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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實施辦法

    供稿:        編輯:實踐指導與服務辦公室        審核:        日期:2016年12月12日        瀏覽:

    (2016年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9號)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促進全面創新改革驅動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161號)關于高層次人才引進的戰略部署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入實施“創業天府”行動計劃加快打造西部人才核心聚集區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委發〔20161號),以更大力度引進一批高層次人才,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區域創新創業中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黨管人才、市場主體、全域開放、精準有效、特事特辦的原則。  

     

    第二章工作機制  

     

    第三條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在市委組織部設立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才辦”),作為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  

     

    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高層次人才的方針政策,審定年度引才計劃,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和督查督辦人才引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市人才辦負責牽頭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支持用人單位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引進人才,并指導各地各部門人才引進工作。

     

    第四條涉及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工作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政策落實、跟蹤了解、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五條用人單位是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和使用主體,負責提出人才需求、推薦擬引進人選、搭建工作平臺、安排崗位職務、落實配套政策、提供特定生活待遇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可通過市場招聘、依托產業或項目、社會團體或中介機構、個人推薦等方式引進。  

     

    第三章引進對象  

     

    第七條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類型有:  

     

    (一)A類(國際頂尖人才)。主要包括:

     

    1.諾貝爾獎(The Nobel Prize)、圖靈獎(A·M·Turing Award)或菲爾茲獎(Fields Medal)等國際大獎獲得者。

     

    2.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

     

    3.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4.國家“萬人計劃”杰出人才。

     

    5.相當于上述層次的頂尖人才。

     

    (二)B類(國家級領軍人才)。主要包括:

     

    1.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務院批準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長江學者獎勵計劃”教授,國家杰出青年基金項目完成人等。

     

    2.國家“萬人計劃”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選者、國家“千人計劃”入選者、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入選者。

     

    3.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獲得者或項目主要完成人。

     

    4.省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獲得者。

     

    5.相當于上述層次的領軍人才。

     

    (三)C類(地方高級人才)。主要包括:

     

    1.省青年科技獎獲得者。

     

    2.四川省“千人計劃”入選者。

     

    3.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獲得者或項目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學獎、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獲得者或項目主要完成人。

     

    4.四川省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四川省有突出貢獻優秀專家、四川省學術與技術帶頭人。

     

    5.相當于上述層次的高級人才。

     

    第四章引才項目  

     

    第八條長期項目分為高層次創新人才和高層次創業人才。  

     

    (一)高層次創新人才一般應取得博士學位,年齡不超過55周歲,并在國內外知名企業或研發機構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引進后每年在蓉工作時間不少于9個月,且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在國內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教授、研究員、首席科學家或相當職務的專家學者,掌握關鍵技術、急需緊缺的可適當放寬為擔任副教授或相當職務。

     

    2.在國際知名企業、金融機構、國際組織中擔任中高級職務,熟悉相關產業發展和國際規則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

     

    3.在海外承擔過與國家科技重大項目相關的重要任務,具有較強的產品開發能力和產業化潛力的領軍人才。

     

    4.能夠解決關鍵技術和工藝操作性難題,或自主創新產品具有國際水平的企業領軍人才。

     

    (二)高層次創業人才一般應取得海外學士學位及以上或國內碩士學位及以上,年齡不超過55周歲,引進后每年在蓉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且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且其技術成果國際先進,能夠填補國內空白、具有市場潛力并處于中試或產業化階段。

     

    2.有自主創業經驗,曾在國際知名企業擔任中高管或國內知名企業擔任高管職位3年以上,熟悉相關領域和國際規則的經營管理人才。

     

    3.申報人作為主要創辦人(股權一般不低于30%)帶項目、資金、技術來蓉創業,其產品處于國內領先、國際一流,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且實繳資本不低于50%。

     

    (三)研發水平或擁有核心技術的產品處于國內領先、國際一流的創新創業人才,經專家評審機構認定后,可以適當放寬學歷和年齡限制;中國科協(成都)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引進人才,不受在蓉工作時間限制。

     

    第九條海外短期項目。  

     

    海外短期項目人才應符合長期項目創新人才引才標準,并具備以下條件:

     

    1.系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

     

    2.已與在蓉企業簽訂至少連續3年、每年在蓉工作不少于2個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確合同期內工作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

     

    3.依托項目引進為主,并有明確具體的工作目標任務,作出實質性貢獻。

     

    第十條青年項目。  

     

    青年項目人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年齡不超過40周歲。

     

    2.“創新人才”一般應取得博士學位,并在國內外知名企業或研發機構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創業人才”一般應取得海外學士或國內碩士學位及以上,并在國內外知名企業工作3年以上。

     

    3.引進后全職來蓉工作。

     

    4.為所從事領域中的拔尖人才,具有成為該領域技術(學術)帶頭人的發展潛力或其創辦企業具有可預判的市場前景。

     

    5.“創業人才”所創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且實繳資本不低于50%;申報人作為主要創辦人(股權一般不低于30%)帶項目、資金、技術來蓉創業,其產品處于國內領先、國際一流。博士(碩士)在讀期間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應屆畢業生,以及其他有突出成績(業績)的,可以提出破格申請。

     

    第十一條頂尖創新創業團隊。  

     

    頂尖創新創業團隊一般是以國際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或地方高級人才為核心,分工協作、團隊配合為基礎,一流創新成果為支撐,有明確的主攻方向和研發轉化目標,能持續創新創業的高端人才聚合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團隊帶頭人應是國家“千人計劃”、省“千人計劃”或“成都人才計劃”引進人才,核心成員一般3人以上,其中至少3人達到“成都人才計劃”入選條件和水平,并全職在蓉企業工作。

     

    2.團隊研發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國際領先、國內一流的核心技術,并已進入中試或產業化階段,能在較短時間內取得突破性發展或引領帶動產業發展。

     

    3.團隊所在企業須在蓉注冊,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且實繳資本不低于50%

     

    對我市重大產業發展急需緊缺的帶項目、帶技術、帶資金的優秀團隊,可適當放寬申報條件。

     

    第五章引進程序  

     

    第十二條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通過智能申報管理系統進行,其程序為:  

     

    (一)A類人才按下列程序引進:

     

    1.申報。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向所在產業園區或鎮(街道)申報,產業園區或鎮(街道)收集整理并預審后,報所在地區(市)縣委組織部,區(市)縣委組織部出具初步意見后報市人才辦。

     

    2.審核。市人才辦委托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進行審核,并出具引進意見。

     

    3.審定。市人才辦將擬引進人選名單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4.公示。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人選公示7天。

     

    5.禮聘。公示無異議的以禮聘的方式引進。

     

    (二)B類人才按下列程序引進:

     

    1.B類人才中屬于經市委組織部渠道申報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的,申報后直接給予配套。

     

    2.B類其他人才按下列程序引進:

     

    1)申報。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向所在產業園區或鎮(街道)申報,各產業園區或鎮(街道)收集整理并預審后,報所在地區(市)縣委組織部,區(市)縣委組織部出具初步意見后報市人才辦。

     

    2)評審。市人才辦委托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擇優評選產生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名單。

     

    3)審定。市人才辦將擬引進人選名單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4)公示。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人選公示7天。

     

    5)引進。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引進。

     

    (三)C類人才和頂尖創新創業團隊按下列程序引進:

     

    1.申報。引進人才(團隊)的用人單位向所在產業園區或鎮(街道)申報,各產業園區或鎮(街道)收集整理并預審后,報所在地區(市)縣委組織部,區(市)縣委組織部出具初步意見后報市人才辦。

     

    2.初審。屬于高層次創新人才(團隊),由市人才辦商市科技局初審;屬于高層次創業人才,由市人才辦商市人社局初審;屬于金融人才,由市人才辦商市金融辦初審;屬于哲學社科領域人才,由市人才辦商市社科聯初審。市人才辦根據初審意見,提出建議人選。

     

    3.評審。市人才辦委托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擇優評選產生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名單。

     

    4.審定。市人才辦將擬引進人選(團隊)名單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5.公示。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人選(團隊)公示7天。

     

    6.引進。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引進。

     

    對未納入的特殊人才及戰略發展急需的頂尖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可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引進扶持。

     

    第十三條鼓勵區(市)縣結合自身實際,通過設立“伯樂獎”、深化“人才+項目+資本”等方式大力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通過建立成都市海內外人才工作站,探索在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建立“席位制”等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鼓勵通過校地合作、****等渠道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第十四條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由市人才辦適時組織召開榮譽大會,現場為入選專家頒發《成都市特聘專家證書》。  

     

    第十五條擬引進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所在單位根據批復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手續。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對符合引進人才標準并經過規定程序被批準納入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長期項目中,A類人才每人給予300萬元資助、B類人才每人給予200萬元資助、C類人才每人給予120萬元資助;青年項目和海外短期項目人才每人給予60萬元資助;頂尖創新創業團隊每個給予500萬元資助,實行分期撥付,考核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青年項目、海外短期項目人才轉為長期項目的,撥付差額部分。  

     

    人才資助資金在成都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總額內統籌安排。用人單位和區(市)縣政府可結合自身實際配套資金,以改善引進人才的工作生活條件。相關單位應切實加強保障經費的監督管理,確保財政支出績效。

     

    第十七條引進創新創業人才(包括頂尖創新創業團隊的3名核心成員)享受《關于深入實施“創業天府”行動計劃加快打造西部人才核心聚集區的若干政策》等有關人才科研平臺、金融扶持、產品拓展等事業發展和子女入學、醫療保險、外籍人才停居留等生活便利特定待遇,并優先推薦申請國家和省上各類科技計劃、科研基金項目、科技資金及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等。  

     

    有關部門應注重吸收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參與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咨詢、重大科研計劃和行業標準制定、重點工程建設等工作。

     

    第七章日常服務  

     

    第十八條市人才辦建立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信息庫,加強與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聯系,形成跟蹤服務和溝通反饋機制,幫助解決其工作生活中的問題和困難。  

     

    第十九條引進人才因個人原因未履行引進協議的,由企業向其所在園區或鎮(街道)書面說明情況,所在園區或鎮(街道)報區(市)縣委組織部,區(市)縣委組織部提出意見,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取消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第八章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人才辦負責解釋。《成都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實施辦法》(成委辦〔201123號)、《“成都人才計劃”青年項目和海外短期項目實施辦法》和《“成都人才計劃”頂尖創新創業團隊項目實施辦法》(成組通〔201269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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