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學校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
(一)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細則、配套文件的制定與修改;
(二)合同訂立的審核與授權;
(三)合同備案及相關信息、文件及材料的歸集與存檔;
(四)合同履行、變更、解除及爭議解決的報告、監督與指導;
(五)對上述合同管理事務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實施進行的監督、檢查與評估。
第四條 學校實行合同簽署授權制度,除法定代表人直接簽署合同外,其他人員簽署合同必須獲得學校授權。校領導根據學校分管工作安排,可以代表學校簽署分管工作內容的合同。
學校所屬職能部門、二級院系、非法人單位不得以其名義對外簽署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五條 學校合同管理實行統一指導監督、分類歸口管理、分級審批授權的工作機制。
涉密合同的管理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學校合同事務由綜合管理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和承辦單位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和辦理。
第七條 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是學校合同事務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學校合同管理具體措施,指導和監督歸口管理部門、承辦單位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細則;
(二)為歸口管理部門、承辦單位辦理合同事務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三)負責協調法律顧問對承辦單位提交的合同進行法律審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見;
(四)協調承辦單位處理合同糾紛;
(五)負責學校合同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六)學校交辦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歸口管理部門是指學校授權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責,負責特定類型合同的歸口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其主管范圍內的合同審核、備案、監督、檢查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歸口業務的合同管理相關細則和工作流程;
(二)負責歸口業務范圍內合同的審核、備案、監督、檢查;
(三)協助處理業務主管范圍內的合同糾紛以及法律訴訟;
(四)起草、擬定業務主管范圍內各類合同范本;
(五)學校授權范圍內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承辦單位是指學校各二級單位,是合同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歸口管理部門可作為承辦單位直接承辦有關合同。承辦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所承辦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論證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審查;
(二)負責合同的洽談和文本起草,將合同提交歸口管理部門、法律顧問和分管(聯系)校領導審查;
(三)將合同及時提交歸口管理部門備案,提交學校檔案館存檔;
(四)負責合同具體執行,跟蹤掌握合同履行情況;
(五)牽頭處理合同糾紛;
(六)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學校根據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責,授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特定類型合同的歸口管理工作。合同歸口管理部門主要管理范圍包括:
(一)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管理學校對外的各類綜合性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二)黨委學生工作部(處)負責管理學生教育與管理相關工作等合同;
(三)保衛部(處)負責管理安保、消防、交通設施、武裝工作等合同;
(四)校團委負責管理學生會、學生社團開展學生活動及大學生志愿服務和“三下鄉”社會實踐基地(非教學實踐)等合同;
(五)教務處負責管理本科層次辦學、教務內容相關合同,包括國內本科生合作辦學、聯合培養與交流、教學實習實踐基地、教材刊物出版、課程建設、承接上級考試任務等合同;
(六)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負責管理科技項目合同(含各種外協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咨詢、服務、轉讓)、科技成果轉化、專利代理、成果鑒定、培訓服務等合同;
(七)人文社科處負責管理人文社科項目合同(含各種外協合同)、人文社科類校地、校企等各類合作協議;
(八)研究生院負責管理研究生層次的辦學、雙一流建設和學科建設相關的合同,包括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研究生招生、研究生實踐基地、承接上級考試任務等合同;
(九)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管理學校與海外高校和機構開展合作交流等相關工作的合同;
(十)財務處負責管理借貸、財產保險、銀校合作等合同;
(十一)審計處負責管理與委托審計服務相關的合同;
(十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管理設備相關合同,包括設備、材料采購,設備維修和運行維護等合同;
(十三)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管理國有資產內容相關的合同,包括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售、國有資產的處置、家具采購等合同;
(十四)基建處負責管理學校基建工程相關合同,包括工程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咨詢、檢測、代建及施工招標投標、基建材料(含器具、設施)的招標、勘察總承包招標等合同;
(十五)科技園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科技成果孵化轉化、服務社會、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等合同;
(十六)圖書館負責管理圖書資料和文獻數據庫采購等合同;
(十七)網絡與信息化中心負責管理網絡與信息技術服務等合同;
(十八)繼續教育學院負責管理各類成人高等學歷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現代遠程網絡教育、非學歷教育等合同;
(十九)后勤部負責管理自身業務范圍內的物資采購、環衛綠化維修工程承包、設施設備維修維保、服務外包、項目合作等合同;
(二十)校醫院負責管理自身業務范圍內的物資采購、設施設備維修維保、服務外包、項目合作等合同。
以上未涉及內容,相關單位可根據業務情況負責管理業務范圍內的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談判與起草
第十一條 合同的談判與起草應遵守法律法規,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
未經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同意,任何單位或人員不得以學校名義或以學校資產對外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加入或承擔其他主體依法或依合同應當承擔的債務或責任。
第十二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按照學校相關規定,應采用招投標、政府采購或網上競價采購等特殊程序訂立合同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除雙方權利義務能當面及時結清的小額經濟類合同(金額在3萬元以下,不含3萬元)外,其他均需要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對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履約能力、資信情況、委托代理權限進行全面審查。
第十五條 對于涉及多部門、影響重大、專業性較強的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邀請專業領域的專家參加談判、并征求校內相關單位意見。經充分溝通并協商一致后,承辦單位根據談判結果與合同相對人共同擬定合同文本。
第十六條 起草合同原則上應當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合同文本或學校審定的示范文本,沒有示范文本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擬定合同。
第十七條 合同中應就學校的重要合同權利及對方的主要義務的履行節點設置相應的約定解除權。
第十八條 合同中應當約定仲裁條款或訴訟管轄條款。 建議一般使用仲裁條款。
合同約定仲裁條款的,應盡可能約定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合同約定訴訟管轄的,應盡可能約定學校所在地法院管轄。
涉外合同應約定法律適用條款,并盡可能約定適用我國法律。
第四章 合同的審核和簽訂
第十九條 為了優化服務流程,精簡辦事程序,加強內部風險防控,學校對合同實施分級管理,分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下列合同屬于重大合同:
(一)申請成立法人或其它社會組織的;
(二)對外設立產學研合作機構或重大項目的;
(三)開展對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的;
(四)對外從事投融資、大額資金借貸等經營性活動的;
(五)以學校名義與國家機關、地方政府、兄弟高校、企事業單位等簽訂的綜合性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六)其他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專業性較強或者可能對學校的形象、聲譽、權益等造成重大影響的合同;
(七)合同標的額較大的(“較大的”具體數額,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制定的合同管理實施細則確定);
(八)學校認為應該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其他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二十條 重大合同由承辦單位牽頭擬定后,在學校網上辦事大廳填寫合同審核相關內容,由歸口管理部門、法律顧問、分管(聯系)校領導進行審核,完成以上程序后提交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進行審定。
第二十一條 一般合同審核
(一)專項性合作協議,指學校與地方政府、兄弟高校、企事業單位等簽訂的涉及人才培養、產學研合作、學生實習實踐、就業基地等專項工作的合作協議,由承辦單位擬定后,在學校網上辦事大廳填寫合同審核相關內容,由歸口管理部門、法律顧問審核,分管(聯系)校領導進行審定。
(二)經濟類合同(家具采購、科研、基建、設備采購、繼續教育培訓、人事聘用及勞務合同除外),由承辦單位擬定后,在學校網上辦事大廳填寫合同審核相關內容,并按照以下要求審定:
1.單個合同金額在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合同,由合同承辦單位負責人審定。
2.單個合同金額在5萬元~10萬元(含5萬元,不含10萬元)的合同,由合同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法律顧問審定。
3.單個合同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合同,由合同承辦單位負責人、法律顧問審核,分管(聯系)校領導審定。
第二十二條 其他合同管理
(一)科研合同
科研合同由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負責合同審核并參照本辦法制定科研合同管理辦法。
(二)設備采購合同
設備采購合同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合同審核并參照本辦法制定設備采購合同管理辦法。
(三)家具采購合同
家具采購合同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合同審核并參照本辦法制定家具采購合同管理辦法。
(四)基建合同
基建合同由基建處負責合同審核并參照本辦法制定基建合同管理辦法。
(五)繼續教育培訓合同
繼續教育培訓合同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人審核,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法律顧問審核。
(六)人事聘用及勞務合同的管理辦法由人事處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不屬于本章規定的合同,與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協商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各方簽署的姓名、名稱(包括印章印文)應與合同首部確定的合同當事人保持一致。
學校對外訂立合同,應加蓋學校名稱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有多頁的,應加蓋騎縫章。
合同引言、合同簽署頁未寫明合同訂立時間的,簽署合同時,應一并簽署日期。
第二十四條 學校禁止倒簽合同。倒簽合同是指,在合同簽訂生效之前已經開始實際履行,在履行過程中或履行完畢之后補簽合同。
學校禁止惡意拆分合同。惡意拆分合同是指,為規避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故意將本應一次簽訂的合同拆分為多個合同簽訂。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條 合同承辦單位應監控合同履行過程,對合同履行相關重要事實進行書面記錄,并及時收集和保存相關文件、材料。
第二十六條 合同生效后,如對方不履行主要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承辦單位應及時聯系法律顧問向其發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書面函件,督促其履約,并保留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七條 合同各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及時訂立書面協議,全面約定相關事宜的處理。
承辦單位決定單方解除合同的,或決定起訴或提起仲裁的,應上報歸口管理部門和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合同承辦單位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或口頭通知后,應當及時上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和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及時研究并采取相關措施。
第二十九條 財務處辦理結算業務并進行賬務處理時應審核合同有關條款,按照合同規定付款。未按合同條款履約或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財務處有權拒絕付款。
第六章 合同檔案管理、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承辦單位應妥善保管合同相關文件資料。合同相關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西南石油大學合同審核流程表》、與合同事項有關的批準文件、會議記錄、授權文件、合同履行材料、合同涉訴材料等。
承辦單位完成合同審核、蓋章后,應將蓋完章的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按年度向檔案館歸檔。
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檔案管理對合同文本歸檔有其他要求的,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定期組織學校合同管理檢查工作,對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和合同承辦單位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并向學校報告。
第三十二條 在簽署、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學校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應簽訂書面合同但未簽訂的;
(三)簽署陰陽合同、惡意拆分合同、惡意倒簽合同的;
(四)合同用章不符合規定的;
(五)丟失或者擅自銷毀、隱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函件、單據等相關材料的;
(六)處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不及時匯報、消極應對或不及時提供必要支持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等單位,以獨立法人名義簽訂的合同不適用本辦法。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上述單位應當建立合同管理的相關制度,加強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風險。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西南石油大學合同管理辦法(試行)》(西南石大校發〔2020〕25號)同時廢止。學校及校內各單位在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西南石油大學合同審核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