醫療救護等);確定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隊伍等)。
3.爆炸事件處置要點
確定爆炸地點;確定爆炸類型(物理爆炸、化學爆炸);確定引起爆炸的物質類別(氣體、液體、固體);確定所需的爆炸應急處置專家類別;確定爆炸地點的周圍環境;確定周圍區域的重大危險源分布;確定爆炸可能導致的后果(火災、二次爆炸等),及其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搶險、人員疏散、醫療救護等);確定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
4.中毒事件處置要點
確定引起中毒的物質類別(劇毒性、腐蝕性等);確定所需的中毒應急處置專家類別;確定中毒地點的周圍環境;確定是否已有有毒物質進入大氣、附近水源等場所;確定氣象信息;確定中毒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其主要控制措施(中和、解毒等措施);確定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衛生部門等)。
5.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件處置要點
確定泄漏源的位置;確定發生泄漏的化學品種類(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確定所需的泄漏應急處置專家類別;確定泄漏源的周圍環境(環境功能區、人口密度等);確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質進入大氣、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場所;確定周圍區域的重大危險源分布;確定泄漏時間或預計持續時間以及泄漏擴散趨勢預測;確定實際或估算的泄漏量;確定氣象信息;確定泄漏可能導致的后果及危及周圍環境的可能性(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災、爆炸、中毒等后果);確定對泄漏可能導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搶險、人員疏散、醫療救護等);確定需要調動的應急救援力量。
(二)聯系電話
學校黨辦校辦電話:83032308;
保衛處電話:83032110;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83032341
校醫院電話:83033120;
火警:119;
急救電話:120;
報警電話:110。
第十四條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根據不同實驗室安全事故突發事件的特點以及應急人員的職責,采取不同的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指揮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不進入污染區域的應急人員一般配備過濾式防毒面罩、防護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搶險、消防和偵檢等進入污染區域的應急人員應配備密閉型防毒面罩、防酸堿型防護服和空氣呼吸器等;同時應做好現場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員、設備、設施和場所等)。
第十五條 師生安全防護
根據不同實驗室安全事故突發事件特點,組織和指導師生就地取材(如毛巾、濕布、口罩等),采用簡易有效的防護措施自我保護。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揮機構、疏散組織、疏散范圍、疏散方式、疏散路線、疏散人員的照顧等)。組織師生撤離危險區域時,應選擇安全的撤離路線,避免橫穿危險區域。進入安全區域后,應盡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繼發性傷害。
第十六條 應急結束
事件現場得以控制,并消除可能導致次生、衍生事件的隱患后,分級發布應急結束指令。經公安、環保、衛生等相關部門確認許可后,Ⅰ、Ⅱ、Ⅲ、Ⅳ級應急結束指令分別由對應的各級應急處置組發布。
第七章 應急保障
第十七條 各危險源涉及單位負責配備本單位應急救援人員,并組織培訓、演練;校內應急處理聯系電話應保證暢通有效;校內各使用、存放、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根據所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等因素,配備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并定期檢查,保證可用。
第十八條 在制訂年度經費使用計劃時,明確應急專項經費來源、使用范圍、數量和監督管理措施,按實撥付,保障應急狀態時應急經費的及時到位。
第十九條 根據本單位應急工作需求制定其他相關保障措施(如:交通運輸保障、治安保障、技術保障、醫療保障、后勤保障等),并確保落實到位。
第八章后期處置
第二十條 在事故和險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部門應根據領導小組指示,積極采取措施和行動,盡快使教學、科研、生活和生態環境恢復到正常狀態。
第二十一條 安全事故(事件)處置結束后要認真做好善后工作。
(一)實驗室內設備若遭到嚴重損壞的,必須進行全面檢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壞、無維修價值的,應當予以報廢。
(二)安全事故事件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的,應當經環保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檢查并出具意見后,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三)如果有必要,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安撫、撫恤、理賠工作,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第二十二條 事故(事件)處理后,學校和相關學院(部、直屬單位)必須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對事故(事件)當事人和直接主管人進行問詢,記錄事故(事件)發生時的狀態、造成的后果,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單。同時,要及時分析事故(事件)發展過程,吸取教訓,提出具體整改措施,進一步完善和改進管理制度與方法。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參加執行本預案的有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堅守崗位,嚴禁支持或參與任何不利于事態處理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安全事故處置實行問責制,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實驗室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在處置實驗室安全事故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根據其性質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隨著應急救援法律法規的制定和進一步完善、校職能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學校組織相關部門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更新后的預案應重新發布。
第二十六條 本預案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