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危險品庫房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特種氣體儲存期規范》(GBT 26571-2011)、《氣瓶的搬運、裝卸、儲存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教學實驗室安全檢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廳〔2019〕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危險品”是指全校開展教學、科研所需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庫房”特指位于學校三期北校區的危險品庫房。
第三條 創建安全工作環境是各學院、直屬單位、研究院(所)、各級領導以及廣大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危險品入庫
第四條 危險品申請入庫,必須向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提交《西南石油大學危險品入庫申請表》。詳見附表1。
第五條 申請入庫的危險品必須要貼好標簽,標簽內容包含品名、種類、所屬人及經辦人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有內外包裝的,內外包裝均需貼好標簽。
第六條 氣瓶的入庫。氣瓶的入庫要求按照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執行。
(1)入庫的氣瓶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并滿足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要求。
(2)入庫氣瓶應當標明壓力、體積和氣體種類。
(3)入庫氣瓶瓶身應當具有與所裝氣體的相符的顏色和文字等標記,并需質檢合格標志。
(4)經私人私自改裝或者充裝與原氣瓶不符的氣體的氣瓶不得申請入庫。
(5)所裝氣體不清楚、瓶身標志模糊、過期等氣瓶不得申請入庫。
(6)對于空瓶要貼標簽說明(包括剩余壓力),便于進行分類存放。
(7)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管理員審核判定不合格的不得入庫。
(8)氣瓶需要配置安全帽、防撞圈等。
(9)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氣瓶不得入庫。
第七條 原油等油品的入庫。原油或者測試樣品油必須使用無泄漏的油桶盛裝。對于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容器盛裝的,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有權拒絕入庫。
第八條 其他危險化學品不能申請入庫存放。
第九條 如因包裝不當發生安全事故,由物品所屬個人或單位負責。
第三章 危險品存儲
第十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對危險化學品的存儲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十一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對庫房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所有危險品在提交存儲申請通過后自行將危險品運送到庫房并根據工作人員指示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十三條 庫房安全管理員定期對庫房物品進行檢查,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不定期對庫房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在檢查庫房時發現包裝或者容器損壞,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時,有權進行及時的處置,在處置后再聯系物品所有人。
第十五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在處置因腐蝕、泄漏、過期等物品,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危險品收費
第十六條 為了減少庫房危險品的存儲量,降低庫房使用風險,對危險品的存儲實行適當收費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存儲危險品前兩年免費,從第3年開始收費,第3-4年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1.存儲的氣體鋼瓶(非空瓶),小于等于20升,每月收取5元/瓶;大于20升,每月收取10元/瓶。
2.存儲的油品及危險樣品,以容體積為準進行收費,小于等于10升(含10升),每月收取5元/(桶或瓶);10—25升(含25升),每月收取10元/(桶或瓶);大于25升,收取15元/(桶或瓶)。
3.對于存儲超過半月不足一月的按照一月計算,不足半月的可忽略不計。
4.每年3月和9月進行前半年結算,可以由科研項目及其它經費轉賬。按結算期規定過期1個月仍未交費,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可以按危廢直接處理,后果由所有人自負。
第十八條 存儲物品從第5年起,每月的收費以第3-4年收費標準翻倍收取。
第十九條 收費方式。存儲管理費轉到西南石油大學“實驗室安全建設專項”(校內賬號0103030019018)賬戶。
第二十條 所收取費用將用于庫房的升級改造或者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于逃避存儲費用,在危險品到兩年時辦理出庫,然后再入庫等行為,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有權拒絕入庫。
第五章 危險品出庫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每月底清查庫存與賬目,發現問題及時按規定予以更正解決。
第二十三條 存儲者需要提前填寫提交《西南石油大學危險品出庫申請表》經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同意后方能出庫。詳見附表2。
第二十四條 對于存儲超過兩年的危險品出庫,需繳納足額規定的存儲費用后方可辦理出庫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從2020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
第二十六條 庫房現已存儲的危險品按照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臺賬記錄的入庫之日起開始計算存儲時間。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西南石油大學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