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局、農村發展局、商務局、人民銀行各支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貫徹落實《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成辦發〔2014〕26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加大力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發〔2014〕20號)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創業補貼
(一)補貼對象。
1.在蓉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校大學生(以下簡稱在校大學生)或畢業5年內、處于失業狀態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生(含國家承認學歷的留學回國人員,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在我市高校建立的創新創業平臺或地方建立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內領辦正在孵化的創業項目,可按規定申請孵化創業項目補貼。
地方建立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包括:市級及以上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在校大學生或高校畢業生入駐地方建立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3個月以上,方可申請孵化創業項目補貼。
2.2014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學生或高校畢業生在我市通過工商注冊、民政登記的創業主體(含農民合作社、受聘為農民合作社的農業職業經理人、在電子商務網絡平臺開辦經確認的“網店”),可按規定申請創辦創業實體補貼。
3.農業職業經理人享受孵化創業項目補貼或創業實體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取得“成都市農業職業經理人證書”,受聘或領辦、新辦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和家庭農場6個月以上。
4.開辦“網店”的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所開“網店”應依托國家商務部和四川省商務廳公布的電子商務示范企業設立的電子商務平臺;
(2)所開“網店”應進行商品實物交易或開展文化創意、咨詢、設計服務,正常持續經營半年以上(在校大學生應持續經營至畢業年度),且申請補貼前半年內商品實物成功交易在1000筆以上;開展文化創意、咨詢、設計服務的,申請補貼前半年內銷售額度在2萬元以上,且無違法違規交易行為。
(二)補貼標準。
1.孵化創業項目補貼標準為每個創業項目1萬元。同一領創主體同時有多個創業項目的,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創辦創業實體補貼標準為每個創業實體1萬元。
3.每名在校大學生或高校畢業生只能享受一次創業補貼,孵化創業項目補貼、創業實體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不重復享受。對孵化創業項目或創業實體涉及多人的,涉及人員不得再次申請補貼。對同一領創主體同時有多個孵化創業項目時,須一次性申請完成。相關信息,需錄入成都統籌城鄉勞動保障四維基本公共服務系統。
(三)申報程序。
1.申請。
(1)申請人。
①在校大學生或高校畢業生個人領辦且正在孵化創業項目的,由本人申請孵化創業項目補貼;創業團隊領辦且正在孵化創業項目的,由團隊負責人以團隊名義申請孵化創業項目補貼。
②在校大學生或高校畢業生個人登記創業主體的,由本人申請創業實體補貼;采用合伙制等方式登記創業主體的,由領辦人申請創辦創業實體補貼;創業主體為企業的,由法人代表申請。
③開辦“網店”的在校大學生,應在畢業年度的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2)受理機構。
在高校創新創業平臺內的孵化創業項目和創業實體,由平臺所屬高校受理。在高校創新創業平臺外的孵化創業項目和創業實體,由創業所在地的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受理(在蓉高校按校區所在地實行屬地受理)。
(3)申請材料。
①孵化創業項目補貼。
個人領辦的創業項目應提供:本人學生證(畢業生提供《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銀行卡(存折)復印件,創業項目計劃書,專家評估意見(地方建立的創業孵化基地的,還需提供基地對入駐時間及孵化情況的證明材料),創業補貼申報表(見附件1、2)。
創業團隊領辦的創業項目應提供:團隊負責人學生證(畢業生提供《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復印件、創業項目計劃書,專家評估意見(在地方建立的創業孵化基地的,還需提供基地對入駐時間及孵化情況的證明材料),創業補貼申報表。
②創辦創業實體補貼。
應提供以下材料:領辦人學生證(畢業生提供《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銀行卡(存折)復印件,創業實體概述,創業補貼申報表,工商注冊或民政登記證書復印件(開辦“網店”的,還應提供“網店”網址和登記注冊網頁截圖,“網店”系本人開辦的證明,支付平臺收支明細、銷售產品列表及單價、物流發貨匯總表(主要包括快遞公司名稱及對應運單號)等證明材料;農業職業經理人,還應提供“成都市農業職業經理人證書”和區(市)縣農業主管部門確認其正常持續經營的相關材料)。
2.審查和資金撥付。
(1)在高校創新創業平臺內的孵化創業項目和創業實體,由平臺所屬高校牽頭、市就業服務管理局參與初審(市屬高校還需市教育局參與初審),組織專家對孵化創業項目和創業實體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初審完成后,在平臺所屬高校內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由高校將申請材料、公示情況和初審意見等材料報省教育廳。經省教育廳匯總審核并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復核,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向高校出具審核意見后,向高校撥付資金,由高校組織發放。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全額安排。
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分別于每年5月和10月對申請材料進行集中審核、復核。
(2)在高校創新創業平臺外的孵化創業項目和創業實體,分類進行審查。由創業所在地的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進行初審,到現場確認正常開展創業活動,對開辦“網店”的重點查驗物流單或快遞單等證明材料。初審完成后,在創業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由各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將申請材料、公示情況和初審意見等材料報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向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出具審核意見。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劃撥到就業服務管理局,由就業服務管理局根據審核意見直接撥付到申請人個人銀行賬戶。補貼資金由省財政承擔50%,市級和區(市)縣財政各承擔25%并在本級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資金中支出。
各區(市)縣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辦法。
二、關于在校大學生創業培訓補貼
(一)補貼對象及培訓內容。創業培訓對象為自主創業愿望強、有一定創業潛力和培訓需求的在蓉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創業培訓內容包含:SIYB培訓、創業實訓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證的其它促進創業的培訓項目。
(二)培訓主體及培訓規模。培訓主體是已取得創業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和在蓉高校。市就業服務管理局根據需求情況,制定年度在校大學生培訓計劃。在蓉高校開展創業培訓需經市就業服務管理局備案認證,并按照創業培訓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在蓉高校年度在校大學生創業培訓規模,不超過本校在校大學生總人數5%。大學生在校期間可享受一次創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三)申報材料。創業培訓補貼申報表、開班申請、學員花名冊、考勤表、學生證、身份證復印件、《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創業實訓合格證書》、機構或高校代為申請補貼的協議。
(四)補貼流程。個人、培訓機構或在蓉高校向所在地的市、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就業管理服務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就業服務管理局受理申請材料并進行初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審核后,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劃撥意見。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劃撥到就業服務管理局就業專項資金支出戶,就業服務管理局直接支付到申請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對在校大學生的創業培訓補貼資金,中央屬和省屬高校從省財政安排的高校畢業生創業補貼資金中支出,市屬高校由市財政在市級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
三、關于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一)在校大學生的申報材料及辦理程序。
1.貼息對象。領辦創業實體的在蓉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學生(不含開辦“網店”和農業職業經理人)。
2.貼息標準。貸款總額不超過10萬元,由財政部門按現行政策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貼息資金實行分級安排,其中:中央屬和省屬高校,由省財政安排;市屬高校,在市級就業專項資金中支出。
3.申報材料。本人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小額擔保貸款申報表、創業實體注冊或登記證書復印件、創業項目說明、場地證明等有關材料。
4.申報流程。在校大學生向其就讀高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經高校集中審查并現場確認,由高校交所在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按現行規定辦理,由地方政府設立的擔保基金提供擔保。高校應為申請貸款的在校大學生提供反擔保。經辦銀行應將在校大學生小額擔保貸款單獨統計,財政部門單獨辦理貼息資金清算。
(二)開辦“網店”的高校畢業生的申報材料及辦理程序。
1.貼息對象。開辦“網店”的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
2.貼息標準。貸款總額不超過10萬元,由財政部門按現行政策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貼息資金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3.申報材料。開辦“網店”進行工商注冊的,提供本人《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和身份證復印件、小額擔保貸款申報表、創業實體注冊或登記證書復印件、創業項目說明、場地證明等有關材料。未進行工商注冊的,提供本人《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和身份證復印件、“網店”網址和登記注冊網頁截圖、小額擔保貸款申報表、創業項目說明、場地證明、支付平臺收支明細、銷售產品列表及單價、物流發貨匯總表等證明材料。
4.申報流程。開辦“網店”的高校畢業生,向創業所在地的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進行工商注冊的,按當地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現行相關程序辦理;未進行工商注冊的,提供相關申報材料后,按現行程序辦理。
四、關于小型微型企業吸納就業社保補貼
(一)補貼對象。市域內小微型企業吸納應屆高校畢業生(含上年度畢業生和異地戶籍畢業生,下同)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招用企業期限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暫定至2015年底。
(二)補貼標準。企業為應屆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單位部分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的100%。
(三)申報材料。申請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縣級以上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的小型微型企業證明材料原件;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花名冊》、招用的高校畢業生個人社保繳費記錄、《招用的高校畢業生工資表》(需蓋章);《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材料。
(四)補貼流程。企業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小型微型企業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按季按參保關系向市或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遞交社會保險補貼申報材料。就業服務管理局受理申請材料并進行初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審核后,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劃撥意見。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劃撥到就業服務管理局就業專項資金支出戶,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直接撥付到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在各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五、關于靈活就業社保補貼
(一)補貼對象。本市戶籍、畢業后3年內從事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以個體身份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二)補貼標準。以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際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的70%,給予期限不超過2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三)申報材料。由申報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本人簽字、街道(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蓋章確認的、注明具體從事靈活就業的崗位、地址等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銀行個人賬戶復印件。
(四)補貼流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申請人每月初到所在地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申報靈活就業情況,填寫《成都市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登記表》。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受理初審合格,公示后報街道(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初審,經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復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劃撥意見。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劃撥到就業服務管理局就業專項資金支出戶,就業服務管理局直接撥付到靈活就業人員的銀行個人賬戶。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在各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六、關于求職補貼
(一)補貼對象。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殘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
(二)補貼標準。按8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低保家庭的殘疾學生,不重復享受。
(三)申報材料。高校畢業生本人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證明材料,學生證、《殘疾證》、身份證復印件,個人銀行賬號等。
(四)補貼流程。畢業學年開學后,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殘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向所在市屬高校提出申請,市屬高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公示7天。經市教育局復審后,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市財政局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認定的補貼人數和每人800元的標準計算,向相關高校下達補貼資金支出預算,由市屬高校向學生發放補貼。求職補貼資金在各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七、關于資金計劃和統計
(一)資金計劃申報。
每年9月1日前,由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分項報送下年度資金使用計劃(見附件3)。資金使用項目包括:高校創新創業平臺外孵化創業項目補貼、創業實體補貼、在校大學生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和創業培訓補貼。市屬高校的在校大學生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和創業培訓補貼由屬地的區(市)縣分項單列報送。
(二)資金使用統計。
每季度末月5日前,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報送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見附件4)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