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工作,保證學校對學生的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公平,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良好的教學管理秩序,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取得學籍的本科生、研究生,對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本人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西南石油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做出申訴復查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申訴時,應當依據事實、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時,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第二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生申訴的專門機構。該委員會由9人組成,主任由學校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委員包括黨辦校辦負責人、紀委辦公室負責人、黨委學生工作部(處)負責人、團委負責人、教務處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顧問。教師代表的產生原則上由人事處人事科負責;學生代表的產生原則上由校團委學生會負責。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安排專人擔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秘書。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對申訴進行復查處理,并做出申訴復查決定;
(四)協助申訴人辦理因不服申訴復查決定而向四川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的有關事項;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申訴復查職責,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回避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及時處理、便利學生的工作作風,同時應保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正確實施。
第三章 申訴受理
第八條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一)被取消入學資格的;
(二)被退學處理的;
(三)因違法違紀、違規而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處理決定。
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訴期限的,應在障礙因素消失后,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視為申訴時限內提出,但做出復查結論的時間,應以收到書面申訴書之日算起。
提出申訴時,申訴人或代理人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西南石油大學學生申訴書》,并按學校要求準確填寫且附上學校做出的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書(復印件)?!段髂鲜痛髮W學生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籍貫、身份證號、學號、所在學院、專業、年級、班級以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申訴人本人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
(四)申訴人本人親筆簽名;
(五)提出申訴的日期。
若有權申訴的申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近親屬或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訴。
第十條 自處理、處分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一條 在申訴期間,取消入學資格、退學、開除學籍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暫停執行,其他處理或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四章 申訴的復查與復查決定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對予以受理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復查結論以申訴復查決定書的形式告知申訴人。
第十三條 對申訴的復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采取一般程序或聽證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決定采取一般程序復查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織成立申訴復查小組,具體負責該項申訴的復查。
第十五條 申訴復查小組按以下程序對申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
(一)提取原處理的原始材料,對原處理予以復查;
(二)聽取申訴人的申辯,向申訴人進行書面詢問;
(三)聽取原處理部門領導、經辦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
(四)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線索、新情況予以核實或查證;
(五)申訴復查小組綜合以上情況,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該項申訴的復查報告。
第十六條 采取一般程序復查后,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召開學生申訴復查專題會議,以復查小組的復查報告為基礎,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討論,并做出復查結論。
第十七條 申訴人在申訴申請書中提出要求采用聽證程序并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程序批準,學生申訴的復查可以采用聽證程序進行,但聽證只適用于:
(一)申訴人對受到學校取消入學資格和退學處理的申訴;
(二)申訴人對受到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申訴。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要求采取聽證程序的申訴申請后,由主任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采取聽證程序的決定。決定采取聽證程序復查的,應當指定聽證會主持人,并授權職能部門組織進行。
第十九條 聽證會的參加人員應當包括申請人、證人、違紀行為調查人員、評議員以及主持人等。
聽證評議員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擔任,一般不少于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2/3,其中應當包括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對學生違紀情況進行調查的人員不能擔任聽證評議員。
第二十條 除涉及當事人隱私或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師生旁聽。
組織聽證的職能部門應當在做出聽證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評議員等,并于舉行聽證的3個工作日前通知各參加人員。如聽證公開舉行,應當同時發布公告。
申請旁聽的師生,應當在聽證舉行前2個工作日內向組織聽證的職能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違紀學生應當參加聽證,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可以委托1-2人代理。違紀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事先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申訴復查程序終止。
第二十二條 聽證會由主持人在聽證評議員中指定一人作為記錄員。聽證會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布聽證紀律。聽證活動全過程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并經過申請人和聽證評議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調查人員陳述學生違紀的事實、證據及處分依據;
(二)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進行陳述和申辯,并提供相關證據和證人;
(三)聽證評議員對調查人員和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證人等進行詢問并進行質證;
(四)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辯論。
(五)聽證評議員應當就聽證的情況做出評議,形成聽證復查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采取聽證程序復查后,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召開學生申訴復查專題會議,以聽證復查意見書為基礎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討論,并做出復查結論。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的學生申訴復查專題會議,應當有2/3以上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到會,且由1/2以上(不含本數)的到會人員通過的申訴復查結論才能視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依據復查結論,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下列決定并制作相應申訴復查決定書:
(一)通過復查認為原處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過罰相當的,應當做出維持原處理決定的決定。
(二)通過復查認為原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做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1.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過罰不相當的;
4.處理程序不當的。
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復查決定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但須邀請教師代表1人、學生代表2人到場見證,并由送達人、見證人在決定送達書上簽名;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通過學校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為7日,期滿視為送達。
第二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八條 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訴后,申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申訴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于2017年7月20日經西南石油大學2017年第5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西南石油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