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發布時間:2010-04-17 撰稿:admin 編輯:admin 審核: 來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上一條:四川省殯葬管理條例
下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