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規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根據《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行辦法》和經辦銀行規定,結合《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經辦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三條 四川省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包括四川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國家開發銀行四川分行;其他省份生源地助學貸款的操作程序請咨詢當地教育部門學生資助中心。
第四條 學生在校讀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后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
第五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個借款人每年申請的貸款一般不超過就讀學校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的總和,最高不超過6000元,主要用于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
第六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后的還貸期限。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七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三)已被國家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普通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準)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普通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四)學生本人入學前的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均在經辦銀行縣域內;
(五)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六)同一年內沒有辦理其他形式助學貸款;
(七)經辦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家庭經濟困難一般應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農村貧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家庭;
3、無穩定收入的單親貧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雙方失業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6、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8、家庭年現金總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其它貧困家庭。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九條 貸款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程序包括:貸款申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初審→經辦銀行調查、審查、審批→簽訂借款合同→普通高校確認→縣級學生資助中心通知放款→貸款發放和匯款→備案登記。
第十條 貸款申請與初審
(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人在當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就讀高中學校或在讀的普通高校)領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填寫個人信息;
(二)借款申請人將申請表送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審核,送就讀高中學校(新生)或普通高校(在校生)初評后,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1、當年被普通高校錄取的新生
(1)《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
(2)借款申請人與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籍證原件及復印件;
(3)普通高校錄取通知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4)學生所需學費、住宿費的證明材料和高校的開戶行名稱、賬戶名稱及賬號等(我校成都校區開戶戶名:西南石油大學,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四川省分行成都市新都區支行,賬號:22-824101040014888);
(5)學生與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關系證明資料;
(6)經辦銀行規定的其它資料。
2、在讀普通高校學生
(1)《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
(2)借款申請人與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籍證原件及復印件;
(3)就讀高校對學生的鑒定材料,內容至少包括學生所在學院、學習和思想品德表現、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等情況;
(4)普通高校學生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5)學生所需學費、住宿費的證明材料和高校的開戶行名稱、賬戶名稱及賬號等(參見新生申請資料要求);
(6)學生與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關系證明資料;
(7)經辦銀行規定的其它資料。
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受理后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將上述資料送交經辦銀行相關部門。
第十一條 經辦銀行調查、審查及審批。經辦銀行在收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交的相關申請資料后,按照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調查、審查及審批。
第十二條 簽訂借款合同。經審批同意發放的貸款,經辦銀行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當面簽訂《助學借款合同》。
第十三條 普通高校確認。學生持《助學借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學借款確認函》到普通高校報到注冊,并將普通高校蓋章確認的《生源地信用助學借款確認函》回執,在報到后20個工作日內,以郵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達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如遇特殊情況,學生應主動與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聯系,否則不予發放貸款。
第十四條 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通知放款。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學生就讀高校蓋章確認的回執后,登記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有關統計臺賬、報表,并向經辦銀行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學借款放款通知書》。
第十五條 貸款發放和匯款
(一)經辦銀行收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學借款放款通知書》后,根據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據發放貸款(申請人不能親自到場辦理的,可按照《助學借款合同》的授權約定,由其共同申請人辦理)。
(二)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委托經辦社轉賬付款的授權約定,將貸款先轉入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賬戶后,再從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賬戶匯入《助學借款合同》指定的普通高校賬戶,同時,須在匯款單中注明“××學院××專業××學費__元,住宿費__元”字樣,以備普通高校核實,不得支付現金或轉入其他賬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