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保障研究生學習生活,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20號)、《省財政廳 教育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省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財教〔2014〕1號)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學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檔案轉入我校(檔案轉入截止時間為入學年份9月30日前)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脫產學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用于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資助標準及發放條件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3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條 研究生如出現下列情形,學校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其助學金實行停止、恢復或終止助學金的發放:
(二)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助學金自手續辦理完成之日的下個月起停止發放,待其復學或入學手續辦理完成之日的下個月起恢復發放;
(三)中途退學的,自退學之日起終止發放助學金;
(四)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①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停發3個月助學金;②記過處分,停發6個月助學金;③留校察看處分,在留校察看期間停發助學金;④開除學籍處分,停發該生所有年度助學金;以上情形均從處分下達之日起執行;
(五)惡意拖欠或拒絕繳納學費的,停止發放助學金;
(六)研究生中期考核等級為警告或不合格者,停止發放助學金;
(七)不履行注冊手續的,停止發放助學金。
第三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 學校按月將助學金打入研究生個人賬戶,每年按照10個月發放(每年2月、8月不發),博士研究生1300元/生?月,碩士研究生600元/生?月。
第七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八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在學制期限內,按照學校培養方案要求的規定年限進行發放,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原則上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九條 黨委學生工作部(處)統籌受理并解答研究生有關國家助學金的疑問和咨詢,并對研究生進行助學金發放資格認定,同時對助學金發放工作進行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西南石油大學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西南石大學〔2017〕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