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可區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這三者的區分如下——
違紀行為直接責任者
基本釋義
違紀行為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職責范圍內”,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職務或者組織交辦的應當承擔的具體工作責任和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職責”一般表現為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如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或者擅離職守等;“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也包括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情況。
2023年12月,黨中央印發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此次修訂的一個特點,就是完善對違紀行為責任人員的區分條款,在多處明確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相應處分,對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一體從嚴追究。
案例分析
2019年5月,經批準,時任四川省蕎窩監獄黨委委員、工會主席吳昌富帶隊,共計20人參加某培訓機構在西藏拉薩組織的培訓班。期間,培訓機構推薦三條旅游路線,吳昌富征求參訓人員意見后,決定接受旅游推薦并帶領參訓人員到景點旅游,并同意工作人員虛開發票報銷違規費用。2022年3月,吳昌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該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鄒文武,黨委委員、副監獄長黃渝峰,對該單位出現多人次借培訓名義公款旅游問題分別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受到誡勉處理;其他責任人受到相應處理。違規報銷費用已退繳。
在上述案例中,吳昌富不正確履行職責,帶頭公款旅游,是違紀行為直接責任者,受到相應處分;鄒文武和黃渝峰雖然沒有直接參加公款旅游,但對該單位出現多人次借培訓名義公款旅游問題負有領導責任,也受到相應處理。
在查處公款旅游問題時,應主要查明涉案人員行為方式、準確界定相關人員責任、查清并及時處置涉案財物精準開展執紀工作。對涉案人員的處置要堅持查清事實、厘清責任,區分是直接決策者還是明知放任不管,是組織者還是參與者等情況,根據相關人員在公款旅游活動中所處的地位或所起的作用作出精準處理,并視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違紀行為主要領導責任者
基本釋義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主管的工作”,主要指有明確分工或黨組織交辦由其負責、管轄的工作。2023年12月修訂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直接主管的工作”中“直接”二字作了刪除,適應了領導班子分工的實際情況,同時解決了以往一些領導干部在是否承擔主要領導責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擔主要領導責任條件提出異議的問題。
案例分析
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保登記科工作人員陳某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為丁某等100多人辦理社會保險參保、一次性補繳,致使養老金被相關人員違規領取,造成國家社保基金重大損失。
對于陳某違規為他人辦理社保補繳業務的違紀違法行為,早在2019年3月,時任縣人力社保局黨委書記、局長程某就已經通過一封舉報信而有所察覺,但程某對此事并未重視,僅僅將該情況告知陳某的分管副局長施某。程某、施某明知陳某違規為他人辦理社保可能導致國家社保基金重大損失,卻未對陳某違規問題做進一步核查,也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來保障國家社保基金安全,致使國家社保基金被違規參保人繼續領取。
2021年5月,陳某因違反工作紀律并涉嫌濫用職權罪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并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程某和施某因為在陳某違規辦理社保業務中失察失責并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均受到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
在上述案例中,程某作為縣人力社保局的主要負責人,負有領導、管理社保局的所有工作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的工作職責。對于陳某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其已經通過一封舉報信而有所察覺,但并未重視,僅僅將該情況告知陳某的分管副局長施某。施某作為分管參保登記科的副局長,在局長程某告知有舉報信反映陳某違紀違法問題后,既未做進一步核查,也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來保障國家社保基金安全。程某作為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施某作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都應在其職責范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違紀行為重要領導責任者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這里的“應管的工作”,主要是指雖然沒有明確分工由其主管,但按照法定職責范圍應當由其負責、管轄的工作。“參與決定的工作”,主要是指那些應該由兩人以上討論決定的工作,或由集體討論決定的工作。
對由黨員領導干部直接決定某一具體問題或具體事項的,或者由黨員領導干部授意、指令承辦人員違規辦理(或者應當辦理而不辦理)有關事項的,或者具體實施人員在實施中提出過糾正意見,未被黨員領導干部采納而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對黨員領導干部可認定為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