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察準備
巡察組根據巡察領導小組的統一安排,制定本組巡察工作具體實施方案,經巡察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巡察組向學校紀檢、組織、人事、審計、財務、信訪等部門了解被巡察單位的有關情況。
巡察辦應當在巡察組進駐被巡察黨組織7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被巡察黨組織,巡察組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通報巡察內容、提出工作要求,落實聯絡對接人員。
二、巡察實施
巡察組與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溝通,確定召開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見面會和巡察工作動員大會事宜。
巡察組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察工作。一般情況下,巡察組進駐被巡察黨組織集中巡察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內,根據具體情況,經巡察辦同意可適當延長。
巡察中,對師生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在向巡察領導小組匯報同意后,及時向被巡察黨組織移交并督促立行立改。
三、巡察匯報
現場巡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巡察組應當形成巡察情況報告、問題線索報告、專題報告等,客觀準確地如實報告了解到的情況和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交巡察辦審核后,提交巡察領導小組審議。
巡察報告要建立底稿制度。本輪巡察結束后,底稿隨巡察報告等資料移交巡察辦。
巡察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察組的巡察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和巡察成果的運用。
四、巡察反饋
巡察反饋意見經巡察領導小組同意后,巡察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反饋巡察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巡察領導小組派有關人員參加巡察反饋會。
五、巡察整改
被巡察黨組織應當自收到巡察反饋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臺賬》,并報經巡察辦審核同意后組織開展為期3個月的集中整改,并在整改期末將《整改情況報告》(含黨政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送巡察辦。整改方案和整改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被巡察單位黨組織承擔巡察整改主體責任,黨政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班子成員應當結合職責分工,統籌抓好分管領域的整改和成果運用。對巡察反饋的問題要舉一反三,健全制度、補齊短板、堵塞漏洞。集中整改結束后,對尚未整改到位的問題要持續抓好整改落實,適時報告后續整改情況。
根據需要,巡察組可對被巡察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開展回訪檢查,對整改工作進行督促落實。巡察辦要采取適當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單位黨組織整改落實工作,并向巡察領導小組報告,學校紀檢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承擔整改日常監督責任,巡察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察單位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