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技術指南規定了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要求,以及產生單位源頭控制、分類、投放、暫存、收運、貯存及委托處置利用全過程應遵循的技術要求。
本技術指南適用于四川省實驗室在研究、開發和教學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及藥品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失效、變質、不合格、淘汰、偽劣藥物和藥品的污染防治工作。
本技術指南不適用于感染性及病理性廢物的環境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術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技術指南。
GB 5085.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GB 5085.2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急性毒性初篩》
GB 5085.4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易燃性鑒別》
GB 5085.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反應性鑒別》
GB 5085.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GB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 18191 《包裝容器危險品包裝用塑料桶》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HJ 2025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HJ/T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3術語和定義
3.1 實驗室危險廢物
實驗室危險廢物指學校、科研院所、檢測單位、醫療機構及企業等單位的實驗室在科研、教學、檢測等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含廢棄化學品、沾染化學品的報廢實驗工器具)。
3.2 分類
指為滿足暫存、收運、貯存和委托處置的需要,將實驗室危險廢物按照形態和危險特性進行歸類。
3.3 投放
指在產生節點,將實驗室危險廢物放入到指定容器中的活動。
3.4 暫存
將分類投放后的實驗室危險廢物放置于實驗室指定區域內臨時存放的活動。
3.5 收運
將分散在實驗室暫存區的危險廢物集中運輸至單位內部貯存區的過程。
3.6 貯存
將實驗室危險廢物集中存放于單位內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和技術規范的專用場所或設施內的活動。
3.7 委托處置
指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或利用。
3.8 防漏容器
為防止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傾倒、破損等造成危險廢物的溢出、遺撒、泄漏,在原容器外部所設置的一種保護裝置。
3.9 防漏膠袋
危險廢物無法裝入常用容器時而使用的一種具有防漏性能的袋狀容器。
4環境管理要求
4.1應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等相關規定,判定實驗室危險廢物類別,做好分類投放、暫存、收運和貯存工作,執行申報登記、管理計劃、轉移聯單等相關管理制度。
4.2實驗室應建立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管理制度,并至少配備1名相應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并應定期對其進行培訓,做好培訓記錄。
4.3嚴禁將實驗室危險廢物隨意傾倒、堆放或混入生活垃圾及排入下水道。
4.4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工作流程見附錄A。
5源頭控制要求
5.1應按需購買化學藥品,盡量減少其閑置或報廢量;鼓勵在單位內部轉讓使用閑置藥品;盡可能采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實驗材料,最大限度地減少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產生。
5.2實驗人員應按規范或標準要求開展實驗,減少由于操作不當而產生的實驗室危險廢物。
6分類要求
6.1 分類原則
應遵循安全性、可操作性和經濟性原則。
6.2 類別劃分
6.2.1實驗室危險廢物按其物相可分為液態廢物、固態廢物和其它廢物。
6.2.2液態廢物分為有機廢液、無機廢液和其它廢液。有機廢液分為含鹵素有機廢液和不含鹵素有機廢液;無機廢液分為含氰廢液、含汞廢液、重金屬廢液(不含汞)、廢酸、廢堿、其它無機廢液;
6.2.3固態廢物分為廢固態化學藥品、廢棄包裝物及包裝容器、其它固態廢物。
6.2.4其它廢物指成分不明、物相難定、無法辨識的實驗室危險廢物。
6.2.5分類應具有唯一性,危險廢物只能屬于上述分類中具體一類。
6.3 類別判定
6.3.1可參考附錄B進行實驗室危險廢物類別的判定。
6.3.2混合多種有害成分的危險廢物,應按照附錄B自左而右、自上而下的順序進行判定,歸為其中危險性最高的分類,即附錄B中最靠上的類別。
7投放要求
7.1 容器要求
7.1.1實驗室危險廢物與容器的材質應滿足化學相容性(不相互反應)。
7.1.2包裝容器應保持完好,破損或污染后須及時更換。
7.1.3包裝容器外部須粘貼標簽,用中文全稱(不可簡寫或縮寫)標示內部危險廢物種類和主要成分等信息(應符合附錄C要求);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同時使用電子標簽。
7.1.4液態廢物使用的塑料容器應符合GB 18191要求,且材質厚實、氣密性好;容量應為5升、10升、25升、50升、100升。
7.1.5固態廢物應存放于滿足相應強度和密閉要求的包裝容器中(廢藥品應存放在原包裝容器中,確保原標簽完好,否則應粘貼新標簽)。
7.1.6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7.2 登記要求
7.2.1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制定危險廢物產生及暫存管理臺賬(應符合附錄D要求),臺賬原則上應永久保存。
7.2.2實驗室應設置投放登記表(應符合附錄E要求),記錄危險廢物投放情況,并及時上報單位制定管理臺賬。
7.2.3廢液容器的投放登記表應注明pH值。在最后一次投放后或收運前,對容器內廢液pH值進行測量,并填寫在投放登記表上。
7.2.4鼓勵使用物聯網技術對登記信息進行實時管理。
7.3 投放要求
7.3.1根據6.2的分類要求,將實驗室危險廢物投放到7.1規定的容器中。
7.3.2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再投放,否則按易燃、易爆危險品貯存。
7.3.3投放廢液后,應及時密閉容器;廢液不宜盛裝過滿,應保留容器約10%的剩余容積,或容器頂部與液面之前保留100mm以上的空間。
7.3.4廢棄藥品瓶(含空瓶)應口朝上碼放于包裝容器中,確保穩固,防止泄漏、磕碰,并在容器外部標注朝上的方向標識。
8暫存要求
8.1 一般要求
8.1.1實驗室應設置危險廢物暫存區,其外邊界應施劃3厘米寬的黃色實線,暫存區標志應符合GB15562.2要求。
8.1.2危險廢物原則上應存放于本實驗室暫存區內。
8.1.3應分類分區存放不相容危險廢物,間隔距離至少10cm。
8.1.4暫存區應按GB 18597要求建設防遺撒、防滲漏設施(如防漏容器)。
8.1.5暫存區須保持良好通風條件,危險廢物應單層碼放,并遠離火源、避免高溫、日曬和雨淋。
8.1.6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對暫存區包裝容器和防漏容器密閉、破損、泄漏及標簽粘貼等情況定期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8.1.7暫存區危險廢物原則上應日產日清(指暫存區危險廢物應于當日運至貯存區),暫存量不宜超過暫存區面積的80%。
8.2 防漏容器要求
8.2.1盛裝危險廢物的原始包裝容器應放置于防漏容器中。
8.2.2防漏容器材質和強度應滿足7.1的要求,其容積至少為(所有)原始包裝容器容積的110%。
9收運要求
9.1 一般要求
9.1.1應符合HJ 2025收集和內部轉運作業的要求。
9.1.2應核對投放登記表的信息,并簽字確認。
9.1.3極端天氣禁止開展收運作業。
9.2 收運要求
9.2.1應提前確定運輸路線,確保專用運輸工具狀態完好。
9.2.2收運時產生方和內部轉運方至少各需一人同時在場,攜帶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具和應急物資;運輸時應低速慢行,避免遺撒。
9.2.3運輸后應及時清潔運輸工具。
10貯存要求
10.1貯存區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應符合GB 18597和HJ 2025的要求。
10.2危險廢物貯存區施工前應取得相應環保手續。
10.3實驗室危險廢物貯存區應制定危險廢物貯存管理臺賬(應符合附錄F要求),臺賬原則上應永久保存。
11處置利用要求
應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及時對實驗室危險廢物進行處置、利用,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管理計劃、轉移聯單等基本管理制度。
12其他要求
12.1實驗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制定危險廢物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12.2發生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事件時,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和危害,及時向屬地環保部門匯報。
12.3應依法處罰在實驗室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
附錄A 實驗室危險廢物管理工作流程

附錄B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方法

附錄C實驗室危險廢物標簽
實驗室危險廢物標簽 |
種類 |
□有機廢液 |
□含鹵有機廢液□不含鹵有機廢液 |
□劇毒 |
□易燃 |
□易爆 |
□高腐蝕 |
□反應性 |
□無機廢液 |
□含氰廢液□含汞廢液 □含重金屬廢液(不含汞)□含酸廢液 □含堿廢液□其它無機廢液 |
□固體廢物 |
□廢固態化學藥品□廢棄包裝物、容器 □其它固態廢物 |
□其它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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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分(需用中文全稱): |
實驗室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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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房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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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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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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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9*9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