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逐漸做大的企業,可以開始考慮公司裂變了,那么這個時候的問題來了,你一定缺少合伙人嗎?那我們今天討論的問題是:雇員還是合伙人?
一、合伙人的定義
合伙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伙投資,參與合伙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伙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與人合作經營一種企業、生意或參與同一活動的人,一起工作的人。
2.與別人共同從事于任何活動的人。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經營某項營業而合伙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
3.被認為類似于與他人具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的這種伙伴的人(如在一企業中)。
4.由合伙組織結合在一起的。
5.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任務或為他服務的人。
6.同伙,作為共享者而與另一人聯合的人。
7.合伙人是不需要開工資的,而是根據盈利分紅。
在任何時候,你都需要合伙人,不要在乎所得餅的比例,要在乎餅能做到多大;在很多時候,你并不需要增加雇員,小企業也可以把自己的小事做好,過多的人員往往降低效率。
二、雇員和合伙人的區別
雇員是指企業(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雇員和合伙人有什么區別呢?
在創業早期,你需要合伙人;合伙人齊備之后,你需要雇員。一個人不拿工資也能替你干事,他是合伙人;一個人拿工資,但不會切你股權的蛋糕,他是雇員。當你需要將某個大方向交托出去,你需要合伙人;當你需要將某個具體的任務分配出去,你需要雇員。
三、從雇員到合伙人
在不確定一個人能否成為合伙人之前,先讓他成為雇員,因為雇員有機會轉為合伙人;就算你看中一個非常棒的人才,也不要立馬指定他為合伙人,因為合伙人很難降格成為雇員。
員工忠誠度、敬業度、凝聚力和流失率已成為當下許多企業持續面臨的問題。
西方國家一些企業以及互聯網企業,在改變企業和員工的關系、破除員工“打工心態”方面可以說進行了根本性的變革。比如,不把員工當成“雇員”,而將其視作“合伙人”或“合作伙伴”。
其區別在于,后者能夠獲得公司股權、期權或者工資以外和公司效益息息相關的額外激勵。通俗點講,他們也是企業的老板或股東,只不過層級比較低。
這就在企業內部形成了良性循環:員工努力工作——公司業績好——員工獲得紅利多——員工更努力工作,其穩定性、忠誠度和凝聚力隨之更高。把員工從雇員變為合伙人,給權利、給責任、給前景,使員工從“給老板打工”變為“給自己打工”,并以這樣的積極心態投入工作。合伙人制度能保證員工的忠誠度,股權激勵的設計又與業績保持動態掛鉤,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員工的積極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