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大設[2013]4號
為避免我校儀器設備的非正常損壞和丟失,保證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結合實驗室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列入固定資產的所有儀器設備。
第二條使用和保管儀器設備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嚴防損壞和丟失,凡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和丟失的,一律應予賠償。
第三條由下列原因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為責任事故:
1、不聽從指導,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按規定要求進行工作的;
2、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卸、改裝、修理儀器設備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術,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盲目使用的;
4、不負責任,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的;
5、保管不當的;
6、個人借出私用造成損壞、丟失的;
7、由于失職致使被盜、失火、水災等造成損失的;
8、其他不遵守規章制度等主觀原因造成損失的。
第四條賠償規定
1、損壞、丟失零部件且可修復的,只賠償零部件價值和修理費。
2、因局部損壞或丟失部分零部件致使設備無法修復使用的,按儀器設備原值折舊作價賠償。其儀器設備的使用年限將參考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3、損壞、丟失儀器設備屬于幾個人共同的責任事故,按各自的責任大小分擔賠償。
第五條減免或加重賠償
1、對于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較好的,可酌情減免賠償。
2、對于嚴重不負責任,違反操作規程,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推諉責任,態度惡劣,將設備器材挪作私用的,按儀器設備原值的2至3倍賠償。
第六條賠償程序
1、各單位應建立《設備損壞、丟失登記薄》,對損壞、丟失的設備及時登記,以作為賠償和核銷的依據。
2、儀器設備發生損壞或丟失事故時,使用單位應迅速查明情況和原因,分清責任,盡力挽回損失并及時按本辦法規定處理。發生重大事故或被盜時,要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保衛處和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專案進行處理。
3、凡屬責任事故,要填寫“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處理單”一式三份,由設備使用單位領導按本辦法規定提出具體的賠償處理意見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執行。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解釋權屬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