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爭議解決辦法
西南石油大學人事(勞動)爭議調解試行辦法
校人字[2006]3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調解我校所屬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保障用人單位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與教職工之間的下列人事爭議。
(一) 履行、變更和解除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教職工為人事爭議的當事人。
第四條 調解人事爭議應遵循的原則:
(一) 當事人自愿申請,依據事實及時調解;
(二)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一律平等;
(三) 當事人民主協商;
(四) 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第五條 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對調解不服的,可以向有關機構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調解組織
第六條 為及時、有效地開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學校成立西南石油大學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第七條 學校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工會的代表(由工會指定);
學校的代表(由人事處指定);
教職工代表(由教代會執委會指定);
校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的人數(為單數)由校工會與人事處協商確定。
校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的代表擔任。
校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校工會。
第八條 校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一) 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人事爭議調解申請,依照法律、法規調解學校內部發生的人事爭議;
(二) 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三) 對教職工進行人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人事爭議的預防工作。
(四) 受理當事人對有關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學校有關管理規定的咨詢;
(五) 開展調查研究工作,了解人事爭議動態及調解情況,及時分析總結并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和匯報。
第九條 校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由熟悉工作業務、具有一定人事法規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系群眾的人員擔任。
調解委員會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調解登記、檔案管理和分析統計工作。
第三章 調解程序
第十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在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校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西南石油大學人事爭議調解申請表》。
第十一條 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之后,應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做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發生人事爭議的教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訴理由的,應推舉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第十三條 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按下列程序進行調解:
(一)及時指派調解委員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調查應作筆錄,并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二)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調解委員會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有關人事法規以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公正調解;
(三)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形成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四)調解不成的,應做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 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人事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復雜的人事爭議可適當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60日。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十五條 經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仍有異議的人事爭議,當事人可在30日內向校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申請再調解。
第十六條 人事爭議當事人應遵守調解紀律,維護調解秩序,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在調解過程中故意傷害調解委員的,由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人事 爭議 調解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