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油天然氣發展研究中心
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教育廳項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四川石油天然氣發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由四川省社科聯和四川省教育廳聯合批準設立的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心的科研項目為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基地項目和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項目,由四川省社科聯和四川省教育廳委托中心進行管理。
第二條 為推動中心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使科研項目的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和《四川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科研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三條 中心項目發布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馬克思主義哲學觀為統領,以促進國家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使命,圍繞國家能源發展戰略,針對學科前沿的重大理論問題、石油天然氣行業熱點難點問題及四川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確定項目指南和立項項目。
第四條 中心項目指南的產生應充分考慮當年學術規劃和學術建設需要,在廣泛征集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由中心學術委員會討論并經過表決決定。
第五條 中心每年在3月初在網站發布科研項目申報公告,5月上旬進行申報項目匯總,5月底進行項目會議評審,評審結果經省教育廳批準后向社會公布。中心通過向省內各高??蒲泄芾聿块T發送網絡公告、寄發書面通知等方式對項目申報進行宣傳。
第六條 中心申報項目的類別包括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和自籌項目。校內立項項目數不超過總立項數目1/3,自籌項目立項數不超過總立項數目1/3。重大項目立項金額為3-5萬;重點項目立項金額為2萬-3萬;一般項目立項金額為1.0萬。中心鼓勵自帶課題與經費到中心立項。
第七條 中心有權在校外申報書來源不佳時啟動“約報”機制,包括邀約專家團隊成員、校企合作等多種形式。
第八條 中心項目評審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兩個階段。通訊評審環節,學術秘書按照申報書學科方向進行評審分配,將每份申報書發至3位不同的專家評審打分,最后依據評分情況進行匯總排序。會議評審環節,到會學術委員應達到總人數的1/2以上方有效。會議經過評閱申報材料、討論及無記名投票環節,由實際到會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產生當年立項項目。會后中心及時在網站發布立項項目公示信息,并在5個工作日后報四川省社科聯和四川省教育廳審批。
第九條 曾在中心立項且以良好結項的校外項目負責人再次申報中心項目優先考慮立項;校內專兼職研究員申報中心項目優先考慮立項。
第十條 公布立項的項目稱:“四川石油天然氣發展研究中心研究項目”,項目類型包括重大項目(項目編號中帶“C”)重點項目(項目編號中帶“A”)、一般項目(項目編號中帶“B”)和自籌經費項目(項目編號中帶“Z”),項目級別為廳級項目,由中心進行管理、檢查和驗收。
第十條 項目立項后,中心向項目負責人所在科研單位統一寄發四川省教育廳項目審批單和項目立項通知書,并通知項目負責人辦理第一批經費撥付手續。
第三章 科研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中心依據當年的立項通知要求對立項項目進行過程管理和經費管理。項目實行負責人責任制,未經本中心學術委員會同意,不得擅自調整、變更或終止項目的進行。如果因重大事項需要更換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等,項目負責人需向中心提出書面報告并經過中心批準。
第十二條 重大招標項目、重點項目一般以兩年為結項期限,一般項目和自籌項目以一年為結項期限。
第十三條 項目立項后,立項者應在每年12月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中心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項目負責人應如實填寫《四川石油天然氣發展研究中心研究項目中期檢查表》,內容包括項目進展、初步經費使用等情況。
第十四條 中心對毫無進展的項目責成各單位收回剩余經費,且該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再申報本中心的項目;對于沒有按計劃進行而又無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的項目,中心將對課題予以撤項并凍結其科研經費。
第四章 科研項目的驗收結題
第十五條 項目結題應該以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與申報課題主題相關;非項目組成員的成果不得用于項目結題。項目所有成果應在顯著位置署上“四川省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四川石油天然氣發展研究中心**年度資助/立項項目”。
第十六條 申請結題時需同時提交打印稿及電子文檔,所有結題資料應以結題資料匯編的形式裝訂成冊。結題資料封面應使用皮紋紙,封面內容包括課題編號、課題名稱、課題負責人單位名稱及姓名、課題起止時間。裝訂內容及順序如下:(1)結題資料目錄;(2)課題申報表;(3)課題立項通知;(4)課題中期檢查表;(5)課題研究報告;(6) 課題結題申請表(1 式3 份,1 份裝訂,其余 2 份散裝);(7)課題研究成果(著作提交原件(2 部)、論文提交復印件(1 份),復印內容包括期刊封面、目錄、論文全文及封底)。
第十七條 課題負責人提交結題成果后,由中心組織專家初審并提交學術委員會復審。評審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課題成果通過評審認定的,由中心頒發結題證書。
第十八條 中心研究項目的成果產權歸四川石油天然氣發展研究中心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四川石油天然氣發展研究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石油天然氣發展研究中心
201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