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創業是一種以在校大學生和畢業大學生的特殊群體為創業主體的創業過程。隨著近期我國不斷走向轉型化進程以及社會就業壓力的不斷加劇,創業逐漸成為在校大學生和畢業大學生的一種職業選擇方式。
為鼓勵支持大學生創業,國家各級政府出臺了很多優惠政策,涉及融資、開業、稅收、創業培訓、創業指導等諸多方面。
但因為大學生這個群體社會實踐經驗與能力的欠缺,在創業過程中會遇到很多的風險。其中,法律意識淡薄,利用網絡追求短暫收益、對于創業項目選擇的盲目性等都會釀成不可挽回的局面。因此大學生創業過程中自身是否具備法律意識和法律理性,是否了解和掌握與其創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是依法創業的關鍵。
去年,我采訪了一名在校大學生,他曾經是風靡校園的創業人物,他經營的項目是校園寬帶賬號,招收了數百名校園代理。他賣的賬號比官方渠道的賬號要便宜很多。直到被警方抓獲,大伙兒才發現他的上家通過盜取通訊公司內部賬號進行倒賣。
這位大學生辯稱并不了解這些賬號的真正來源。盡管如此,他也觸及了法律的紅線。所以,不管在校園里還是在社會上,都要擦亮眼睛,不能只顧著眼前的一點利益,完全不顧“創業”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另外一名年輕的創業者在看守所接受了我的采訪,談到創業項目時,他非常投入,講得頭頭是道,絲毫不像一位戴著手銬的“犯罪嫌疑人”。此前,他是一名小有名氣的互聯網創業者,也有媒體報道了他的坎坷創業故事。互聯網創業容易跟著流量走,但他走到了“極端”,為提高直播軟件的“人氣”,“縱容”主播在直播時裸露身體等。進看守所一段時間,這名創業者反省了很久,他覺得“創業違背了初心,后悔莫及”。
現實中,這樣的案例層出不窮,比如利用App幫助用戶進行信用卡套現、利用網貸平臺吸收存款并放貸、開發賭博游戲……其實,這些項目最初就涉及創業合法性的識別與論證。
13名大學生創業走上歪路,購買個人信息被刑拘
2017年5月13日,3名畢業不到1年的大學生在創業路上走歪了方向:他們成立了一家金融公司,低價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從事推薦股票抽成的“業務”。民警在一次入戶調查中發現端倪,直到被刑拘,3人半年來僅獲利3萬余元,剛夠花銷。
民警調查發現,3名小伙子杜某、王某、李某是同校同班的大學生,畢業不滿1年。23歲的杜某悔恨不已,道出實情。他說,2016年10月份,他們同學3人畢業后成立一家金融公司,做起了一樁“生意”:他們通過網上結識的“上線”購買公民個人信息,便宜的個人信息每條7、8分錢,高端人士的個人信息每條10余元,這些信息包括住址、職業、電話號碼等等。
他們與另一家金融公司“合作”,推薦客戶購買該金融公司指定的若干支股票,每推薦成功一單,他們可提成100元。截至案發為止,民警從3人處截取公民個人信息一萬余條,其中,手機和電腦里還存放四千余條未來得及使用的公民個人信息。民警介紹,公司成立半年多來,3人獲利并不多,僅3萬余元,全部用于基本的吃喝花銷。
2大學生創業入歧途,網絡非法銷售彩票獲利30余萬
2015年9月1日,靖江市一男子報警稱,其在網上被人以幫助購買彩票的形式詐騙了10000元。一起尋常的網絡詐騙案,卻無意間牽出一起網上非法銷售彩票的大案,涉案人員達18人,銷售額超百萬元,非法獲利30余萬元。泰州靖江市檢察院對黃某等8人涉嫌非法經營罪;周某涉嫌非法經營罪、詐騙罪依法提起公訴。
經過警方進一步偵查,發現該團伙還有個幕后老板黃某,一個在網上非法銷售彩票的大案漸漸浮出水面。
很快,警方便控制了黃某。此時,黃某大學畢業還不到2年。如何從一名大學生,墮落成為犯罪嫌疑人,黃某向民警講述了自己的經歷。
2014年9月,剛大學畢業的黃某懷揣著創業夢走上社會,但卻四處碰壁。偶然的一天,黃某上網時突然接收到一個彈出窗口,稱可以快速致富。心懷好奇的黃某點擊進入:“通過這種方式銷售彩票,很快就可以賺很多錢,相信我們……”隨著推銷人員的誘惑,黃某很快就上了道,并且在推銷人員那里學到了“秘訣”。
很快,黃某在河南省鄭州市、洛陽市典租民房,購買電腦等設備,并借某商貿公司之名,在網上以招聘紅酒、化妝品銷售員的名義招募周某等人進行網絡銷售,聘請王等人負責安裝設備、業務培訓及日常事務管理。截至案發時,黃某等人通過網上銷售彩票金額逾百萬元,非法獲利30余萬元。
在創業過程中,還有很多要注意的法律問題,也時常被創業者忽視。
“創業初,創業者就必須要注意創業法律風險防范,加強風險管理意識。”
南京大學客座教授、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樊國民說,創業最為重要的是人才,很多創業團隊起初是“瞞著用人單位”干活兒,但如有成員與用人單位簽有競業限制協議的話,則必須妥善解除此協議。否則可能會遭遇訴訟,對該團隊成員及創業項目都非常不利,這需要關注創業團隊成員的勞動權利限制問題。
合伙協議的問題也值得關注。
樊國民指出,合伙協議不僅能保護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更為重要的是保障項目的健康、有序推進。合伙協議必須對項目定位、發展規劃、團隊分工、股權設計、合伙人權利和義務、虧損承擔、股權綁定、薪資安排、財務管理、進入退出機制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但現實中,很多創業者完全沒有此類意識,創業初沒有簽署合伙協議的現象并不少見,一旦理念不一致或者因由中途退出,就會發生爭議,甚至對簿法庭。
另外,有些創業團隊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財務稅務意識淡薄,將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融資合同的簽署也比較隨意,忽視對賭條款、稀釋和反稀釋條款、風險補償條款、清算條款、公司權力機構安排等條款的約定,和“友商”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給后期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來源:共青團中央