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根據《四川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四川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四川省省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西南石油大學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租賃房屋指產權(或使用權)歸學校所有,經學校批準用于商業或因教育科研事業發展對外合作的,以租金或資源有償使用形式收取一定費用的公共房產資源,包括:房屋場地,室內外非獨立使用的大廳、走廊、外墻、屋面、屋頂等公共空間資源。
第三條 學校房屋租賃工作按照“統一領導、統一審批、歸口管理、有償使用”的管理原則。租金或資源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部由學校財務部門收取,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是學校房屋租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校內房屋使用的規劃及布局,對學校各單位房屋租賃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未經學校審批,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私自將學校房產資源出租出借,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自搭、自建房屋用于經營活動,一經發現,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章 租賃房屋和經營項目的核定
第五條 租賃房屋的核定:根據校園各功能區域的實際情況,以提供方便、快捷的校園生活條件配套以及保障學生實習實訓和教育科研事業發展為目標,結合師生生活需求和公共用房及場地實際情況,合理核定用于租賃的房屋。
第六條 經營項目的核定:按學校統一規劃、校園功能區域的環境和具體需求,根據房屋和場地的不同使用功能,核定適當的經營項目,確保不對校園秩序、校園環境及師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
第三章 出租管理
第七條 學校房屋及場地出租和對外有償使用實行分類管理,應當進行學校集體決策、使用價值評估后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履行報批手續。
對于面向社會公眾的房屋及場地出租報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后實行公開招租,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組織實施;
確因履行職能或者公益事業、公共服務等需要的房屋及場地的有償使用,經可行性論證并按相關程序向上級部門履行報批手續后,可采取非公開協議出租,由各牽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開展實踐教學、產教融合等公益事業,合作項目報省級主管部門核準;其他涉及盈利的合作項目經可行性論證,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由各牽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南充校區房屋租賃由南充校區進行管理。
第八條 學校房屋租賃,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向上級主管部門履行報批手續。出租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五年的,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九條 房屋租賃須按照《西南石油大學合同管理辦法》由各租賃組織實施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中應約定付款金額、付款方式、安全責任等。
第十條 所有房屋應在合同正式簽訂后,再進行房屋移交手續辦理,嚴格堅持先付費后使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租賃合同簽訂后,各租賃組織實施單位須建立合同管理臺賬并將合同提交至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十二條 各租賃組織實施單位負責與學校財務部門核對租金或資源使用費收繳情況,確保費用應收盡收,計劃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監督執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各租賃組織實施單位對租賃房屋安全管理負主體責任,加強使用情況的巡查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保衛處負責對租賃房屋的治安、消防、違規占道經營等方面的監督檢查;校醫院負責對租賃房屋的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后勤部負責水電費的收取。
第十四條 承租人應自覺遵守學校有關規章制度,服從和配合學校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員工遵紀守法,經營行為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秩序,不得損害師生的合法權益。承租人必須具有完備的合法經營手續,經營項目符合學校的要求。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經營或影響學校形象或不利于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經營項目堅決不能入駐。
第十五條 房屋的裝修及維修
(一)承租人需要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改造等,須事前做好設計方案并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國有資產管理處、保衛處、基建處、后勤部等單位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有關裝修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二)承租人要愛護和正常使用房屋,配合做好房屋的安全檢查。
(三)學校負責租賃房屋主體結構、室外供電系統、室外上下水管道自然損壞的維修,其它的維修和保養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責。
第十六條 房屋的移交
(一)房屋租賃時,租賃組織實施單位應與承租人履行租賃房屋的移交手續;
(二)合同期滿或因其它原因收回租賃的房屋時,租賃組織實施單位應對房屋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承租人須按合同約定交納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或資源使用費、水費、電費和物業管理費等。不按時交納的,學校將按合同規定收取滯納金,并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第十八條 學校對各租賃組織實施單位的租賃管理工作實施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計劃財務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特殊情況經學校研究后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原《西南石油大學公共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西南石大國資〔201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