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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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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供稿:        編輯:cxcygongsi        審核:        日期:2015年10月09日        瀏覽:

     

    一、鼓勵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一)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的政策措施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大力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川辦發〔2014〕26號)等文件規定:

    (1)對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的中小企業,地方財政應優先考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并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

    (2)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享受50%的財政貼息。

    (3)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4)四川省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暫定至2015年底。科技型小微企業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請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貸款,并享受財政貼息。

    (二)國家引導國有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措施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和《關于做好2013-2014年國有企業招收高校畢業生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分配〔2013〕37號)等文件規定:

    (1)承擔對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務的中央企業要結合援助項目建設,積極吸納當地高校畢業生就業。

    (2)建立國有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推動實現招聘信息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

    (3)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除涉密等特殊崗位外,要實行公開招聘,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要在政府網站公開發布,報名時間不少于7天;對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明確監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享受的優惠政策

    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規定,對各類企業(單位)招用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四)企業為高校畢業生開展崗前培訓享受的優惠政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等文件規定,企業新錄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

    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按規定開展崗前培訓的,各地要根據當地物價水平,適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標準。

    (五)高校畢業生從企業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后工齡計算政策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等文件規定,高校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為連續工齡。

    (六)高校畢業生到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就業在當地落戶政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文件規定,要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單位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切實落實允許包括專科生在內的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的政策(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自主創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辦理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手續,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不再作為接收審核檔案的必備材料。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保管政策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主管部門為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具體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管理,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檔案。跨地區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高校畢業生到具有檔案管理權限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就業的,由單位直接接收、管理檔案。到無檔案管理權限的單位(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就業的,可由各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提供檔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務。高校畢業生離校時沒有就業的,檔案可由學校統一發回原戶籍所在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保管。檔案不允許個人保存。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關系及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檔案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

    (八)服務外包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的財政支持政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國辦函〔2010〕6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關于加快服務外包產業發展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若干意見》(人社部發〔2009〕123號)等文件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每新錄用1名大學以上學歷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并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企業不超過每人4500元的培訓支持;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培訓的從事服務外包業務人才(大學以上學歷),通過服務外包業務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并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培訓機構每人不超過500元的培訓支持。

    服務外包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享受相關財政補助政策。服務外包企業吸納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等扶持政策。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參加服務外包培訓可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二、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以及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

    (九)國家鼓勵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主要優惠政策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等文件規定:

    (1)完善工資待遇進一步向基層傾斜的辦法,健全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鼓勵畢業生到鄉鎮特別是困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2)對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按規定給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3)結合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推進,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區(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于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4)落實完善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高校畢業生在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申報相應職稱時,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充分挖掘社會組織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潛力,對到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所在地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協助辦理落戶手續,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并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按照國家現行促進就業政策的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

    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其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的,給予薪酬或生活補貼,同時按規定參加有關社會保險。

    自2012年起,省級以上機關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均應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錄用。市(地)級以下機關特別是縣鄉機關招錄公務員,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吸引優秀應屆高校畢業生報考,錄用計劃應主要用于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

    對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在研究生招錄和事業單位選聘時實行優先。

    (十)到基層就業后戶口、檔案、黨團關系政策

    對到西部縣以下基層單位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戶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據本人意愿遷往就業地區;人事檔案原則上統一轉至就業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免費人事代理服務;黨團組織關系轉至就業單位,在工作期間積極要求入黨的,由鄉鎮一級黨組織按規定程序辦理。

    (十一)參加中央部門組織實施的基層就業項目,服務期滿后享受的優惠政策

    根據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共青團中央《關于統籌實施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42號)等政策規定,參加中央部門組織實施的基層就業項目、服務期滿的畢業生,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公務員招錄優惠:每年拿出公務員考錄計劃的一定比例,專門用于定向招錄服務期滿且考核稱職(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也可報考其他職位。

    事業單位招聘優惠:鼓勵在項目結束后留在當地就業,參加各基層就業項目相對應的自然減員空崗,全部聘用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從2009年起,到鄉鎮事業單位服務的高校畢業生服務滿1年后,在現崗位空缺情況下,經考核合格,即可與所在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時,各省(區、市)縣及縣以上相關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專門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

    考學升學優惠:服務期滿后三年內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高職(高專)學生可免試入讀成人本科。

    國家補償學費和代償助學貸款政策:參加各基層就業項目的畢業生,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服務期滿自主創業的,可享受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小額貸款擔保和貼息等有關政策。

    其他:各基層就業項目服務年限計算工齡。服務期滿到企業就業的,按照規定轉接社會保險關系。

    (十二)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就業的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規定,對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機關工作的,試用期工資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后工資確定,試用期滿后級別工資高定1至2檔;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

    三、鼓勵大學生應征入伍,報效祖國

    (十三)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四個優先”政策

    高校畢業生預征對象參軍入伍享受“四優先”政策:

    優先報名應征。報名由縣級兵役機關直接辦理。夏秋季征兵開始前,縣級兵役機關通知其報名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確定為預征對象的高校畢業生,持《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可以直接到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報名應征。

    優先體檢政審。體檢由縣級兵役機關直接辦理。夏秋季征兵體檢前,縣級兵役機關通知其體檢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確定為預征對象的高校畢業生,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在學校參加體檢的,本人持《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可在征兵體檢時間內報名直接參加體檢。

    優先審批定兵。審批定兵時,應當優先批準體檢政審合格的高校畢業生入伍。高職(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準入伍前,不得批準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優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員去向時,根據高校畢業生的學歷、專業和個人特長,優先安排到軍兵種或專業技術要求高的部隊服役;部隊對征集入伍的高校畢業生,優先安排到適合的崗位,充分發揮其專長。

    (十四)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選用培養政策

    (1)選取士官: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大學畢業生士兵,首次選取為士官的,參照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有關規定授予士官軍銜和確定工資起點標準,在地方高校學習時間視同服役時間。

    (2)士兵提干:本科以上學歷,入伍1年半以上,可以列為提干對象;根據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優先列為提干對象。

    (3)報考軍校: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士兵參加全軍統一組織的軍隊院校招生考試,年齡放寬1歲。

    (4)大專畢業生士兵參加全軍統一組織的本科層次招生考試,錄取的到有關軍隊院校學習,學制2年,畢業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長干部學員畢業分配計劃。

    (5)保送入學:參加優秀士兵保送入學對象選拔,年齡放寬1歲,同等條件下優先列為推薦對象,按照有關規定保送入軍隊院校培訓,本科以上學歷的,安排6個月任職培訓,專科學歷的,安排2年本科層次學歷培訓。

    (十五)大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享受國家資助學費政策

    按照《關于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號)、《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36號)規定:

    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國家實行學費減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標準,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由中央財政提前下撥預算,保證國家資助金及時發放到位。

    (十六)大學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就學優惠政策

    (1)在川普通高校大學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經歷可作為畢業實習經歷,獲得相應學分。

    (2)退役大學生士兵入學或復學后免修軍事技能訓練,直接獲得學分。

    (3)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2年內允許復學或入學。

    (4)設立“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根據實際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數量專項計劃,專門面向退役大學生士兵招生。專項計劃規模控制在5000人以內,在全國研究生招生總規模內單列下達,不得挪用。四川省對報考川內高校和研究生培養單位并通過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指初試)的退役川內普通高校大學生士兵,同等條件下,優先復試和錄取。

    (5)將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況納入推免生遴選指標體系。鼓勵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選辦法時,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將在校期間服兵役情況納入推免生遴選指標體系。在部隊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員,符合研究生報名條件的可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6)將考研加分范圍擴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員在繼續實行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退役后按規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礎上,允許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學業后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7)退役大學生士兵專升本實行招生計劃單列。高職(專科)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職學業后參加普通本科專升本考試,實行計劃單列,錄取比例在現行30%的基礎上適度擴大,具體比例由各省份根據本地實際和報名情況確定。四川省將退役大學生士兵專升本招生計劃比例擴大至50%,對高職(專科)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職(專科)學業后參加普通本科專升本考試,實行計劃單列,錄取比例50%。

    (8)高校新生錄取通知書中附寄應征入伍優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附寄應征入伍宣傳單,宣傳單主要內容包括優惠政策概要、報名流程指南、學籍注冊要求等。

    (9)放寬退役大學生士兵復學轉專業限制。大學生士兵退役后復學,經學校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可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10)具有高職(高專)學歷的,退役后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或經過一定考核入讀普通本科;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在完成高職(專科)學業后,免試入讀普通本科;

    (11)應征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后報考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招生時,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

    (十七)高校應屆畢業生退役后就業服務政策

    (1)高校應屆畢業生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出現役后一年內,可視同當年的高校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向原就讀高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報到手續,戶檔隨遷(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退役高校畢業生士兵可參加戶籍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原畢業高校就業招聘會,享受就業信息、重點推薦、就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3)在招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

    (4)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退役大學生士兵。

    (5)鄉鎮補充干部、基層專職武裝干部配備時,注重從退役大學生士兵中招錄;對返鄉務農的退役大學生士兵,鼓勵通過法定程序積極參與村居“兩委”班子的選舉。

    (6)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發給經濟補助,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

    四、積極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

    (十八)被聘用高校畢業生辦理社會保險的政策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為畢業生辦理社會保險,具體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參保、繳費、待遇支付等具體辦法參照各項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十九)服務協議期滿就業政策

    協議期滿,如果項目承擔單位無意續聘,則畢業生到其他崗位就業。同時,國家鼓勵項目承擔單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員時,優先聘用擔任過研究助理的人員。項目承擔單位或其他用人單位正式聘用(招用)擔任過研究助理的人員,應當分別依據《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等規定執行。

    (二十)畢業生服務協議期滿被用人單位正式錄(聘)用后落戶及工齡接續政策

    擔任過研究助理的人員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有關規定,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勞動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辦理落戶手續;工齡與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五、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穩定靈活就業

    (二十一)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優惠政策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6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大力促進大學生和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的意見》(川委辦〔2014〕2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大力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川辦發〔2014〕26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加大力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川人社發〔2014〕20號)等文件規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稅收優惠:簡化大學生創業流程,取消《大學生自主創業證》。持人社部門核發《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四川省將8000元標準提高至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2)享受創業補貼:四川省從2014年1月1日起,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在高校創業園、孵化園、科技園、創新創業俱樂部等創新創業平臺內孵化的創業項目和通過工商注冊或民政登記的創業主體、上述高校創新創業平臺以外進行工商注冊或民政登記的創業主體,以及在地方建立的大學生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孵化的創業項目,經有關部門確認,給予1萬元創業補貼。同一領創主體有多個創業項目的,最高補貼可達到10萬元。

    (3)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支持:四川省將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對象從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擴展到在校創業大學生。領辦創業實體(不含“網店”和農業職業經理人)的在校大學生,可向其就讀高校提出額度不超過10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開辦“網店”的高校畢業生,可向創業所在縣(市、區)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給予貼息。

    (4)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5)享受培訓補貼:四川省鼓勵在校大學生參加創業培訓,將創業培訓補貼對象從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的在校大學生,擴展到在校大學生。對自主創業愿望強、有一定創業潛力和培訓需求的在校大學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需求情況,制定年度在校大學生培訓計劃,并組織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大學生在校期間可享受一次創業培訓補貼。

    (6)免費創業服務: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可免費獲得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的創業指導服務,包括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各地在充分發揮各類創業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建設一批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并給予相關政策扶持。對基地內大學生創業企業要提供培訓和指導服務,落實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創業成功率,延長企業存活期。四川省已建立大學生創新創業網絡平臺和部分高校大學生創新創業俱樂部(2017年底前,四川省所有高校普遍建立大學生創新創業俱樂部),組織創新創業論壇、創業講座培訓、創業規劃大賽、創業經驗交流、創業項目推介等專題活動;搭建大學生之間及大學生與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創業導師、金融投資經理人、政府部門負責人之間隨時溝通、深入交流、學習研討平臺;提供法規政策咨詢、創業項目評估預測和投資融資服務;推薦大學生創業項目入駐創業園區(孵化基地)。四川省各市(州)、縣(市、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大學生創業服務窗口,安排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等部門工作人員現場辦公,為大學生創業提供一站式、“一條龍”服務,減少工作環節,提高辦事效率。

    (7)對大學生從事現代農業創新創業給予資金補助:四川省結合發展農業產業園區、扶持種養殖大戶等政策,對到農業產業園區(產業化基地)和農村創業、從事適度規模經營的大學生給予適當資金補助。經認定,對大學生領辦家庭農場的一次性給予1萬元農業設施補助,并對其購置農機具累加補貼至60%。所需補助資金從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培育、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解決。

    (8)對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給予資金補助:四川省對省級獲獎項目給予適當獎勵,對進入前期孵化的項目給予5萬元至20萬元資金補助。所需補助資金從省高校畢業生創業資金中安排。

    (9)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四川省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教師帶領學生創新創業,允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條件下,經所在單位批準從事創業或到企業開展研發、成果轉化并取得合法收入。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包括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劃歸成果完成人及其團隊所有。重視大學生和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成果知識產權保護,其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100%歸研發者及其團隊所有。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帶領大學生創辦科技型企業取得突出成效,或在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中貢獻突出的,可破格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10)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11)大學生創業工商登記要求放寬:放寬新注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群注冊等,降低大學生創業門檻。

    (12)實施彈性學制:對有自主創業意愿的大學生,實施彈性學制,放寬學生修業年限,允許調整學業進程、保留學籍休學創新創業。

    (13)高校對自主創業大學生提供的優惠條件:建設一批大學生創業示范基地,繼續推動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和實習實踐基地建設,開辟專門場地用于學生創新創業實踐活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類實驗室、教學儀器設備等原則上都要向學生開放。優化經費支出結構,多渠道統籌安排資金,支持創新創業教育教學,資助學生創新創業項目。根據人才培養定位和創新創業教育目標要求,促進專業教育與創新創業教育有機融合,調整專業課程設置,挖掘和充實各類專業課程的創新創業教育資源,在傳授專業知識過程中加強創新創業教育。面向全體學生開發開設創新創業必修課和選修課,納入學分管理。

    (二十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享受的政策和服務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媒體、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電視、網絡、報紙等多種渠道,發布就業見習信息,公布見習單位名單、崗位數量、期限、人員要求等有關內容,或者組織開展見習單位和高校畢業生的雙向選擇活動,幫助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見習單位對接。離校后未就業回到原籍的高校畢業生可與原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當地團組織聯系,主動申請參加就業見習。

    (2)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期限一般為3-12個月。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活動結束后,見習單位對高校畢業生進行考核鑒定,出具見習證明,作為用人單位招聘和選用見習高校畢業生的依據之一。在見習期間,由見習單位正式錄(聘)用的,在該單位的見習期可以作為工齡計算。

    (3)獲得基本生活補助(基本生活補助費用由見習單位和地方政府分擔,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基本生活補助標準);

    (4)免費辦理人事代理;

    (5)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見習期滿未被錄用可繼續享受就業指導與服務。

    (7)對企業(單位)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由見習企業(單位)先行墊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再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實習、見習基地的領域和功能。四川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和共青團組織通過改革創新、發揮市場作用,積極培育、認定一批學科齊全、門類完備且集實習、見習功能于一體的實訓基地,既可用于大學生實習,又可用于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相關補貼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由高校創辦及高校與企業聯辦的大學科技園,納入實訓基地認定范圍。對認定的實訓基地實行動態管理。

    (二十三)高校畢業生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等文件規定:

    (1)職業培訓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可到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咨詢了解職業培訓開展情況,選擇適宜的培訓項目參加。

    (2)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內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可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畢業后按規定進行了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也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3)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后,培訓合格并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二十四)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

    高校畢業生個人可向職業技能鑒定所(站)自主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技能鑒定要參加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專業能力)考核。經鑒定合格者,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等文件規定,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可向職業技能鑒定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六、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二十五)職業中介機構享受職業介紹補貼政策

    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等文件規定,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職業中介機構,可按經其就業服務后實際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人數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二十六)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享受幫扶政策

    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是指:來自城鎮低保家庭、低保邊緣戶家庭、農村貧困家庭和殘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

    (1)各級機關考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免收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報名費和體檢費。

    (2)求職創業補貼: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大力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川辦發〔2014〕2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5〕38號)文件規定,四川省從2013年起,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可按照每人8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所需資金按規定列入就業專項資金支出范圍。從2014年起,將只限于城鄉低保家庭畢業生的求職補貼擴大到殘疾畢業生,低保家庭的殘疾學生不重復享受。從2015年起,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對象為城鄉低保家庭、殘疾和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

    (3)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就業幫扶補貼:根據《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努力促進2009年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的通知》(川教〔2009〕120號)文件規定,四川省級財政從2009年起每年安排400萬元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就業幫扶專項資金,專門用于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的通訊費、應聘或考試報名費、車船費、住宿費等的補貼。四川省各高校從2009年起根據畢業生規模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和就業困難畢業生就業幫扶專項資金”,原則上每年5-10萬元,重點用于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的通訊、應聘及車船、住宿費等的補貼,以及對就業困難畢業生的能力培訓及素質培養、拓展等。從2014年起,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就業幫扶專項資金從400萬元提升到800萬元。

    (二十七)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享受的服務和政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41號)要求,為做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從2013年起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

    (1)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所屬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臺要面向所有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包括戶籍不在本地的高校畢業生)開放,辦理求職登記或失業登記手續,發放《就業創業證》,摸清就業服務需求。其中,直轄市為非本地戶籍高校畢業生辦理失業登記辦法按現行規定執行;

    (2)對實名登記的所有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更具針對性的職業指導;

    (3)對有求職意愿的高校畢業生要及時提供就業信息;

    (4)對有創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各地要納入當地創業服務體系,提供政策咨詢、項目開發、創業培訓、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及時提供就業信息;

    (5)要將零就業家庭、經濟困難家庭、殘疾等就業困難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列為重點工作對象,提供“一對一”個性化就業幫扶,確保實現就業;

    (6)對有就業見習意愿的高校畢業生,各地要及時納入就業見習工作對象范圍,確保能夠隨時參加;

    (7)對有培訓意愿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各地要結合其專業特點,組織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按規定落實相關補貼政策;

    (8)地方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為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檔案托管、人事代理、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等一系列服務,簡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到小微企業就業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的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

    (9)加大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招聘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及時糾正性別歧視和其他各類就業歧視。加大勞動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后的合法權益。

    (10)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大力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川辦發〔2014〕26號)文件規定,四川省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并辦理實名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當地政府2年內對其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11)將《就業失業登記證》調整為《就業創業證》,免費發放,作為勞動者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及就業扶持政策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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