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
(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促進創新人才培養,吸引優秀生源,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19號)、《省財政廳 教育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省屬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財教〔2014〕2號)以及《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等文件精神,以及學校有關獎勵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檔案轉入我校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脫產學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獲得獎勵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學業獎學金是研究生獎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用于資助研究生為完成學業所需的必要費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由學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其職責是負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以及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審批、申訴的答復處理等事項。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委學生工作部(處),其職責是負責全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的組織、各等級指標分配、初評復核、申訴受理以及與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有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研究生培養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成立由本學院黨委或行政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其他相關領導任副組長、導師代表、輔導員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工作小組,負責制定、修訂本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細則,以及本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初評、匯總、報審和復議等工作。
第三章 獎學金標準及比例
第七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覆蓋面:博士生為在校生的70%,碩士生為在校生的40%;獎學金所需資金分擔方式為:省財政承擔60%,學校承擔40%。具體設置如下:
類 別 |
等級 |
比例 |
獎學金標準(元/人.年) |
碩士研究生 (40%) |
一等 |
20% |
10000 |
二等 |
30% |
8000 |
三等 |
50% |
6000 |
博士研究生 (70%) |
一等 |
20% |
12000 |
二等 |
30% |
10000 |
三等 |
50% |
8000 |
第四章 學業獎學金評定條件
第八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5)參評年度內,課程成績無不及格科目,且參評時以課程初始成績為準;
(6)在學校規定的基礎修業年限以內(優博培養對象例外)。
第九條 參評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有權取消其學年學業獎學金評定資格: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
(2)違反校紀校規并受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3)在提交的學業獎學金申請材料中,隱瞞事實或有虛假內容者;
(4)經查實的學術失范行為者;
(5)不按學校規定時間進行報到注冊者;
(6)惡意拖欠或拒絕繳納學費者;
(7)研究生中期考核等級為警告或不合格者;
(8)學校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學業獎學金評定程序
第十條 第一學年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安排在入學報道注冊后進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當年情況劃撥名額及等級,學院在給定名額及等級范圍內進行評定。具體評定程序為:
(一)學院評審
1.推免生:推免碩士研究生原則上獲得一等學業獎學金;直博生原則上獲得碩士一等學業獎學金;碩博連讀生根據該學年所修課程的階段和層次原則上獲得所修課程階段的一等學業獎學金。
2.統考生:結合考生是否為第一志愿、初試和復試成績和入學前的學習或工作表現,進行量化考核排名并確定獲得學業獎學金的名單和等級。
3.評定結果在學院網站或在顯要位置以紙質形式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待公示無異議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領導小組”核定。“領導小組”根據學業獎學金的總比例和額度,核定并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終獲得學業獎學金的研究生名單和等級。
(三)若已評定學業獎學金的研究生未報到或因故取消學籍的,按照學院錄取名單的排名進行依次遞補。
第十一條 第二、三學年的學業獎學金評定安排在每年9月份進行。主要依據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課程學習、科研能力和綜合素質等方面綜合評定,學院可參考《西南石油大學研究生綜合測評辦法》制定與本學院相適應的評價細則。學院依據測評結果并參考教育部文件中根據“收費標準、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的要求,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劃撥名額及等級,學院在給定名額及等級范圍內進行評定。具體評定程序為:
(一)個人申請。研究生應根據學院制定的具體評定細則,結合自己實際情況,向所在班級提交研究生綜合測評結果,班級核定并公示后提交學院。
(二)學院評審。結合研究生綜合測評結果并參考導師推薦意見,認真審核研究生的申請,綜合評審并形成考核意見,確定獲得學業獎學金的名單和等級,并在學院范圍內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評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領導小組”核定。“領導小組”根據學業獎學金的總比例和額度,核定并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終獲得學業獎學金的研究生名單和等級。
第十二條 研究生對學業獎學金評定結果持有異議,可在評審結果公示期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訴,學院在接受申訴后3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第十三條 若研究生對學院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在學院答復后3個工作日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訴。“領導小組辦公室”復審并提出處理意見并報“領導小組”或主管校領導批準后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學院,此意見即為學校最終處理意見。對越級或不按程序申訴者,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 學業獎學金發放及管理
第十四條 學業獎學金評定結果報四川省教育廳批準后一次性發放。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學校視其情節對該生所獲學業獎學金實行暫停、終止、補發或追回等措施:
(一)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暫停發放者,待其復學后,根據具體情況補發或重新評定;
(二)評定后辦理退學手續者,終止發放獎金;
(三)新生評定后半年內退學的,終止發放,若已發放則追回獎金;
(四)評定后經查實申報材料存在不實或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者,終止發放,若已發放則追回獎金。
第十六條 為體現學業獎學金的激勵作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
第十七條 為加強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管理,各部門應明確職責,公平、公正、公開地組織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工作。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工作的協調與管理。
(二)財務處負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發放工作。
(三)學院負責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實施細則和組織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具體評定工作。學院制定的評定辦法需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原《西南石油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西南石大學〔
2017
〕
15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