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學位論文管理,加強學風建設,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向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下列作假行為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六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我校將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我校將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將在我校校園網首頁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我校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除按第六條規定處理外,還將事實認定結論通報其所在單位,由他們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予以處罰。
第七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我校在讀學生的,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我校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第二十條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按規定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八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我校將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第二十條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按規定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九條 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各學院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將對該學院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條 調查與處理程序
(一)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需填寫“學位論文作假嫌疑表”交學位辦公室。學位論文作者是研究生或成教學生的,由學位辦公室轉交相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該單位學術委員會或另成立專家組,對其進行調查認定。學位論文作者是本科生的由學位辦轉交教務處,教務處組織專家對其進行調查認定。
(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教務處對其認定結論需填寫“學位論文作假嫌疑調查認定書”交學位辦公室,學位辦公室將其送交當事人。
(三)當事人對“認定書”的結論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在認定書中簽字。學校將依據《學位論文作假處理實施細則》給予處理,并將處理決定書送交當事人。
(四)當事人對“認定書”的結論存有異議的,需在認定書的相應欄內陳述和申辯。向學位辦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申訴程序
當事人對認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學位辦組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專家或校外專家共同組成專家組對當事人的學位論文和“認定書”重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填寫認定結論。學位辦將認定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如同意學校認定結論,學校根據認定結論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決定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如對學校認定的結論不服的,可向省學位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