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中共四川省委巡視工作辦法》等有關黨內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巡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為落實黨中央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黨委重大決策部署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條 堅持學校黨委統一領導,紀委牽頭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 堅持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堅持聚焦問題、注重實效,堅持發揚民主、依靠群眾。
第二章 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向學校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組長由校黨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校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擔任,成員由校紀委副書記、黨委辦公室、紀檢監察辦公室、黨委組織部、審計處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學校黨委的有關決策和部署;
(二)研究確定巡察工作計劃和階段性工作安排;
(三)研究提出巡察對象建議名單,巡察組組長人選以及任務分工;
(四)聽取巡察工作匯報;
(五)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運用和處置意見;
(六)向學校黨委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七)對巡察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八)研究處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學校紀檢監察辦公室。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落實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
(二)擬定巡察工作計劃和方案;
(三)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
(四)下達巡察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
(五)對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六)辦理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設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巡察組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設組長1名,成員由3-5人組成(必要時可增加)。巡察組組長可以在熟悉黨務工作的正處級干部或五級職員中選拔,根據巡察任務由學校黨委確定,一次一授權。
每次巡察組成員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名單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
第八條 建立巡察干部人才庫,人才庫成員由學校五、六級職員和有關單位優秀干部組成。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九條 選配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實行任職、公務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巡察對象和內容
第十條 巡察對象主要是學校二級單位和所屬獨立法人單位領導班子及其班子成員,主要是黨政主要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巡察對象可適當延伸;學校研究機構主要負責人納入所在學院一并巡察;學校黨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單位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一條 巡察工作主要是對巡察對象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圍繞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情況開展,著力發現以下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團團伙伙、拉幫結派,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以及違反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執行等情況;
(三)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以及廉政風險防控情況;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學校六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違規公款吃喝、公款旅游,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違規收送禮品禮金、私設小金庫,以及隱性、變異的“四風”等問題;
(五)學校黨委要求巡察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條巡察主要分為常規巡察和專項巡察,由巡察組進駐巡察對象所在單位集中進行。巡察時間由巡察組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常規巡察根據學校年度工作安排進行,專項巡察主要針對重點領域、重要事項、重要部門或管理問題突出、師生意見較多的單位進行。
第十三條 巡察工作的主要方式有:
(一)聽取工作匯報。召開專題會議,對巡察工作進行動員,聽取被巡察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的情況匯報。
(二)進行個別談話。談話對象包括班子全體成員、科級干部、民主黨派、黨支部書記、教研室負責人、教師代表、近期從本單位離退休的代表、學生代表等,人數根據不同單位情況抽取一定比例。機關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還應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務對象人選,抽取范圍、人數由巡察組確定。
(三)受理來信來電來訪。設置“征求意見箱”,對所在單位職工公開巡察組聯系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受干部群眾對班子成員違紀違規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
(四)抽查核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根據群眾反映情況可以核實被巡察對象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
(五)調閱、復制有關資料。主要調取近年本單位“三重一大”民主決策情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制度建設情況、黨務和政(院)務公開公示情況、中心組及黨支部學習情況、群眾反映問題解決情況等。
(六)巡察組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座談會、民主測評、問卷調查、走訪調研等。
(七)學校黨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
(一)巡察準備
巡察組向學校紀檢監察、組織、人事、信訪、審計、財務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察單位的有關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巡察方案,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二)巡察實施
巡察組提前15日向被巡察單位下發巡察通知,通報巡察內容、工作要求等。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察工作。
(三)巡察匯報
巡察結束后,巡察組形成巡察報告,如實報告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聽取巡察組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黨委決定。
(四)巡察反饋
經學校黨委同意后,巡察組向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反饋相關巡察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五)巡察整改
被巡察單位自收到巡察組反饋意見之日起兩周內制定整改方案,報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認真落實整改,于兩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報送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整改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被巡察單位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巡察組可對被巡察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訪檢查。
(六)移交督辦
對巡察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經巡察組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分別移交學校紀委、黨委組織部或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按規定時間將辦理情況反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巡察組跟蹤了解和督辦整改落實情況、移交事項辦理情況,并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可直接聽取被巡察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七)立卷歸檔
巡察組整理巡察全過程資料,報送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立卷歸檔。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 巡察組依靠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察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不處理具體問題。
第十六條巡察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遇到具體問題,未經請示不得隨意表態。對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第十七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紀依規辦事,不得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 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紀檢監察辦公室、黨委組織部、教師工作部、財務處、審計處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為巡察組開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員等支持。相關部門和單位之間應加強協調配合,有效整合資源,形成監督合力。
第十九條 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察監督,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為巡察組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巡察期間一般不得外出;如實匯報并提供巡察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認真糾正存在的問題,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任何人不得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不得打擊報復和陷害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不得隱瞞歪曲事實、銷毀有關憑證材料等。違反者將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進行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中共西南石油大學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5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