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環境保護稅收入歸屬問題的通知》。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記者注意到,各地已經開始為環境保護稅開征做準備工作,多個地方公布了征稅方案。
為了避免地方裁量權過大,環保稅法對環境保護稅設定了稅額上限,環保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每噸5元至1000元不等,其中危險廢物為每噸1000元;工業噪聲按超標分貝數,每月按350元至11200元繳納。
目前,從各地公布的方案來看,各地選擇的稅額標準有一定差異。比如,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分別為每污染當量12元和14元,按法定幅度“頂格”執行;陜西、青海等地則按照法定最低限額征收。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認為,國務院明確環保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履行環保職責,調動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當中的積極性,增強環境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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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免征購置稅延期3年
為進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車創新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四部門近日發布《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對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實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須同時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等四方面的條件。
《公告》要求,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產品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其他虛假信息等手段騙取列入《目錄》車型資格的企業,取消免征車輛購置稅申請資格,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對已銷售產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依法采取停止生產、責令立即改正、暫停或者取消免征車輛購置稅申請資格等處理處罰措施。
記者注意到,新政意味著施行3年多的免稅政策延期3年。
2014年8月,財政部、國稅總局、工信部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明確對納入工信部、國稅總局《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采取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優惠政策,而優惠的截止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
本文來源:5e中國能源網
發布時間: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