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發布時間:2010-04-17 撰稿:admin 編輯:admin 審核: 來源:
| 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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