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推動高校畢業生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13〕3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創業帶動就業
(一)鼓勵開展創業培訓。創業培訓補貼政策期限從目前的畢業年度調整為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在蓉高校畢業學年組織有創業意愿的在校生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實際培訓學生人數,按不超過當年畢業生總人數10%的規模享受創業培訓補貼。
(二)鼓勵自主創業帶動就業。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在市域內自主創業、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持續經營3個月以上的,由政府給予10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持續經營1年以上的,再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其所創辦的企業錄用城鄉勞動者(含異地戶籍)、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根據實際錄用人數,按每人1000元給予獎勵,單戶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5萬元。
(三)加大創業金融支持。畢業5年內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成功后,由政府給予100%的貼息支持,但其總額不超過10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
(四)支持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鼓勵市域內高校、科研院所積極參與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建設。對認定為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由市人社局在市大學生創業專項資金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為市級科技創業苗圃的,由市科技局在市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科技專項資金中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符合市小企業創業基地條件的,按照投資額一定比例,由市經信委在市中小(微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
二、支持企業吸納就業
(五)扶持小微型企業吸納就業。2014年底前,市域內小微型企業吸納2013或2014年度畢業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政府按企業為其實際繳納單位部分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標準,給予招用企業期限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六)支持企業開展崗前培訓。市域內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在吸納人員6個月內,依托企業所屬培訓機構或委托人社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培訓,并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由政府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三、拓展渠道擴大就業
(七)鼓勵到基層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街道(鄉鎮)、社區(村)從事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或參加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崗計劃,用人單位與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城鄉充分就業工作的通知》(成委發〔2009〕26號)規定,由政府給予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
(八)延長就業見習期限。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期限由最長6個月延長到最長12個月,見習期基本生活補貼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補貼資金由政府和見習單位分擔,政府給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補貼,差額部分由見習單位承擔。
(九)支持開展校園招聘。各類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積極與在蓉高校配合,組織開展校園招聘活動的,納入公共就業服務大型活動項目給予適當支持。
四、強化援助促進就業
(十)拓寬就業失業登記和服務范圍。畢業年度的農村戶籍或異地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在我市居住地進行失業登記和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并享受當地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
(十一)給予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本市戶籍且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畢業生,畢業后3年內從事靈活就業并以個人身份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政府按其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70%,給予期限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十二)給予就業困難人員求職補貼。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由所在高校按照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關于對城鄉低保家庭高校畢業生發放求職補貼的通知》(川財社〔2013〕59號)規定給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職補貼。
五、其他
(十三)上述補貼(或獎勵)未明確資金來源的,由人社部門在各級就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解決。
(十四)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牽頭負責制定實施細則。
(十五)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