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7日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會議審議批準 2023年1月31日發布
2024年12月23日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會議修訂 2024年12月24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各級團組織執紀工作,推進全面從嚴管團治團,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有關團內規章,結合團紀處分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團紀處分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團紀面前一律平等、實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教育為主、寬嚴相濟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開展團紀處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處分的一般性原則
第四條 分級負責。處分違紀團員、團組織的工作權限主要依據團員、團組織的組織隸屬關系確定。上級團組織有權責令下級團組織對其所管理的團員、團組織違紀情況審查核實并進行處理。團組織之間對管理事項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團組織確定。
第五條 依規回避。工作人員是被審查人或者檢舉人近親屬、證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情形的,不得參與相關團紀處分工作,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查人、檢舉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六條 嚴格保密。工作人員應當控制相關工作知悉范圍和時限,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復制、攜帶問題線索和相關資料,嚴禁泄露審查工作情況。
第七條 規范有序。團紀處分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主體、范圍、程序和批(核)準權限進行,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組織擅自決定或者批(核)準。
第三章 處分批(核)準權限
第八條 對團員的團紀處分,一般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由其所在基層委員會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書記會議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以上各級團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書記會議有權直接決定給予團員以團紀處分。中央企業、?。ㄊ校倨髽I、高等學校團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書記會議也可以批準或者直接給予團紀處分。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者復雜,或者對團員給予開除團籍處分的,必須經團的省級或者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書記會議核準。
前款規定中的違紀團員系共青團中央委員、候補委員,給予撤銷團內職務以上處分的,或者團員組織隸屬關系在共青團中央直屬機關團委的,由團的中央委員會履行處分審批程序。
市級以上團的委員會的派出代表機關(團的工作委員會)負責所屬團員的團紀處分事項,依規給予批(核)準范圍內的團紀處分或者上報至上級團的委員會。團的中央委員會的派出代表機關(團的工作委員會)對所屬團員的團紀處分批(核)準權限與團的省級委員會相同。
行業團的工作指導和推進委員會不負責團紀處分事項。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給予本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團紀處分。
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先行作出給予本級委員、候補委員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的決定,待召開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批準下列處分事項:給予本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給予下一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者開除團籍處分。
第十條 給予擔任兩個以上團內職務的違紀團員團紀處分,一般按照其中最高一級團內職務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對團員所作處分需要變更、撤銷的,或者涉及恢復團員權利的,由原批(核)準處分決定的團組織履行審批程序,原批(核)準處分決定的團組織已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團組織或者其上一級團組織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對違紀團員免予團紀處分的,按照給予其警告處分的批準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團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團內職務的違紀團員,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并按照給予其撤銷團內職務處分的批準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團內職務處分,職務由黨組織任命的,應當在團紀處分依程序作出后,由批準該處分的團組織建議相應黨組織撤銷其職務。
第十四條 給予組織關系轉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團員團紀處分,由其原所在團組織履行審批程序。該團組織已撤銷或者無法履行相關程序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團組織或者其上一級團組織履行審批程序。
第四章 受理及審查
第十五條 各級團組織發現或者收到團員違紀相關線索,應當及時辦理。本組織具備對該團員處分批準權限的,應當在一個月之內,經集體研究后提出處置意見:對反映的問題失實或沒有可能開展核查工作的,予以了結;對反映問題比較具體,有一定可查性的,應當啟動初步核實。
各級團的委員會對反映本級團委委員、候補委員的相關線索,應當及時向上級團的委員會報告。其中,對反映涉及本級團委書記、副書記的相關線索,交由上級團的委員會受理。
本組織不具備對該團員處分批準權限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轉交相關團的委員會或者由該團的委員會轉交至其他有權受理的機關(單位)。
各級團組織應當加強對團員違紀相關線索的集中管理、分類處置、定期清理。
第十六條 初步核實工作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方式一般包括當面談話、書面問詢,經批準也可采取其他必要方式收集證據、了解情況。在初步核實結束后一個月內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確有必要的,可經批準后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二)反映屬實或者部分屬實,但依據有關規定不追究團紀責任的,予以了結。
?。ㄈ┓从硨賹嵒蛘卟糠謱賹?,但依據有關規定不予團紀處分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者責令檢查。
(四)反映屬實或者部分屬實,存在違犯團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應當提出審查的建議。
第十七條 凡啟動審查程序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事實和證據,具備進行審查的條件。負責審查工作的團的委員會經集體研究后啟動審查工作,并正式通知被審查人及其所在團組織。
第十八條 審查工作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方式一般包括實地走訪、收集證據、當面談話、書面問詢等,經批準也可采取其他必要方式收集證據、了解情況。采取實地走訪、收集證據方式開展審查時,可要求相關團組織作出說明。采取當面談話方式開展審查時,應當充分聽取被談話人陳述,并做好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由被談話人閱看后簽字。談話后可以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已查明的違紀事實,應形成違紀事實材料,要求被審查人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審查工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負責審查工作的團組織負責人是審查安全第一責任人,做好風險評估、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全程可控。
第十九條 審查結束后應當撰寫工作報告,列明基本情況、線索來源、主要事由、審查情況、處理建議及依據,由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簽名備查。
審查結束后,對于免予團紀處分的,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 團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團組織應當按程序給予團紀處分。
團員依紀依法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的,團組織應當按程序開展審查。
團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處分,團組織應當進行初步核實,確需追究團紀責任的,按程序開展審查。
對于具有團籍的黨員發現或者收到違犯黨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團組織應當移送具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團組織應當建立受理及審查管理臺賬,載明處理過程和結論。
第二十二條 在初步核實和審查過程中,有關團組織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按授權開展工作。對于說情干預、跑風漏氣、以案謀私、辦人情案等情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從重處理。
第五章 處分作出及審批
第二十三條 團支部大會討論對團員的團紀處分,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團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團員的半數為通過。討論通過后,須在15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團的基層委員會。
在支部大會討論時,被審查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陳述和申辯的內容須如實記錄、及時核實,合理的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團的基層委員會審議并作出團紀處分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須由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決定作出后,經同級黨的基層委員會同意后,須在15個工作日內上報至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團的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書記會議審議團紀處分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到會方可進行,須由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團組織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團員違紀涉嫌犯罪的,團紀處分決定原則上應于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前作出。案情疑難、復雜,對事實證據、行為性質的認定把握困難或者有重大爭議,可能影響團紀處分結果的,可以延后作出團紀處分決定,原則上不晚于司法機關處理結果作出的三個月內。
團組織作出團紀處分后,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團紀處分產生影響的,團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團紀處分決定自有處分批(核)準權限的團組織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對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由批(核)準處分的團的委員會受理。
第六章 處分宣布、記錄及備案
第二十九條 團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由作出處分決定的團組織或者受處分團員所在團組織,向受處分團員所在團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團員及本人宣布或送達。
未滿18周歲團員受到團紀處分后,作出處分決定的團組織應當在一個月內通知其本人及監護人,不再向受處分團員所在團組織中的全體團員宣布。
第三十條 受到警告及以上團紀處分的,應當由作出處分決定的團組織在其團員檔案中予以記錄。未滿18周歲團員的團紀處分記錄應當妥善保管,未經團的省級委員會或者中央委員會同意,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
第三十一條 執行團紀處分決定的團組織,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核)準處分決定的團組織報告。
第三十二條 團紀處分批(核)準后,由受處分團員所在團的基層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基層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共青團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團紀處分工作規則的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