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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供稿:  編輯:  審核:  發布:2021年09月07日  瀏覽:

西南石油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西南石大學〔2021〕4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依法治校,規范學生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西南石油大學學生管理辦法》(西南石大學〔2021〕43號)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違紀行為,是指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的行為。學校給予學生紀律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堅持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原則。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及適用

第四條對于違紀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學校對除開除學籍外的紀律處分設定6到12個月的處分期限,自處分決定書下達之日算起。其中:

(一)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6個月;

(二)記過處分期限為9個月;

(三)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

違紀行為發生后能主動配合調查、及時深刻認識錯誤的,可視情節酌情縮短處分期限,但留校察看不得少于9個月,其他處分不得少于6個月。若在處分期限內再次違紀,學校將視情節延長其處分期限。

第六條處分期滿,經學生本人書面申請,交由所在學院審核,學校批準,可以解除處分。若在處分期限內表現突出,有重大立功表現,受到校級以上通報表揚、獎勵或相當于校級以上獎勵者,可提前解除處分,但提前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七條學校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內進行考察,考察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期間因故休學的,休學的時間不計入考察時間。

對于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根據不同情形,進行如下處理:

(一)在處分期限內沒有再發生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行為的,可以按期解除處分;

(二)在處分期限內有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決定解除處分后,發現當事學生在處分期限內有應受紀律處分的違紀行為的,經學院提出書面意見,撤銷解除處分決定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提前解除處分后,發現當事學生隱瞞其在處分期限內的違紀行為的,或者當事學生的突出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等系弄虛作假的,經學院提出書面意見,撤銷提前解除處分決定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籍管理部門按規定發給學習證明,并應自處分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離校,逾期不離校者,由保衛部門協助學生管理部門執行。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九條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情節輕微,且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代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可從輕或免予處分;

(二)違紀后有重大立功表現者,可從輕、減輕處分;

(三)主動承擔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得到受害人諒解的,可從輕、減輕處分;

(四)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五)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六)學校認為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的情形。

第十條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分:

(一)違紀后,隱瞞、歪曲或捏造違紀事實,拒不承認錯誤;

(二)教唆、脅迫、欺騙、誘使他人違法違紀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造成調查困難,制造障礙,妨礙取證的;

(五)對調查人、檢舉人、證人、鑒定人、參與作出處分決定者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誣陷、誘惑、侮辱、威脅、打擊報復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施加影響的;

(六)在處分期限內再次違紀應受處分的;

(七)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應受處分的;

(八)勾結校外人員作案,違反本辦法的;

(九)群體違紀事件的組織策劃者;

(十)拒不承擔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民事責任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處罰或者學校認為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十一條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其評獎評優、入黨、推薦免試研究生、授予學位等將受到一定條件的影響,具體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學生因違紀行為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名譽損害,或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恢復原狀等民事責任。

第三章 紀律處分的細則

第十三條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組織或參加未經批準的大型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

(二)組織或參加擾亂社會正常秩序,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制造混亂,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的;

(三)組織或參加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的;

(四)組織或參加非法政治活動的;

(五)進行傳銷、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或在校園進行宗教活動、佩戴宗教標志等的;

(六)收看、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音像制品或音視頻的;

(七)泄露國家秘密的。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但因防衛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構成刑事犯罪,且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根據實際情況和現實表現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違紀行為不構成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舉的違法犯罪情形的,適用本章其他條款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實施打架、斗毆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除公安機關、保衛部門依法處理,追究法律與賠償責任外,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動手打人,未造成傷害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雖未動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勸架”為名故意偏袒一方,造成事態擴大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教唆、組織或者策劃他人打架斗毆,未造成傷害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聚眾斗毆為首的,或邀約校外人員參與打架斗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故意為他人提供兇器,或在打架斗毆中以兇器威脅他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持械傷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或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打架、斗毆事件已終止,事后威脅、恐嚇、報復他人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以盜竊、騙取、勒索、冒領、挪用等手段非法占有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物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盜竊、冒領、挪用、貪污公私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搶奪、詐騙、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比照盜竊從重處理;

(三)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盜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窩贓、銷贓或參與分贓的等,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上述違紀行為的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為實施上述違紀行為的人員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掩蓋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故意損毀公物的,除按第十二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外,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價值5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價值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價值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價值50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違反學生公寓管理相關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違反學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內大聲喧嘩、吵鬧、娛樂等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或有其他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未經主管部門批準,隨便調換、私自占用學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或經查實晚歸、夜不歸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的相關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或者過失引起火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雖未引起火災,但有違規用電、用火等其他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未經批準,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在他人宿舍留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內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從學生宿舍向外拋擲物品,危害他人安全和生活環境秩序,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違反學校關于學生公寓垃圾出樓與分類工作要求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有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使用計算機網絡,違反國家或者學校關于網絡管理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盜用、冒用他人互聯網用戶賬號或校內信息服務用戶賬號,或將本人持有的校內網絡資源使用權限轉借、轉租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網絡上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登錄非法網站或下載、觀看非法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在網絡上制作、發表、傳播涉及反動言論、色情淫穢、封建迷信、暴力恐怖、邪教邪說、煽動民族分裂等內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故意制作、開發、傳播計算機病毒或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對系統功能、應用程序或者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進行竊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這些數據、應用程序丟失或者損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有其他違反國家和學校關于計算機網絡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違反實驗室管理有關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因違章操作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違規領取、使用、保存、處置危險化學品(含劇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及高壓氣瓶等)、放射性物品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因違規用火、用電或者不當的實驗操作造成火災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有違反實驗室管理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打砸物品或有其他影響正常教學、工作、生活秩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動擾亂學校秩序,制造校園混亂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酒后滋事,擾亂學校正常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惡劣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依規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在建(構)筑物、公用設備上亂涂、亂寫、亂畫或違章張貼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擅自散發未經登記、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故意撕毀學校及有關部門貼出的保留期內的通報、通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損壞校園設施,破壞綠化,攀折花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違反校園出入管理有關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出入或有采取不當途徑(如翻墻等)出入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惡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違反校園交通秩序管理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惡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一)組織“校園貸”“套路貸”“回租貸”等非法網貸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參加非法網貸活動,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組織未經登記或者未經批準的社團、協會并開展活動,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學生業余活動或者集會,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募捐、接收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者協會會費,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組織者、發起人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十三)有其他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違反公共道德、損害他人利益、行為有損大學生形象或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或有其它猥褻、性騷擾等行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惡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冒用他人名義侵害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權益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私自隱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包裹,或非法瀏覽、刪除他人郵件的,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轉借學生證、校園卡、就業協議書等證件或材料,產生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變造、偽造、盜用、倒賣或冒領各種公文、證書、證件、證明、票據、印章、成績單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獎助學金評定、困難補助、助學貸款和榮譽評定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認定(評定)資格、追回獎助資金,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在學校要求填報的學生信息卡(表、庫)或相關信息采集過程中,謊報、隱瞞與學生教育管理相關的學生本人或家庭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惡意侮辱、騷擾、謾罵、恐嚇、威脅、誹謗、誣告、陷害他人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賭博或多次參與賭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九)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提供、接受或者介紹色情服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播放、收看淫穢錄像,或傳閱淫穢圖書制品,或在校內書桌、墻壁等處涂寫淫穢文字、圖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教唆、脅迫、欺騙、誘使他人違法違紀的,明知是違紀、違法行為或人員而知情不報的,包庇、提供隱藏場所、財物的,作偽證或隱瞞事實阻礙調查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三)有餐飲浪費等惡意浪費行為,且經教育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四)其他違反公共道德、損害他人利益、行為有損大學生形象或有悖社會公序良俗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教學管理秩序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故曠課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一學期內累計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40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違反課堂紀律,干擾教師上課或者影響學生聽課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有請他人代替上課或代替他人上課(含網絡課程、體質健康測試)等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違規選課、刷課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學生請銷假管理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有以下違反學生請銷假管理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均視為曠課,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給予相應紀律處理:

1.不假離校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離校的;

2.請假期滿未按時返校,且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手續未獲批準的;

3.無故不參加學校、學院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的。

未經批準擅自離校或請假期滿未按時返校,每天按曠課5學時計算(當天授課學時超5學時的,按學生實際曠課學時算);按周計算的實習、實踐環節,每天按8學時計算;無故不參加學校、學院安排的集體活動,一次缺勤不足2學時以2學時計,超過2學時以實際學時計算。

(二)請假期滿,回校后未按規定辦理銷假手續,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虛構請假事由或請假證明材料造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出現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對考試、考查等考核環節違紀、作弊行為的處理、處分,按照《西南石油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學校或者所在地區發生洪澇、火災、地震、疫情等緊急情況時,不服從政府或者學校依法發布的命令、決定、規定,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嚴重擾亂緊急狀態下公共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根據工作需要,學校有權另行制定相關處分細則。

第四章 紀律處分的權限、程序及處分管理

第二十九條紀律處分的權限與程序:

(一)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按以下程序實施:

1.由學院負責提出處理意見,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并做好書面記錄;

2.黨委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南充校區依職責歸口負責處分的審核;

3.主管領導審批。

對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各單位調查存在困難、案情復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部門負責調查。有可能構成治安案件以上的學生違紀事件,報送公安機關處理。保衛部門或公安機

關調查清楚后,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所在學院及負責處分審核的單位按規定處理。

(三)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有關學院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個月內,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

(四)有關學院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時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負責處分審核的單位有權提出異議,要求學院重新審議并作出相應處理。

(五)違紀事件涉及不同學院的學生時,由負責處分審核的單位協調處理。

第三十條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后,可以作為處分的依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七)學校有關部門提供的說明性材料;

(八)其他權威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處分決定書以及處分送達書,由學院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學院以留置方式送達,但須邀請教師代表1人、學生代表2人到場見證,并由送達人、見證人在處分送達書上簽名;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由學生所在學院通過學校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為7日,期滿視為送達。

第三十三條學生本人有權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申訴期滿,學生沒有提出申訴,處分正式生效。

第三十四條對未成年人的處分書決定應同時送達其監護人。

第三十五條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由學生檔案管理部門負責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學生本人檔案和大學生誠信檔案。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對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國際學生的違紀處分,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中的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西南石油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西南石大學〔2019〕6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處)、保衛部(處)、教務處、研究生院、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網絡與信息化中心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解釋。



西南石油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處)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新都大道8號(思學樓2樓a區、ab區) 聯系電話:(028)83032213、8303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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