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大國資〔2016〕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規范資產管理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財政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四川省教育廳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川教[2008]8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各種資產、學校及所屬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濟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推動資產的優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加強對經營性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學校作為出資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管理、使用管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收益管理、績效管理、處置管理、評估管理、統計報告制度和監督管理等。
第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校黨委的領導下,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進行統一管理,按資產的不同形態和分類,對國有資產實施歸口管理;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各資產使用單位負責人對本部門、本單位管理和使用的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負責。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為了加強國有資產的統一管理,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簡稱為“國資委”),作為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決策機構,代表學校對全校國有資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負責制訂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負責制訂學校國有資產優化配置方案,推動建立學校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
(三)負責權限范圍內的學校國有資產管理事項的審批,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處理;
(四)代表學校依法對學校經營性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并對學校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財務狀況和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監督;
(五)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處置的審批;
(六)對學校對外投資、擬開辦的經營項目、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代表學校對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七)依法對學校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七條 國資委下設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負責學校國有資產的統籌和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國有資產管理處,其職責是:
(一)負責擬訂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并會同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制訂相應實施細則;
(二)按學校國資委的要求,對全校國有資產的價值量實施統一管理,對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三)負責組織學校國有資產的資產清查、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等工作,并對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事宜進行協調處理;
(四)負責辦理學校國有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及捐贈等報批手續,對各類資產處置以及全校大宗物資采購過程實施監督,并會同有關部門調劑閑置資產,推動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
(五)負責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界定與管理,并組織對學校擬開辦的經營項目和對外投資項目進行論證,代表學校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并依法對投入經營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六)按學校國資委的要求,對學校出資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改制與重組、產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及權益變動過程實施監督;
(七)負責學校國有資產信息、數據的統計報告,編制國有資產統計報表;
(八)負責對校辦產業占用國有資產及學校出資企業的股權實施管理;
(九)負責學校國資委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并向學校國資委匯報督查督辦情況;
(十)學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財務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校長辦公室、基建處、圖書館、檔案館、科研處、現代教育技術中心為學校國有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對本部門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圍內的國有資產實施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針對所歸口管理資產對象的特點,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及相關的實施細則,經學校審核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所歸口管理資產的安全、完整,充分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益;
(三)建立健全所歸口管理資產的明細賬目,組織開展相關的資產清查工作,確保資產的賬賬、賬實相符;
(四)監督檢查所歸口管理資產的使用情況,做好資產新增、移交、驗收、登記、調撥、處置、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向學校國資委報告所歸口管理資產的重大異動事項,協同學校國資辦完成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登記和資產年報等工作。
管理的內容為:
(一)財務處負責學校流動資產的管理,以及年度預算和執行的管理;
(二)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全校各類設備、軟件等資產的歸口管理;
(三)圖書館負責全校圖書資源(含電子資源)的歸口管理;
(四)科研處負責全校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的歸口管理;
(五)基建處負責全校在建工程的歸口管理以及新建工程、房屋及構筑物拆除等工程的實施;
(六)檔案館負責全校檔案、文物、陳列品和部分捐贈物品的歸口管理;
(七)校長辦公室負責學校校名、校徽和校譽等無形資產的歸口管理;
(八)現代教育技術中心負責互聯網域名及音像資料的歸口管理;
(九)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全校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家具、花草樹木的歸口管理;負責捐贈物品賬目的管理;負責對校內財務獨立核算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督與管理;負責其它各類資產的管理。
第九條 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負責對學校授權經營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實施管理,承擔保值增值責任,規避運營風險,維護學校的權益。
后勤公司、校醫院及其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管理,承擔保值增值責任,維護學校的權益。
第十條 學校各資產使用單位為學校國有資產的具體占用部門,對自身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管理。應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小組,由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并確定一名成員為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員。管理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本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的賬、卡、物進行日常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占用國有資產的日常清理清查,做到賬、卡、物相符;
(四)向學校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報送本單位占用國有資產的統計報表;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國有資產的內容
第十一條 學校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十二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下,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且同批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資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單位價值在500至1000元之間,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且同批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資產,作為存貨(耐用品)管理。
學校對除下列各項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
第十四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校名、校徽、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
第十五條 對外投資是指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
第四章 資產配置
第十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配置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調配及接受捐贈等方式,為學校各單位配置資產的行為。
第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配置堅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厲行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
第十八條 資產的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加強論證,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九條 資產使用單位應根據事業發展需求,以資產存量為依據,提出資產配置申請。相關職能部門在對資產配置申請審核、審批環節中應逐步引入相應的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數據,不斷加強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結合。
第二十條 資產歸口管理單位和資產使用單位應不斷優化資產配置,加強資產整合與共享,做到物盡其用,防止資產損失和浪費,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于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學校進行統一調配或處置。
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單位接受捐贈等方式形成的各類資產屬國有資產,應及時辦理資產登記入賬手續。學校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編報以及按照規定辦理資產移交,并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章 資產產權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的管理包括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轉讓等。
第二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對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學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是學校明晰產權關系,確認資產狀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具體措施;是校辦企業資產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和企業依法占用、使用國有資產的憑證。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學校依法占用、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
第二十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 上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對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國資委組織相關單位每年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辦理學校國有資產的產權申報、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產權登記的主要事項和內容為:單位名稱;住所;單位負責人;單位性質;主管部門;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單位主要實物資產額和使用情況;其他。
第二十七條 所有已取得或申請取得法人資格及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單位,都必須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產權界定是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產權糾紛是指單位間由于資產所有權及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學校各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調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按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章 資產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對外投資及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三十三條 資產使用單位必須明確一位主要領導具體負責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工作,并根據本部門資產情況確定一名或數名、專職或兼職的資產管理員。資產管理員要相對保持穩定,無特殊情況不得隨意更換,資產管理員調動工作之前要完成資產交接手續,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才能辦理調動手續。交接手續不清,移交人員不得離崗。人員調動和交接情況必須及時報送國資辦備案。
第三十四條 資產使用單位涉及機構調整、人員變動等情況,應及時辦理資產交接、調撥等手續。其中,單位內部的資產調撥由本單位批準,跨單位的資產調撥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學校國資辦調賬。
第三十五條 學校除對資產經營公司等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部門文件規定允許的企業進行投資外,不再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對外進行投資。
第三十六條 學校在保證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
第三十七條 未經學校批準或授權,校內各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直接開展經營活動和投資活動。
第三十八條 校內各單位不得將其使用的國有資產作為抵押物對外抵押或擔保,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原則上不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組織論證、評估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公開招租。
第四十條 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十一條 校內各單位在對外從事科技、經濟、辦學、文化交流活動中,確需使用學校無形資產時,應向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國資委要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各歸口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的情況進行評價考核。依據評價考核結果,建立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學校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三條 學校國資委要加強對經營性資產的監管,要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及獎懲辦法,并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十四條 對學校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由學校國資委根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章 資產處置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注銷產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已超出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經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閑置、擬置換的資產;依照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四十七條 國有資產處置的方式包括:報損、報廢、出售、出讓、轉讓(含股權減持)、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置換、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四十八條 待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方可處置。
第四十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應按以下權限履行審批手續:資產使用單位匯總符合處置條件的資產,向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資產處置申請;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學校國資辦;學校國資辦審核后,按規定程序逐級報批;批復文件下達后,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資產處置及殘值回收,并將處置收益上繳學校財務,將處置情況報學校國資辦備案。
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文件規定,學校具有每年兩次對一次性原值20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審批權限,處置報告以學校正式文件的形式報省教育廳備案。 一次性處置原值 20 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學校國資委審議通過后提交校務會審批,校務會審批通過后,以學校正式文件的形式報省教育廳審批,并在正式批復文件下達后,方可對資產進行處置。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單臺件原值10萬元以上)的處置須組織專家論證,形成鑒定報告。
第五十條 學校及上級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批文是學校調整資產賬目的原始憑證,是辦理國有資產使用權單位變動的依據。學校資產、財務等部門應根據資產處置批文,按規定及時調整資產賬目,并及時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參加,采取招投標、拍賣或協議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五十二條 出售、置換房屋、土地、車輛及大型儀器、設備等,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省教育廳核準或者備案。
第五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換收入、轉讓收入、報損報廢的殘值變價收入等必須及時上繳學校財務。
第九章 資產評估與清產核資
第五十四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二)學校國有資產的拍賣、轉讓、置換;
(三)校辦企業合并、分立、重組、改制、清算;
(四)學校以非貨幣性資產對校辦企業和其他單位投資;
(五)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六)依照國家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學校資產評估工作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申報和審批,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確認等手續。其中,資產評估的社會中介機構由學校國資辦進行委托和聘請。
第五十六條 對擬進行評估的國有資產,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和充分的材料,保證評估價值的客觀、公平。對在資產評估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而導致評估結果失真,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學校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造成重大損失而觸犯法律的,學校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七條 清產核資是指根據國家統一要求或學校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對學校國有資產進行賬務清理、資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的損益,從而重新核定學校國有資產價值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清理、產權界定、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益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九條 單位發生下列情形,應當開展清產核資: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被納入清產核資范圍的;
(二)單位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單位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經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開展清產核資的。
第六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專項工作需要開展的清產核資工作,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由學校國資委統一組織實施;
學校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開展的清產核資工作,按照規定程序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復立項后組織實施;
學校所屬單位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開展的清產核資工作,按照規定程序報經學校國資委批復后組織實施。
第六十一條 學校及所屬單位開展清產核資時,應積極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清理不良資產和追索債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復同意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和投資以及實物資產損失,實行賬銷案存管理。
第十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六十二條 學校國資辦負責組織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對國有資產實施動態監管,全面掌握學校國有資產占有和使用狀況,為領導決策和編制預算提供依據。
第六十三條 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和資產使用單位應按照我校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資產新增和變動信息錄入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十四條 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定期匯編所歸口管理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相關報表及分析說明,報送學校國資辦。學校國資辦編報學校國有資產整體工作報告,向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單位,按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將本單位上一季度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學校國資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十一章 資產管理的監督
第六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要加強部門內部監督和風險調控,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學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
第六十六條 學校國資委對全校的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對全校各歸口管理部門執行國家及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法規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對全校國有資產的總量及權益變動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部門要發揮各自的監督職能,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學校作為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一)紀檢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追究違紀違規者的責任;
(二)審計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有關規定負責對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活動實施審計監督;
(三)財務部門負責對學校國有資產及其收益實施財務監督;
(四)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所管理范圍內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
(五)各資產占有、使用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學校國資委、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和全校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學校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章 責任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學校完成事業計劃、促進各項事業發展的主要物質保障。各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責任和義務,應依法維護學校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其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七十條 歸口管理部門在資產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國資委有權責令其改正,并建議學校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放松對資產的監督管理,造成資產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規定程序與權限,擅自批準資產管理審批事項的;
(三)對管理范圍內長期閑置、超標準配置或低效運營的資產,不按規定進行調節的;
(四)不按要求報送資產統計報告的。
第七十一條 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建議學校按違反財經法規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松對資產具體管理,造成資產流失的;
(二)不進行或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轉讓、處置資產或將學校資產用于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七十二條 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國有資產閑置、浪費的,學校將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同時將閑置資產予以收回。
第七十三條 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由于主觀原因造成學校資產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必須予以賠償:
(一)直接造成資金損失的,按資金損失數額全額賠償;
(二)造成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低值易耗品等資產損失的,按損失資產的變現凈值予以賠償;
(三)造成固定資產損失的,按固定資產賬面折余價值予以賠償;
(四)造成無形資產損失的,按無形資產攤余價值予以賠償;
(五)造成對外投資損失的,按對外投資賬面價值加上損失當期應得收益與其市場價值孰高原則確定的賠償數額予以賠償;
(六)造成其他資產損失的,參照有關計價標準予以賠償。
第七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各歸口管理部門、資產占有、使用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的,學校除責成責任人予以賠償外,還要追究其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學校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校國資委負責解釋、修訂和組織實施。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石油大學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